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契稅,關於土地契稅怎麼入賬?

2022-11-21 07:26:05 字數 5417 閱讀 7009

1樓:

一、法規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贈與和交換;.

......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

二、會計分錄:

按《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於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74萬

貸:銀行存款 74萬

2樓: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物件,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現行契稅是2023年7月7日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於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契稅的特點:1、契稅屬於財產轉移稅;2、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一、契稅的徵收範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贈與和交換,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二、契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三、契稅的稅率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為成交**;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的市場**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的差額。

五、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六、契稅的申報繳納

1、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2、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3、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關於土地契稅怎麼入賬?

3樓:丹黛

根據稅法的規定,契稅是對承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該稅種以買方為納稅義務人。《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403 營業稅金及附加」第一條規定:

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契稅對應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 無形資產等科目。

貸:銀行存款 等科目

4樓:匿名使用者

繳納契稅後,該宗土地的計稅基礎(土地使用權入賬價值)是530萬元,應從納稅的當月起按530萬元攤銷計入費用。

5樓:匿名使用者

分錄如下:土地出讓時: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貸:應交稅金-應交契稅所以契稅應通過計入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進行攤銷。

6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的內容。如果是房地產企業直接計入開發成本,如果是一般企業,計入無形資產。關於契稅的賬務處理,可以計入和出讓金一起計入成本。

但這樣處理:一是:和合同不一致,二是對企業不利。

一般的做法可以直接計入費用,處理在當期損益。

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做對,什麼時候拿到土地證什麼時候轉成無形資產!

8樓:匿名使用者

借:土地使用權 貸:應交稅費-契稅 借:應交稅費-契稅 貸:銀行存款

9樓:風風火火射手

出讓金和契稅都應該算作購置土地的成本,記入無形資產

土地出讓契稅

10樓:

土地出讓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一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次性稅收。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其自身的特徵:

(1)徵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徵稅,契稅徵收機關便以**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課徵一次性契稅。

(3)契稅採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一定比例的稅率課徵。

11樓:盛世離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房屋買賣,為成交**。」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問題。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為成交**。成交**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徵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運輸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

沒有成交**或者成交**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由**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

(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具體計算方法為:

以總徵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因為總徵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徵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於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

一是徵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專案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中包含**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

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佣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

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係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後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於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但是對於比較偏遠鄉鎮、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於基準地價,甚至低於協議出讓的**。

這時如果也採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於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

三是對於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採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一般應為拍賣**(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專案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餘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於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範,其拍賣**通常大大低於正常的市場**,大大低於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正常的市場**、評估**、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餘基準地價核定徵收。

3、沒有成交**或成交**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應按不低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餘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徵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託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務進行委託評估,況且委託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委託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餘基準地價計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明顯低於市場**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評估**、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核定徵收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契稅。徵收機關採用查賬徵收徵收,或者採用合同**,或參照土地使用權**的市場**、評估**或基準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餘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核定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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