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題急求答案求刑法案例分析題答案

2021-03-06 01:18:01 字數 5656 閱讀 1347

1樓:無字齋

故意殺人罪。——「怕劉某還沒有死,又拾起一塊石頭朝劉的頭部砸了一下,並用一大塊石頭壓在劉身上。」

儘管致致使女孩死亡的原因是第一次(摔傷),可是方某的主觀故意是希望小孩死亡的。

第一,她因為過失將小孩摔傷後,有施救的義務,她明知不救(用稻草蓋住)小孩會死亡,沒有施救,採取了放任的態度。

第二,她在「以為小孩沒死(其實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又實施了「殺死小孩」的行為。

主觀上希望小孩死亡,造成了死亡的後果,應該說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第一,犯罪要看對法益的侵犯,兩個方面分析,客觀上是乙個什麼行為,主觀上是什麼故意。在主客觀一致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就本案中,客觀上大人致小孩死亡是由第乙個推搡行為所致(因為有淤血),主觀上他應當意識到推搡會有危險但沒有意識到屬於過失,在主客觀一致的範圍內,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第二,來看第二個又進去砸小孩頭部的行為,客觀上他砸小孩頭部的時候小孩已經死亡,所以是乙個砸屍體的行為,主觀上是乙個殺人的故意。主客觀不一致,不能評價為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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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

論上稱為什麼?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哪幾種處理意見?你認為應當如何處理?為什麼?

【參***】趙某致錢某死亡的事實,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的故意。

對此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大致為具體符合說與法定符合說,具體分為: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乙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乙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乙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乙個故意,只成立乙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乙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乙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我認為應當採取第四種觀點,就成立乙個故意殺人罪既遂。因為第乙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解析】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有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錯誤認識。其中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即事前的故意,是指行為人實施了一種犯罪行為,誤以為已經發生了預期的結果,為達到另一目的,行為人又實施了另一行為,而事實上行為人預期的結果是由後一行為所造成的。本題中,趙某以為錢某已死亡,便將錢某「屍體」縛重扔入河中,實際上錢某系溺水而亡。

因此趙某屬於事前的因果關係認識錯誤。

對於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乙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對於死亡持間接故意,則整體上成立乙個故意殺人既遂;如果在實施第二個行為之時,相信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兩個行為視為乙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乙個故意,只成立乙個故意殺人既遂。第四種觀點認為,將前後兩個行為視為乙個整體,視為因果關係的認識錯誤處理,只要滿足相當的因果關係,就成立乙個故意殺人罪既遂。

通常認為在此種情況下,第乙個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未中斷,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且所發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實現的結果相一致,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既遂論處。

2.趙某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什麼?

【參***】趙某成立自首。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注意這是針對後來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雖然可以根據司法解釋否認趙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認後一次自動投案與如實交待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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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楊梟

1不構成故意傷害,他們對劉四犯罪的犯意不明,不能理解為傷害的犯意;許三對劉小妹的傷害是搶劫罪的手段,不能單獨定性為故意傷害

2.構成搶劫罪共犯,許三進屋實施搶劫行為是主犯,杭六為搶劫的實施望風,是從犯,搶劫罪是人身性質的犯罪和財產性質的犯罪,對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的也算既遂,如果劉小妹三根手指頭能被鑑定成輕傷,那就兩個都是是既遂,不能那就是未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姑且定未遂吧。

3.對劉小妹實施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非入室搶劫,被害人同意,是合法的進入房屋,故不能加重處罰;對小妹實施**行為,構成**罪既遂;對劉小妹的項鍊和手錶實施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既遂,並且非入室盜竊,理由同上。對於既遂犯,比照刑罰定罪處罰,對於未遂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杭六銷贓是不能單獨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法對犯罪行為人自己窩藏、銷售贓物是沒有期待可能性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許三構成**罪、盜竊罪既遂、搶劫罪未遂,數罪併罰;行六構成搶劫罪的未遂

2、兩人就搶劫罪構成共犯,其中,許三是主犯,行六是從犯,兩人為搶劫罪的未遂

3、許三構成**罪、盜竊罪、搶劫罪

4、不需要,屬於事後不可罰

6樓:嗡嘎吽

1不構成故意傷害,傷害行為屬於**的手段行為,不單獨定罪。許三構成**罪、盜竊罪既遂、搶劫罪未遂,數罪併罰;行六構成搶劫罪的未遂。 2兩人就搶劫罪構成共犯,其中,許三是主犯,行六是從犯,兩人為搶劫罪的未遂 3許三構成**罪、盜竊罪(趁劉小妹不注意)、搶劫罪(事先商量) 4不單獨定罪,搶劫後銷贓具有期待可能性,不單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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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尐樹

你好,首先,**的行為屬於結果無價值,不構成犯罪。其次,張某以**的故意打暈男子時,其先前行為即對該男子形成無法反抗的暴力壓制。後張某在此種壓制的延續下,取走男子財物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綜上,張某構成搶劫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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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匿名使用者

偽造車票罪(此罪僅限汽車票和火車票),此後的**假車票也涉及犯罪,只能參照偽造假幣罪作答,涉及牽連犯問題,擇重處罰,即偽造假幣並**的以偽造假幣罪處罰,故偽造車票並**的以偽造車票最定罪處罰!所以甲的行為可以以偽造車票罪定罪處罰

新手,很多東西不紮實!觀點片面,希望對你有幫助!

