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中公務員是指如何理解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

2021-03-04 07:04:04 字數 4993 閱讀 8439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一詞,是從日文「公務員(こうむいん)」翻譯過來的。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稱「文官」,戰後改稱為「公務員」;法國直稱為「公務員」;聯邦德國稱為「聯邦公務員」或「聯邦**」。

當今世界,許多發達國家以及一些發展中國家都紛紛仿效英美等國,建立起自己的公務員制度,把**中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稱為「公務員」。

資產階級革命後相當長的時間裡(直至19世紀末),**的管理職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維護社會秩序,充當「守夜人」的角色。

2樓:中公教育

法律上的主體一般都介紹的。你可能沒仔細看: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滿足這3個條件才能是真正的公務員

3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是公務員?

在西方國家,「公務員」一般是指通過非選舉程式而被任命擔任**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員一詞最早譯自英文「civil servant」,其原意是「文職人員」。英國的公務員一般是指**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的文職人員。

他(她)們經公開考試擇優錄用,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法國從**到地方的所有公職人員統稱為公務員。

包括三大類:一類是國家公務員;另一類是地方公務員;還有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務員。德國的公務員包括一般職公務員和特別職公務員。

前者適用於聯邦公務員法;後者不適用聯邦公務員法,如總理、國務秘書、部長等。日本的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這兩類公務員又有「一般職」和「特殊職」之分。

一般職公務員經公開考試優錄用產生;特殊職公務員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前者適用公務員法,後者不適用公務員法。美國公務員的念概念界定複雜,與公務員含義較相近的是「**雇員」。

大致包括職類公務員、非職類公務員和軍事人員三部分。

我國2023年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建立了公務員制度。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隊伍界定:我國的幹部身份很複雜。公務員隊伍的確和一些網友所說,其實公務員隊伍是乙個相對並不是十分龐大的隊伍。

很多人都把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職能企業的工作人員收入作為公務員收入比較高的論據,因此,我就把他們全列進來了。

在我國真正具備公務員身份也並不是所有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裡的工作人員也有幹部身份、工人身份,幹部身份裡分行政編制、事業編制,而公務員就是黨政機關裡具有幹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編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編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務員。

也就是說我們看到的,比如說史誌辦(**)、黨史研究室(黨委)、考試辦、編辦、人才交流中心、畢業生分配辦(人事局)、電教中心(組織部)等這些部門都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這裡的工作人員肯定不是公務員。再就是**辦、組織部、財政局、人事局這些具有明顯黨政機關特徵裡的工作人員也未必全部是公務員,裡面相當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幹部身份,是事業編制,事業編、行政崗。就是領導幹部裡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務員,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組織部或**的紅標頭檔案任命書裡,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務員,而聘任,則肯定不是公務員。

就這麼說吧,類似財政局、人事局、經貿局、環抱局這樣具有典型性特徵的行政機關,真正具有公務員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員的40%—50%。

再說其他事業單位,比如說學校,雖然說學校是事業單位,但是學校也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所以學校裡面也有人具有公務員身份,而學校裡的教師(除了臨時工),統統都是幹部身份、事業編制(吃財政撥款);衛生局是乙個比較特殊的行政機關,受它管理的比如說防疫站和少數沒有改制的醫院,都是事業單位,而部分醫院改制後,雖然成了企業單位,但是裡面的工作人員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幹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編制或者是事業編制。再就是糧食局,這也是個比較特殊的機關,因為這個部門的行政職能日益減少,很多地方把糧食系統進行了改制,所以說糧食系統的工作人員也大部分不是公務員。

再說具有行政職能的企業單位,比如說電業公司、電信公司、藥材公司、房地產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雖然說經過改制全部變成了企業,但是因為這類企業在2023年以前都是事業單位或者行政機關,因此這裡面的工作人員大都是事業編制或者行政編制。很多人認為事業單位改制,裡面的工作人員也由原來的公務員變為工人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單位改制了,但人沒有改制。況且,這類單位的領導幹部,大都還是經過組織部門任命,基本上都是事業編制或者行政編制。

