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迴避的關係有哪些

2022-02-17 06:31:04 字數 4818 閱讀 4300

1樓:巴樹

您好!~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所報考職位如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任職迴避規定在《公務員法》第68條、第69條。1、親屬迴避。(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地域迴避。(第六十九條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樓:中公教育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任職迴避,又稱職務迴避,是指對有法定親情關係的公務員,在擔任某些關係比較密切的職務方面做出的限制。(1)任職迴避親屬①夫妻關係; ②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④近婚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2)迴避職務 ①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③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3)變通執行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職務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希望能報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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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迴避核心就是親屬迴避,主要是任用限制和執行限制。任職迴避是指不允許有親屬關係的公務員在同一單位任職,或者在同一系統擔任有上下級關係,監督關係的職務。地區迴避也就是原籍迴避是指親屬關係,老鄉關係,同學熟人關係。

主要迴避的;一般是四種比較密切的關係,1 是夫妻關係,2 是直系血親關係,包括自然血親就是同一祖先的父母,子女,兄第,姐妹等。擬制血親是法律上確定與血親相等的地位的養父母與養子女等。3 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三代就是;1從自己身上數,自己一代,父母為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為三代。

2自己一代,子女二代,孫,外孫為三代,3自己一代,父母一代,兒女一代。除了直系血親就是旁系血親,即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包括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4 是進姻親關係,主要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其兒女配偶的父母。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迴避的關係有哪些?

5樓:

1、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所報考職位如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係。

2、任職迴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迴避的程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迴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3、迴避制度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實行迴避制度,有利於促進國家公務員清正廉潔,秉公辦事,有利於防止國家公務員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和聲譽。

4、任職迴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迴避的程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迴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迴避的關係有哪些

6樓:

1、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所報考職位如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係。

2、任職迴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迴避的程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迴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3、迴避制度是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實行迴避制度,有利於促進國家公務員清正廉潔,秉公辦事,有利於防止國家公務員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行政機關的形象和聲譽。

4、任職迴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迴避的程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迴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7樓:公職小百科

根據相關規定的要求:任職迴避是一種任用關係的限制,不允許有規定範圍內具有親屬關係的人在同一部門或單位任職。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

任職迴避的程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迴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列出公務員法中規定的有哪些親屬關係的公務員需要進行任職迴避?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係。

公務員任職必須迴避的關係是

9樓:羅伯特小飛俠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1)夫妻關係;(2)直系血親關係;(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4)近姻親關係。任職迴避的要求包括有上列關係之一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這裡的領導職務指不僅僅指一把手,泛指單位領導成員,也就是說,在任何乙個單位,不論級別,都適用任職迴避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任職迴避的關係有哪些

10樓:銀城教育

根據《公務員法》第68條、第69條。

1、親屬迴避的問題。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2、地域迴避的問題。

(第六十九條 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哪些親屬關係可構成迴避關係

11樓:中公教育

第一條 為了保證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促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廉政建設,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第三條 公務員凡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等工作。

12樓:北京世紀精圖教育

公務員面試中應該迴避的親屬關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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