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己申請離職,離職證明商沒有寫因個人原因,只寫了雙方協商

2021-10-15 07:37:21 字數 4203 閱讀 9067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針對員工是沒有任何的風險的,針對單位來說,只要有員工本人簽名的辭職單,那麼這個離職證明也是沒有風險的。

員工可以以此份離職證明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還在離職證明上亂寫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員工可以保留相關的辭退檔案。離職證明亂寫的,可以不予簽字確認。因辭退產生爭議的,屬於勞動爭議,員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區別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只有兩個區別,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

4樓:蘇木槿華

兩者區別如下: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5樓:愛看小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而離職證明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出具的;出具方不同,勞動補償也會有所不同。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6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一樣,都是可以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很大的,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和原單位徹底沒關係了,而且一般以單位為主提出的。離職的話大多數情況是和原單位沒有關係了,但是一般是本人提出,而且有機會復職的,當然機會比較小就是了。

8樓:韓飛律師

法律上沒有離職證明,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9樓:戚廣利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10樓:

其實沒有多大區別,只要公司開了這個證明就沒有多大區別。

08年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就要求單位要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解除是不管單位提出還是個人提出就合同未到期的勞動關係終結;終止是合同到期了單位或者個人都不願再續簽勞動合同的的勞動關係終結。

11樓:翠童施欣悅

最大的區別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文書,是行政部門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支付失業保險金、辦理失業登記的法定依據,而離職證明只是用人單位的一個證明,不是法定的,只是一個民事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2樓:伯林艾開朗

沒區別正式應該叫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通常就說是

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

轉移手續。

13樓:橢徘著詭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14樓:

我被公司辭退可以讓公司開辭退證明嗎?

要領失業金,離職證明上一定要寫非本人意願才可以嗎?能否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5

15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領失業金,離職證明(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上必須註明是非個人意願(如辭退、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等原因)才能夠領取失業金。僅僅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

二、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且非個人意願解除勞動關係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 能不能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 領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怎麼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需要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材料向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具體程式由於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諮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

16樓:愛喝粥

要看解除合同原 因,符合條件的, 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金 領取條件:

失業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 件,即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個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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