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試 案例分析題,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2021-09-13 05:04:59 字數 4080 閱讀 8179

1樓:善變的人生

a組問題回答:

1、乙欲解除與甲的租賃合同,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但是要給甲充足的準備時間,因為《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六個月以上要簽訂書面合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別墅維護及費用負擔應由乙承擔,《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之間並無約定。

3、甲丁之間是幫工人與被幫工人的關係。因為如果甲與乙是加工承攬合同,那麼應該是有償的,丁出於哥們義氣免費幫忙,可以以幫工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因丙與甲系夫妻關係,丙可以繼續承租該別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共同居住人的權利,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約履行的,應當准許。

且甲與戍簽訂的親筆承諾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在甲與戍的協議簽訂時,甲對別墅不享有任何權利,無承租權。

b組問題的回答:

1、08年10月16日,商場的書面通知的法律性質是:要約

因為要約的要件具備,(一)內容具體明確,(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要約表示約束。

2、10月14日商場的通知不能視為對10月6日通知的撤銷。本案中要約人也就是商場確定了承諾期限。

因為,〈合同法〉第十九條撤銷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3、甲等人的請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理由見上。

不知我的回答你能否滿意,如不滿意願與你與同**。

2樓:桑谷槐

a案例1、乙可以甲不當使用租賃物而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更換瓦片的費用應該由甲出,而裝修費用應該由乙自行承擔。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甲丁之間是一個幫工與被幫工的關係

4、丙可以主張由其繼續居住。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b案例1、商場的書面通知可以視為要約

2、10月14日商場的通知不可以視為撤銷,因為其在要約中已經規定了承諾期限,在這期限內其有接受承諾的義務。

3、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參照合同法中關於要約部分的規定。

經濟法案例分析題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勞動合同 要式行為,口頭的不能算2、有效,a預設。

b公司承擔,因為貨物尚未交付給c,風險尚未轉移。

對a承擔違約,c不承擔

4樓:項寄隗麗芳

甲和乙有權向追償。

個人合夥中各合夥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若合夥協議中載明個合夥人的出資份額及責任承擔方式的

,有關合夥人在對外清償之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向其他共同合夥人追償。

本案中對於剩餘的4萬元按合夥協議,甲應承擔1.6萬,乙和丙各承擔1.2萬。

而甲實際清償了2.4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8千元,乙實際清償了1.6萬,因此可以向丙追償4千元。

5樓:孔德文雙琴

a縣與c、d、e、f四縣相鄰。a縣某加工廠與b縣某食品廠於2023年10月8日在c縣簽訂一真空

食品袋購銷合同

。其中約定:“

運輸方式

:加工廠代辦託運;履行地點:加工廠在d縣的倉庫。”“發生糾紛的解決方式:在e縣

仲裁委員會

仲裁,也可以向c縣和e縣的人民法院起訴。”合同簽訂後,加工廠即在其設在e縣的分廠進行加工,並在f縣車站發貨。食品廠收貨後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質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廠已封裝和銷售出去的袋裝食品大量腐敗變質,損失6萬多元。兩廠之間協商多次未果,食品廠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師

陳某諮詢。最後提出:“怎麼起訴都可以,但必須在我們b縣法院

打官司,你能辦到就委託你,否則我另請高明。”

現問:(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此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還是應通過訴訟解決?請說明理由。

(2)e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為什麼?

(3)c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4)d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5)f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6)a縣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請說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陳律師,能否滿足食品廠提出來的要求?為什麼?

[答案]

(1)本案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合同中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並不存在,該

仲裁協議

無效。(2)e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選擇e縣法院管轄不合法。

(3)c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選擇兩個法院管轄,該條款無效。

(4)d縣法院無管轄權。因為合同雖然約定履行地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並不在d縣,因而d縣法院無管轄權。

(5)f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履行地點為d縣,但實際履行地為f縣,因而f縣為履行地,合同糾紛中

合同履行

地法院有權管轄。

(6)a縣法院有管轄權。因為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

(7)陳律師能滿足食品廠的要求。陳律師可建議食品廠按產品責任糾紛起訴,b縣為侵權行為地,故b縣法院有管轄權。

6樓:滑茗緒惜兒

(一)低於進價大甩賣,合法;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二)不降價,每買一件羊毛衫送面值二元的體育彩票十張;(三)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4000元的電腦一臺。(四)不降價,進行**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為價值萬元的手提電腦一臺。以上均不合法。

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三)屬於被禁止的“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的行為。(四)除了“質次價高外”還違反了“**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

7樓:費莫元斐斂辰

1)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是違反了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和重新提供一級品標準的說法是有合同依據的。

(4)乙公司主張不能按時**貨物是由於組織貨源的原因造成的,不應當由自己負責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因為不能組織貨源是正常的市場風險,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責任。

(5)乙公司主張違約金的數額太高了,自己不應當承擔這麼多的違約金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9000元違約金相當於合同金額的3%,並不是很高。根據合同的法的規定,當事人對約定過高或者過低的違約金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調整,但是本合同爭議中的違約金金額僅佔合同金額的3%,不能適用前述合同法的規定。

這是合同法考試的案例分析題,哪位人才幫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8樓:叄重羅生門

1.逾期違約。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2.法院可判決電器集團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電器集團發函表示無法履約視為違約。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選其一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非違約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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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覆函 中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 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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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已買社會保險,根據我國 社會保險法 受害人的傷害屬於交通事故,屬賠償範圍版,應得到賠償.2不屬於工傷.我國權 民法 工傷指在工作時間內或在完成工作任務期間.因受害人在教師節放假期間出事,與工作無關,所以不算.3如果能找到證據,就可以.可以先到案發地報案,申請派出所幫助.4如果購買意外險,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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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為甲已抄經同意乙的轉 委託給襲丙的行為,委託人與被委託人之間是無償的委託關係。丙方持有的5000元被搶,丙方並不是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故該損失應由甲方來承擔。依據 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