合同到期公司不想和我續簽要賠償給我麼

2022-04-09 22:05:08 字數 1639 閱讀 635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首先要好好想想之間簽過幾次勞動合同了,如果籤超過兩次,那你就可以和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看看你符不符合第三條)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如果你沒有簽過兩次,那這次合同到期,就屬於自然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需要賠償:(你屬於第四十六條第五款)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還有不懂的在問哈。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有與員工簽訂合同的責任,但是如果不簽沒有賠償的說法,你可以自行和公司交涉。謝謝採納

3樓:玄韶

滿一年按乙個月工資計算 不滿六個月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

五、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啊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視為勞動合同解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可以補償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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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員工可以得到經濟補償金。按 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即每滿一年工作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算 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月工資為 本人最近一年工資的月平均數。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

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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