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個人原因」離職勞動者能獲得補償金嗎

2022-04-04 01:29:22 字數 6751 閱讀 4963

1樓:王元頁

不能單位解雇或者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違法用工情況,依據相關情形辭職才能獲得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幸運的楓陽

個人原因離職,一般沒有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勞動法,可要求賠償!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才會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4樓:郭某某律師

不能,自己辭職沒補償

5樓:陳瓊紅律師

並不是所有的員工主動辭職都沒經濟補償金,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以個人原因離職,能要賠償嗎? 10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先以個人原因離職,後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要求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仲裁庭不予支援。但勞動者可以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上述法條,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但是勞動者辭職時,以個人原因為由辭職,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來說,以個人原因離職,按勞動法是不能法獲得賠償。但是,公司有實際拖欠員工工資的現象,已經違法在先,你可以找公司要求賠償,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把能夠證明拖欠工資的證據收集好,走法律程式,強制要求賠償。

8樓:1949的忘憂草

你以個人原因辭職,按照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位是不支付賠償金的,是單位和你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你賠償金,如果和單位以協商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要支付你賠償金的

9樓:數學知道行家

勞動合同法規定,個人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只有在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合同時,才會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10樓:郭某某律師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結算工資給經濟補償然後走人,不給就保留通知過用人單位的證據然後走人,拿證據去勞動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12樓:百小度

建議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拖欠工資,不要辭職

13樓:雨雪落晨曦

賠償都是按合同執行的

誰也說了不算

個人原因離職

應該是沒有賠償的……

14樓:雲之萌建

想啥呢,還有這好事了

我以在離職上寫了個人原因;有什麼辦法能拿到賠償金嗎

15樓:濤聲海韻

個人原因離職,能拿到賠償金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請問一下,員工出於個人原因離職,公司可以不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法哪天規定

16樓:魏墨徹佴雲

勞動法裡並沒有條文說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規定,所以就是沒有。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對於勞動者辭職的,除非是被迫辭職的能得到經濟補償金,否則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出於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17樓:半邊

劉桂林律師:單位無過錯,因你個人原因辭職,無經濟補償金。

何智勇律師:如果只是你個人原因提起辭職,並非公司不同意繼續聘用你,那麼應該沒有經濟補償金。

巴本剛律師:在單位無過錯的情況下你提出辭職,無經濟補償金。

張日軍律師:應當說你是在勞動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辭職,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義務。

閆卓雲律師:我個人認為,不管有無固定期限,出於個人原因、單位又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沒有經濟補償金。

18樓:匿名使用者

一,當事人提出辭職申請主動辭職的,不會有除工資外的任何補償。

二,辭職即辭去職務:

1,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2,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新勞動法實施後個人主動提出辭職是否有經濟補償金?

19樓:冰雨夢悠悠老師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0樓:

合同未到期,自己辭職無經濟補償金。08年前,各地有地方規定。比如上海有勞動合同條例,但也沒規定勞動者自己辭職,有補償金的。

21樓:毛頭和黃毛

個人主動提出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而且,你還得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22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吧

那得看你提出辭職的理由是什麼,如果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你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又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用人單位還得支付你經濟補償。

還有好多類似侵犯勞動者利益的前提下,勞動者提出辭職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23樓:無冬之夜

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的,不管是新法還是舊法都沒有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個人原因辭職 公司有辭職賠償金嗎

24樓:

因個人原因勞動者主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有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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