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管理公務員的是《公務員法》而不是《勞動法》?哪範圍更寬廣?有哪些不相容的地方

2022-01-31 04:49:12 字數 5489 閱讀 5041

1樓:裴蓁律師

因為工作的法律定性的地位不一樣。

2樓:中顧法律網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的規定,以下人員不適用《勞動法》調整:

(1)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2)農村勞動者(或稱農業勞動者、農民);

(3)現役軍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3樓:匿名使用者

制定勞動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嚴重影響生產效率,企業想要辭退掉乙個不合格的員工需要花費太多的精力,並且很可能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輸掉案子。 在企業和勞動者之外還有還存在第三方:仲裁、法院。

勞動法如果也適用於公務員,會出現公務員管理成本上公升、效率下降的情況,在**與公務員之間實際上沒有第三方。 這兩部法律主要的區別在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公務員)的控制力。勞動法離法治更近一些。

4樓:卓安福

為什麼管理公務員的是《公務員法》而不是《勞動法》?哪乙個範圍更寬廣?有哪些不相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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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和《公務員法》之間的矛盾,求解答!

5樓:呼延思煙

這個問題應該首先了解,勞動法、公務員法調整的分別是什麼法律關係,還有適用範圍。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是勞動關係,適用範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公務員法屬於行政類法律,公務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國家權力,代表國家行使相應職權,所以,對其要求及行為規範都具有更高更嚴格的標準和守則,那是必然的。

6樓:品茶論股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由於公務員屬於行政機關,並不是企業與勞動者的關係,《勞動法》並不適用於公務員。

7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而勞動法調整的物件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勞動報酬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兩者不是乙個群體。

8樓:匿名使用者

不衝突,你把勞動法的前幾條看一下

《勞動法》的覆蓋範圍包括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嗎?

9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不適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這兩類人員適用《公務員法》

雖然 勞動合同法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也就說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才適用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工資待遇、解除聘用合同***、人社部門已經另有制定並比較健全,比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事業單位簽訂的是人事聘用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全國統一的格式合同)。在實際工作中,勞動合同法中基本上不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但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即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

你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的加班費,國家沒有法律規定。只是我工作這麼多年,是沒有一毛加班費的。

10樓:柔情一鞭

不適用,後者受公務員法管轄

11樓:韓峰律師

勞動法第二條對勞動法的適用範圍作了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和2023年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具體為:

(1)各類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5)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排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勞動法出台較早,按照當時的設計,就是將勞動者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按照公務員進行管理;一部分按照勞動法進行管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呈現多樣化,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已不適用勞動關係客觀發展的需要。因此,勞動合同法 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適用範圍。即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作為用人單位,並且將事業單位聘用制工作人員也納入本法調整。

由此解答你上述問題,公務員不受勞動法調整約束,事業單位聘用制合同人員受勞動法調整。

勞動法不適用於公務員?

12樓:雪v歌

《勞動法》明確了加班的條件、標準和工資報酬。但是,這些規定並非適用於所有勞動者。

《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制定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對於公務員的範圍,我國《公務員法》第二條明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此外,《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對於公務員的加班,《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明確,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合理運用。

13樓:

公務員有專門的公務員法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專門法優於一般法適用,新法優於舊法適用。《公務員法》是針對公務員制定的專門法,《勞動法》是針對廣大勞動者的一般法。

公務員加班沒有加班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4樓:六和尚

公務員加班沒有加班費,並不是法定的。是因為「加班費」是由《勞動法》規定的,而公務員受《公務員法》調整,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即公務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而屬於人事關係。因《公務員法》中,未規定延遲工作時間應當支付加班費用,所以,公務員無法享受《勞動法》關於加班費的規定,即「公務員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無法定依據。

法律依據: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

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的適用範圍除了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5樓:候夏侯彤

公務員加班後可進行調休,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1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適用於勞動法?

17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機關的公務員,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納入公務員編制或者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適用《公務員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聘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而有編制的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我國當前採取的是公務員和非公務員分別立法的模式,公務員勞動關係,由《公務員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規範。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如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拓展資料: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依法履行公職

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參考資料: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

公務員法中公務員是指如何理解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

公務員法 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 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 一詞,是從日文 公務員 翻譯過來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 文官 戰後改稱為 公務員 法國直稱為 公務員 聯邦德國稱為 聯邦公務員 或 聯邦 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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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我想請教您幾個問題,就是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提出意見,我今天在看乙個按鍵的時候突然想到的,律師說必須是 書面意見 反映,我要是提交了到時候上面不承認我提過意見怎麼辦,豈不是自己乙個人全攬責任,還有就是公務員最後一句,沒有說可以拒絕執行,就是提出意見執行了也要負責,那你說前面又對頂領導命令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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