9樓:好問

對於此案,還要明確以下兩個問題,

一、甲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二是甲「隱匿作廢的火車票50餘張」、「向旅客**此種車票」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

「甲用鋅鈉水將車票上的作廢戳記浸掉,又再**給旅客」,如果其**車票時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則其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但是如果甲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如是售票員等,在隱匿作廢的火車票50餘張後偽造該車票又賣掉,則其利用了職務之便,應當定**罪,如果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則定職務侵占罪;這裡存在乙個法條競合問題,應當按照特殊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定**罪或者職務侵占罪。

10樓:匿名使用者

成立偽造、倒賣偽造有價票證罪與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227條規定偽造、倒賣偽造有價票證罪 ,需要強調的以下幾點:1,該罪名是選擇罪名,即既有偽造行為又有倒賣行為的,不成立數罪而只成立該罪名;2,這裡的偽造中的包括偽造和變造兩種,所以案件中甲的行為時符合該罪中的偽造行為的,屬於變造的範疇;3,倒賣行為又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成立想象競合犯擇一重處罰。該案件中甲的行為符合了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了,因而應當成立兩罪的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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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男孩李奇微

搶奪罪,二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

行為,不為盜竊,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不為搶劫。 犯罪物件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而不是槍枝、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不構成其他罪名。

12樓:百度使用者

因為被害人反抗,二人採用了暴力手段,所以他們是搶劫罪。

回答者: 燒記憶的火焰 - 四級 2010-6-16 11:11

請不要不懂裝懂,「白鐵軍此時迅速止前將李莊抱起,使李莊的腳離開提包」——抱起被害人這算哪門子的「暴力手段」?

13樓:燒記憶的火焰

主觀上是搶奪,因為他倆沒準備使用暴力。但客觀上最後階段已經使用了暴力、強制手段,雖然沒有人身傷害。但是:::::

因為被害人反抗,二人採用了暴力手段,所以他們是搶劫罪。這就是答案。前面就是忽悠你的,想讓你說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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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匿名使用者

3、甲乙主觀方面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4、甲屬於故意殺人,因為射擊的行為會造成致人死亡是顯而易見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別人的死亡而故意為之。屬於故意。

15樓:月光下的燈塔

3、甲乙主觀方面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4、甲屬於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不僅沒有傷害的故意,而且也沒有殺人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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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匿名使用者

張乙在本案中無繼承權

縱橫法律網 靖自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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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律政盲流

你好,問題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此題考察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顯然不屬於。

問題二,搶劫罪未遂,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為客觀原因沒有得逞,此題考的就是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區分。

問題三,網上有答案,沒仔細看。

.(一)王飛、劉奔、趙楠共同違法行為的認定

1.三人故意傷害服務員小李的行為:(4分)由於三人當時都不足16周歲,14—16周歲的人僅需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負刑事責任,而小李的傷經鑑定為輕傷,因此三人都不構成犯罪。

2.三人入戶盜竊的行為

三人有共同入戶盜竊的行為,但個人罪責不同。

(1)劉奔不構成犯罪:由於劉奔在外望風,且聽見打架的聲音就逃走了,因此只有盜竊行為。由於沒有盜到財物,因此劉奔不構成犯罪。

(2)王飛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不構成搶劫罪。 根據最高院關於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釋,雖然王飛入戶盜竊且為抗拒抓捕,將安某打成重傷,但由於其不滿16周歲,因此不能由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他僅需承擔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即可。

(3)趙楠構成入戶搶劫,但不屬於搶劫致人重傷。趙楠本來在外望風,在聽見屋內打架後,進入屋內,並和小安打起來,其也就由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屬於承繼的共犯。但由於王飛刺傷安某時,趙楠在屋外,且當時只有盜竊的故意,因此趙楠無須為王飛致人重傷的行為負責。

(二)趙楠、劉奔**幼女的行為:由於二人當時均已滿14周歲,因此應為此行為負責,均構成**罪。由於屬於姦淫幼女,且屬於**,因此應按**罪從重處罰。

(三)王飛的自首行為和立功行為:王飛僅因神色慌張被巡警盤查,就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因此構成自首。他還交待了趙楠、劉奔的重大犯罪行為,因此構成重大立功。

由於王楠的故意傷害行為有自首和重大立功,因此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四)三人均未滿18周歲,因此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且不得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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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覆函 中的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 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