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問題

2022-04-01 16:19:21 字數 568 閱讀 3722

1樓:簡簡單單

如果合同2023年到期後,用人單位未及時續簽合同,現在員工提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話,很多地區,勞動仲裁都會支援員工請求的。當時2023年6月30到期時,如果職工不願意簽訂合同的,應及時要求員工辭職離開的。現在的形勢,對用人單位不利。

2樓:風中小白雲

未簽合同,是要付2倍工資,也就是7月1號到現在.

6.30前的工作,不能要求補償,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損害,就在60天內提出,現在時間已經過了快一年,這個要求不用履行.

3.為什麼這個員工這麼久沒有簽合同?證據要留著,原因是她不續的.

3樓:

1、公司通知二次有沒有書面的相關簽字資料?如有,仲裁判定二倍工資的可能性不大。

2、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是由於陳女士不簽勞動合同的證據的話,這樣的要求是合理,也會被仲裁員採信的。

3、勞動合同法中有明文規定的。

4、現在是要找到公司人事通知對方續簽勞動合同的的通知書來,而且,也要對方有簽字的才行。

從目前來看,對方顯然有人指點,或者對勞動合同法有所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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