(當然,除了少數聘任的)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第106條規定: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如何理解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

6樓:浙江中公分校

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和暫行條例的規定有很大的區別。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是指依法由選舉產生或由人大任命的各級**組**員;二是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其他非由選舉產生的工作人員。和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有很大的變化,即公務員不僅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而且包括各級黨委機關、社會團體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以及立法、審判、檢察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這樣公務員法調整的公務員範圍就明顯地超越了暫行條例的範圍。

各級機關中的工勤人員不划人公務員的範圍,這是由其工作性質決定的。因為工勤人員的工作純屬後勤服務性質,他們不是行使行政權力和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過去也不屬於機關幹部範疇,對他們是按勞動法進行管理的。同時,從發展趨勢來看,機關後勤工作要逐步實現社會化。

因此,從以上各方面綜合考慮,機關中的工勤人員不應列入公務員的範圍。

我國公務員範圍的確定,基本思路大體上有三條:

一是符合我國政治制度等基本國情。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我國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之一。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中國共產黨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政協機關同人大、**、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都是我國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體,各自發揮著特定的作用。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基本特點,也是確定我國公務員範圍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二是符合我國幹部人事管理的現實需要。改革開放以來,圍繞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新體制,我國積極推行以分類管理為重要內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對過去大一統的「國家幹部」隊伍進行合理分解,將黨政機關於部與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區分開來,分別建立各具特色的人事制度。原則上,機關幹部實行公務員制度,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和崗位管理制度。

實踐證明,這是符合我國當前國情的人事分類管理體制,也是確定我國公務員範圍的基礎。

三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世界各國的公務員範圍大致有大、中、小三種情況。各國公務員範圍各不相同,都是根據本國的政治制度、文化傳統以及人事管理的實際情況確定的。

但各國對公務員範圍的確定有三條共同標準:一是職能標準,公務員是從事國家公務的人員;二是編制標準,公務員嚴格執行國家編制限額;三是經費標準,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都由國家財政支付。從以上情況來看,我們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既立足國情,又參照了國際通行做法。

7樓:責任重大話題

針對公務員範圍的各種不同意見,全國人**律委員會經反覆研究認為,幹部管理制度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公務員的範圍需要同民主政治發展程序相適應,同我國現階段幹部管理體制相符合,公務員草案的規定符合實際情況,建議維持草案規定的範圍;同時,建議對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規範的公務員範圍。較後,立法機關接受了這個建議。公務員法規定: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的基本原則及公務員的範圍是什麼?

9樓:會昌一中的學生

(一)公務員管理基本原則

根據《公務員法》第

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我國公務員管理或任用,應堅持的原則有:

第一,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法治原則

第二,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原則

第三,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第四,分類管理和效能原則

(二)公務員義務和權利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九項義務:

(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1)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的權利;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

(4)參加培訓的權利;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6)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7)申請辭職的權利;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如何理解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如何理解《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十四項規定

嘿嘿,我想請教您幾個問題,就是上面的法律規定可以提出意見,我今天在看乙個按鍵的時候突然想到的,律師說必須是 書面意見 反映,我要是提交了到時候上面不承認我提過意見怎麼辦,豈不是自己乙個人全攬責任,還有就是公務員最後一句,沒有說可以拒絕執行,就是提出意見執行了也要負責,那你說前面又對頂領導命令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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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這麼努力應該會有乙個好的結果。語言理解其實跟我們初高中的語文有沒有學好有很大關係。現在短時間要提高很多應該說是不太現實的。不過通過做題,分型別地做題,找出其中規律,考點 在這個基礎上,有空就好好思考這些題,考慮下為什麼做錯,仔細分析,一定會有效果的。距離考試還有乙個月,應該是隔個幾天做乙份完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