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分割女方名下的共同財產,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如何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

2021-06-03 09:58:55 字數 5203 閱讀 5716

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因此工資收入為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你在起訴離婚同時可要求分割,同時請求查實女方存款並進行訴訟儲存。

縱橫法律網 陳章隆律師

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如何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和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下列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工資、獎金、津貼及其他工資性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生產、經營的收益所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這裡的有平等的處理權和支配權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第二層含義是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

3樓:淡ii定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

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佔比例增大的趨勢。這要求我們對新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從所有權歸屬的角度加以認定。

婚姻法第17條首先對此做了列舉、概括並舉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智財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條第3項之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於智財權收益的時間性,在當事人取得智財權後,因智財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並不同步;所以,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財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軍人時,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而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發放費用總額/(70-軍人的入伍年齡)。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一般登記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為所有權人,這樣對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此條的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為承租得來的住房是不會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作為乙個定語修飾房屋的的話,就大大限制了該條的適用範圍,因此欠缺妥當性;如果僅僅是雙方在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時,顯然更有理由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也沒有加以專門說明的必要。

而我們認為後一種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對於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做了原則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當前,父母對子女婚姻進行經濟資助購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現象。對於此類財產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在當事人結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在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4樓:問法網劉律師

共同財產在雙方沒有過錯情況下,各一半

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怎麼分配

5樓:華律網

離婚的時候必然會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尤其是房產的分割,很容易出現糾紛。那麼離婚的時候,房屋該如何分割呢?婚姻法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

1.房屋贈與未辦理過戶手續,房產歸贈與方,不予分割;2.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3.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資份額比例分割;4.婚前買房婚後還貸,屬購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婚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照比例進行補償;5.

雙方用共同財產以父母名義買房,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產權屬於父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資情況,算作債權要求償還出資額;6.婚後以後按揭貸款方式購買房屋屬夫妻共同所有,對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均分。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6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具體要看婚姻關係持續的時間。在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個人所有的前提下,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無論產權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離婚的時候可以平均分割,具體分割方式為主張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我是婚後購買的房子,但是只寫了女方乙個人的名字,離婚的話是屬於共同財產嗎

7樓:布冬舊聞

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在不動產證上是寫了乙個人名字還是兩個人名字,均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所有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智財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等,均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在《婚姻法》中是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你以什麼來證明「購房款的**全部是我自己出資的」呢?

至於「只寫她乙個人的名字 是否會查詢她的丈夫的徵信」,屬於另乙個話題,與該房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離婚後對房產如何分割無關。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8樓:愛喝粥

婚後以夫妻共同的工資買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協議平均分配,協議不成由法院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9樓:風吹海泫

一、屬於共同財產的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乙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二、不屬於共同財產的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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