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案例分析題,保險原理案例分析題

2022-01-03 17:02:57 字數 4862 閱讀 1068

1樓:

1.貨輪出險的近因是觸礁。由觸礁引發一系列損失前因導致後因,直至最後損失。

它屬於單獨海損。如果貨主投保 b 條款能夠獲賠償。中止航程的貨物一部分在當地拍賣,當貨交拍賣方時責任終止;另一部分委託其他貨輪繼續運往目的港,則需要在60天內可以有效,否則保險責任終止。

這是按「倉至倉」國際慣例規定執行的結果。

2.大學生小張為拾球,進入變壓器區間,而且其不是通過正常大門進去,而是攀爬而入,最終觸碰到電器裝置,被嚴重燒傷、永久毀容。小張作為原告向曉晨公司提出索賠的理由:

警示牌未將嚴重後果提示,事故發生于曉晨公司管理的區域,所以曉晨公司應該承擔賠付責任。 曉晨公司制定辯護計畫會提出以下申訴:變壓器區間為危險地已有警示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有判斷能力,而小張還是擅自進入,受傷責任由其自負;況且進變壓器區間的門並未上鎖,小張完全可以正常進入,不至於觸碰電器裝置釀成重傷,因此其責任應該自負。

最終兩者共同承擔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撫慰金。

3.被保險人購買汽車保險,保險公司作了備案,由於是雙休日原因未能辦完全部手續。根據保險法規定,只要保險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保險公司再需要及時出立保單,況且投保人在雙休日後的第乙個工作日就交付了保險費,保險公司也接受了,因此當保險標的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生效為由推脫責任。

5.此案損失的近因是報關行丟失提貨單,以致貨物被冒領,而非意料之外的偷竊致損,可見該貨物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貨物的損失應該由過失方報關行負責賠償。

6.此案損失的近因是第三艙冒煙失火。第三艙失火——灌注淡水滅火未果——幫浦入大量海水——紙漿膨脹頂出艙蓋5公分,危及船舶安全——返回港口,卸貨修船——港口條件限制,卸貨速度慢,艙底復燃——定向爆破,加速卸貨——損失166萬美圓。

此案屬一系列連續發生的原因,由最初原因引起最終後果。如果貨主投保水漬險,根據該險責任範圍可以獲賠償。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不知道,如果你的職業生涯嗎?如果對等交換的歡迎!根據您的情況,回答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首先商業保險的工人分別為:5w定期的生命死亡,2w和平團體意外險理賠在保險期間內,該應用程式是合理的,那就是,壽險公司要求付款5w的死亡金的好處,要ping請求支付2w團體意外死亡支付保費。代位權對肇事者的索賠金額根據的證據的有關規定。

有關詳細資訊,繼續交流。

第二,我們談談你沒有提到的部分。

1,經常在生活中被保險人死亡,應適用好處死亡金+退保現金價值,也就是5w +保單現金價值

2,團體意外發生時,事故現場死亡的,應當支付金正日死亡,如果搶救後死亡,它可能會申請支付醫療費用

3,賠償車輛的司機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乙個犯罪者得到自己的賠償。 b肇事者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權。

如果您感興趣的話可以繼續交流!

保險 案例分析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從分理由是,「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

」在這點上保險公司有理由拒賠,按照正常程式投保人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的話,保險公司就會直接拒保,增加保險費或者新增免除責任條款。 要是沒有如實告知了的話一旦發現問題保險公司就一定會拒賠這個是程式不會有例外。

但問題關鍵在 投保人在買保險時候有沒有隱瞞這些事實,或者**人有沒有詢問有關問題和說免責條款,要是沒有保險公司一定要陪,還有**人問了投保人也說了但是有一些沒有職業道德的人為了做成這份保單會說沒有關係或者提投保人隱瞞,在這種情況下 就是等於 **人知道投保人身體狀況不好的情況下簽了這份合同那保險公司直接喪失解除合約的權利,發生承保風險就一定要陪。

具體情況那就要問當事人。才能知道。

按照上面的情況保險公司有從分的理由 拒賠.

