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勞動法招聘之後非勞動法付錢。算不算違法

2022-04-01 07:20:03 字數 5551 閱讀 5367

1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後,應該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工資,剋扣工資屬於違法行為。

工資計算方式:月實際工資=月約定工資÷21.75×出勤天數。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白書

算,你可以抓點證據,然後告他。或者你有別的想法也可以嘗試一下

這種公司違法勞動法麼?

3樓:龍之喵喵豬

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

你們可以向勞動局申訴的

公司未按勞動法計算工資,算不算違法

4樓:

雖然工廠的做法是違法的,但仍按照題意試計算如下:

1、30個工作日以四周且不含法定節假日為例:共有22個正常工作日(週五工作制)及8個休息日,加班時間分別為:工作日120個小時,休息日96個小時。

2、由於8小時之外的工作時間屬於加班,因此,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

一、二款的規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日工資為:2000 ÷ 21.75 = 91.954元。

小時工資為:91.954 ÷ 8 = 11.494元。

工作日加班工資為:11.494×120×150% =2068.965元。

休息日加班工資為:11.494×96×200% = 2206.848元。

4、當月實際工資應為:2000 + 2068.965 + 2206.848 = 6275.813元。

5樓:

低於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標準就是違法。

公司這樣算不算違反勞動合同法?

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7樓:世點財富傳承

一,公司這樣的做法如果未經過與勞動者協商,併合理解決是欠妥的,但並不違反法律,原則上只要未超出一個自然月發放工資,法律是允許的。當然如果公司變更時間差距太大就侵害的勞動者權益。比如應該7號發,結果定到27號發,這是明顯不妥的。

二,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交給企業自己定製規章制度的權利,這樣,單位可以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製獎罰措施,但需要職工大會通過及以合理合法形式公示,然後才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執行。

8樓:匿名使用者

更改發放工資的日期只要以公告形式告之大家,並與工會協商後,還是在當月內就不算違法。公司只要是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是有權對員工進行處罰的,包括罰款。

9樓:匿名使用者

1、不論怎麼樣,公司延後的時間不是很長且在12號發放了,就當是變更發放時間,對你們也沒有損害。2、公司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也就是罰款,但罰款要合法,否則不得罰款。

10樓:

我認為不是違反勞動法,因為結算時間緊可以進行調整,不影響本月工資的發放就可以了;公司罰款如果是有合理規定的我認為不違勞動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更改發工資日期,按理說是不合法的,但一般是可以理解的,他只要不會每月比上月都晚幾天發就不用計較,因為一個家庭都會有大大小小的事不斷,更不用說一個公司了。按公司規定罰款,只要數額大,是合法的,但過於頻繁就是違法的了,可以請勞動局出面調停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做法屬於拖欠工資,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應聘工作簽了確認書後,招聘方通知不聘用,這算違背勞動法嗎?

13樓:小妞妞魚

這不算違背勞動法,但是招聘方是違背了你們的確認合同,可以,到當地的勞動局諮詢和投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應聘時有書面簽字確認入職部門崗位,薪資,報到的時間等並且在約定時間去報到,被通知不聘用的屬於違法行為,可以查詢一下法律上有關約定和承諾這一方面的條款,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如果,在約定報到期間前書面通知且你也接收了不聘用的通知的,那麼就不違法。但對方得證明你已經確認收到了,一般公司會用ems的形式給到,這時候可以選擇拒收,這樣子你可以堅決說自己並未收到,還有勝算的可能,可以拿到一定的賠償。

15樓:人文漫步者

應該是算違約的,可以給與一定的賠償在合同書有體現嗎?你還沒有參加工作,所以沒有勞動,不涉及勞動法。

16樓:112333束脩

當用人單位發出offer意味著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若一方反悔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另一方承擔。

單位若未提前30日通知,可主張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請問在一個公司做了11年,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續簽合同,這樣公司算不算不違反勞動法?

17樓:天津李律師

不違反勞動法。用人單位跟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可以提請勞動仲裁。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不續簽不違法,但是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你之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每滿一年給一個月的補償就可以,但是這種補償是從08年開始計算的。

如果公司給你提供的兩種選擇你都不同意的話你可以拿補償金走人,但是不要自己主動辭職哈,如果主動辭職是拿不到補償金的。

19樓:幸運草

如果是他辭退你,應該有一些失業賠償。想留下來,能給你勝任的工作應該還是有的,關鍵人際關係要搞好,燒燒香走走後門,應該對你有幫助吧。承包制的公司,你說的可能是國企改制,是什麼樣的企業,不好的企業如果自己有能力的話,還是自己出來闖闖。

20樓:手機使用者

你好:你只管跟平常一樣上班下班到時公司會找你的,一個月工資是從你離開單位前一個月開始往前12個月領到手的工資+起來除以12個月 = 一個月平均工資,因為這條規定是《勞動合同法》從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注意;補償金不是好拿的,要看你的智慧了,一定要拿到公司不跟你續簽的證據才行哦。

祝你成功

21樓:遠業說法

工作滿十年,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這樣算不算違反勞動法? 20

2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違法勞動法了,法律只規定試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工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就可以,工廠規定與法律衝突的無效

23樓:王元頁

按法律規定期限通知單位辭職,只要單位法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就不違法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4樓:法之道

這麼做與勞動法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的規定不符,增加了勞動者的義務,但是沒辦法,除非你不幹。

採納謝謝

25樓:

我認為不算 因為每個用人單位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內部情況做出離職日期 你想離職可以提前提出 一個月兩個日期呢 你可以自己決定 你們單位沒有違反勞動法

26樓:嗆胃該巖朔c蓋

企業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7樓:正益哥們

雖然看起來有點違法,但實際正常的公司每月離職的員工沒有多少人,有兩天應該夠了,互相理解萬歲!

28樓:青出於藍

如果當初企業就是這樣和尼簽訂合同的,那幾號辦理離職,是企業的時,無規矩不成方圓,如果員工想哪天辦離職,企業哪有那麼多時間啊,那樣就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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