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的共同財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

2022-11-08 03:52:19 字數 5352 閱讀 4187

1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樓:蕊累笑不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

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依該條規定的精神,對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這樣理解:

一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方面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取得的財產」。

二是從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性質著手。夫妻共同財產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公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兩點需要注意: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所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間。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並不只是財物的實際得到。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和具體財產的取得有時是同步的,有時則是先後發生的。因此,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關鍵是取得該項財產所有權的時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具體取得的財產,不一定就是共同財產,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利的,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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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

4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5樓:百度律師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1、有約從約。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標準確定: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是什麼1、《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語焉不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予以解釋:

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3、要分清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還需要認識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才能更好地區分這兩者。根據《婚姻法》第十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認定?(急)

6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7樓:天津六月雪

婚前買房登記在女方名下,女方交首付款,房子是女方的婚前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還貸部分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能寫兩個人的名字、就算只寫一方的名字你們結完婚一起還房貸也是共同財產。

9樓:

只要婚後一起還房貸,都是屬於共同財產。如果這套房子是你女朋友婚前獨立購買並繳清所有費用,這個算是她的個人財產,不算入婚後共同財產。

10樓:地球人

房產證只能登記乙個人的名字,只要財產不能證明是婚前的、還是個人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的情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後續的房款是需要你夫妻共同還款。

11樓:西安高珩律師

不可以,房產證登記的所有人必須與合同一直,除非變更合同。房產證登記並不應當所有權的歸屬,對婚前支付的首付部分屬於對方的個人財產,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12樓: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3樓:無訟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但在下列情況下,即使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前就已取得,該財產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14樓:

去法律諮詢所詢問下就知道了啊

怎樣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15樓:華律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6樓:愛穿拖鞋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請問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1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乙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

同時,法律也規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於個人,哪些財產屬於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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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乙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 婚姻法 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 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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