4樓:六翼佑靜

不合理 保險公司在原告投保時未對其進行嚴格體檢 以證明原告當時的健康狀況 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公司拒賠是合理的,理由是:原告在醫院**期間,病歷申明確記載病史敘述者及可靠程度為:本人及家屬,可靠。

既往史:七年前因患闌尾炎手術**,3年前b超發現膽囊結石,患冠心病4年、高粘高脂血症3年、高血壓3年、糖尿病2年,並配輔助檢查及常規檢查,與病情相吻合。

原告在投保單健康告知欄中,對兩年內的健康檢查、5年內疾病狀況、目前患病或自覺症狀等事項的回答均選擇 "無",並在宣告欄中被保險人處簽名,稱對本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的規定及 "投保須知"均已了解並同意遵守,且所填各項及被保險人健康告知均屬事實。

後有既往病史,屬帶病投保,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保險原理案例分析題

6樓:

海上保險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通過協商,對船舶、貨物及其它海上標的所可能遭遇的風險進行約定,被保險人在交納約定的保險費後,保險人承諾一旦上述風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生並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保險人將按約定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的商務活動。海上保險屬於財產保險的範疇,是對由於海上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們造成的財產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項法律制度。

海上保險的原則

海上保險原則是指在海上保險活動中當事人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海上保險活動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活動型別,基於自身的特點和適用範圍,逐步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歸納為:

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求償原則。

其中決定性原則我認為是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為了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設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含意是指保險人對於承保範圍內的保險事故作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而對於承保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近因原則為海上保險人所重視的根源在於它對於海上保險具有普遍的意義。由於海上運輸的複雜多變,風險四布,導致從事海上運輸的船舶或貨物遭受損失的原因往往不是乙個。而保險人出於其商業利益的需要,不可以將這些致損原因全部承保。

於是,海上保險人根據海上事故的性質、發生概率及其與損害後果的關係,予以分類研究,設立不同的海上保險險種、險別,確立各自所承保的危險範圍。當損失發生後,保險人從致損原因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入手,認定直接造成損失或最接近損失後果的原因是否屬於其承保範圍,進而判斷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

雖然,近因原則在海上保險中廣泛適用,但是,如何認定其致損的近因尚無統一標準,具體的論證方法多種多樣,主要的有三種:一種是最近時間論,它將各種致損原因按發生的時間順序進行排列,以最後乙個作為近因;二是最後條件論,它區別於前一方法,是將致損所不可缺少的各個原因列出,以最後乙個作為近因;三是直接作用論,即將對於致損具有最直接最重要作用的原因作為近因,這一方法為大多數人所認可。

按照直接作用論來認定海上損失的近因時,應當把握兩個條件,一是致損原因與損失後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客觀性,二是海上保險合同約定的承保危險範圍。如果有兩個以上致損原因的,因其對損失所起的作用一般不會完全一樣,則需要判定它們對於損失後果所起作用的大小。若致損的各個原因都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則無需判斷其作用大小,保險人必然要承擔賠償責任。

若致損的各個原因,有的屬於保險責任之內的,有的是不屬於保險責任內的風險,則應當判斷其作用的主次之別。對於致損的最直接、作用最大的原因在保險責任之內構成近因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反之,最直接、作用最大的原因為非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少承擔甚至不承擔保險責任。

部分海損

部分海損就是保險標的在海上遭遇保險事故後所造成的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

全部海損

全部海損就是保險標的在遭受保險事故以後,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全部毀損的情況。法律上可以分為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兩大類。

實際全損

實際全損是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發生全部毀損的情況,與推定全損相對應。其構成條件是: ①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滅失,②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 ③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

④ 船舶在合理時間內未從被獲知最後訊息的地點抵達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滿兩個月後仍沒有獲知其訊息的,為船舶失蹤。船舶失蹤視為實際全損。

推定全損

推定全損是海上保險所特有的制度,分兩種情況: ①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②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委付 委付是指海上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標的物的損失符合推定全損的構成要件時,被保險人請求將該標的物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被保險人,從而獲得全部賠償的制度。委付制度與推定全損制度緊密相連。如果說我國《海商法》第 246 條規定的條件是推定全損成立的必要條件,則委付是推定全損成立的充分條件。

因為如果保險人不接受委付,推定全損就沒有意義,保險人仍將按部分損失理賠。我國《海商法》第 249 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

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

委付不得附帶任何條件。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 250條規定:「保險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

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海上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海上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盡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必須遵循以海上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

海上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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