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確定共同財產的金額,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要如何判定?如何分配?

2022-01-04 21:43:30 字數 4463 閱讀 2356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是乙個很重要的問題,在夫妻離婚或者對外債務償還時往往會引起爭議。針對這個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很明確地列舉了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同時,婚姻法也明確的列舉了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像一方的婚前財產,跟個人人身相關的某些補助費用等,這就使得在發生財產爭議時,有法可依。

同時,法律也規定了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哪些財產屬於個人,哪些財產屬於二人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應該遵守。當約定財產各歸個人所有時,在對外債務清償時,要是債務人知道這樣的約定,則約定也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即只需欠債一方的財產來清償,另一方的財產沒有清償義務。

2樓:華律網

很多人離婚時都會針對財產分割提出各式各樣的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起源大多都是因為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區分標準不一致所導致的,那今天就來給大家說一說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及各種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小學生兒子與爸爸日常

一般是雙方協商處理,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 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按項來划 比如房子 車子 存款 家具 ****等等等等 有多少存款不能由她說了算 可以查銀行賬戶

第二 現有財產和積蓄是結婚時雙方父母給的 如果能證明父母給財物是給雙方用來結婚生活的 那就是共同財產 如果給財物時已經明說是只給一方 那就不是共同財產

第三 男女平等 感情破裂離婚 沒有不忠行為 那財產就該均分

希望這些能幫上你

5樓:偶珈藍惠

你好:儲蓄屬於婚後財產的一部分,儲蓄額的多少可以通過你們的家庭收入做出大概判斷。

結婚前父母給的是贈與你們的,若有明確的所指,屬於你個人財產,主要是由證據說明,或者雙方協商認可。否則,屬於共同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由於沒有感情了協議離婚,女方有得到更多財產的權利嗎?

共同財產雙方平均分配,但要根據一些具體的情況而定,比如是否有孩子等。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再有問題可以我好友說

6樓:聽海山

、現行婚姻法關於財產的有關規定

夫妻間的財產關係是婚姻關係的一項重要內容,新修訂的婚姻法對這一關係做了重要的補充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又稱補充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後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依照法律規定所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設定法定夫妻財產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在夫妻沒有對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進行約定或約定無效等情況下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制是法律預先設定而僅在無財產制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直接適用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是對約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

只要存在婚姻關係,就必然存在夫妻間的財產法律關係。婚姻關係當事人要麼選擇事先約定夫妻間的財產關係,要麼就直接適用法律關於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定財產制的適用也是當事人對夫妻財產關係的一種選擇。

因此,法定夫妻財產制是一種普遍適用的財產制度。

修訂後的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從上述新規定可以看出,修訂後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財產製上沿用了婚後所得共同制,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併為共有財產,夫妻雙方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婚姻關係終止時才予以分割。共同財產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體的本質特徵,有利於保障夫妻中經濟能力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權益,實現夫妻家庭地位事實上的平等。採取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國家,又分別採用一般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範圍的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財產,不論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一律屬於夫妻共有。巴西、荷蘭等國以此種制度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勞動所得共同制,指僅以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仍舊歸個人所有。

婚後所得共同制,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法國的法定財產制即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我國2023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為婚後所得共同制,這次婚姻法修訂並未對此加以修改,而是將這一制度貫徹得更加徹底(取消了司法解釋中的轉化共有財產)。這樣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後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實踐中已經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適用這一制度,我國絕大多數家庭的夫妻財產歸屬是明確的(實踐中的夫妻財產糾紛多因共有財產分割而引起,並非因共有財產歸屬不明才產生)。

其次,婚後所得共同制充分考慮到男女雙方在經濟收入和承擔家庭義務等方面的實際差距,體現了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再次,婚後所得共同制將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和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作了嚴格界定,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

夫妻的個人財產是指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具體分為五類: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無法確定為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的共同財產要如何判定?如何分配?

7樓:過法國法國和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如果雙方都認同離婚的話,可以進行協議離婚,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可以在離婚協議上寫明。如果雙方不能就分配夫妻共同財產達成一致協議時,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

8樓:微風的暖星

夫妻雙方在結婚後的財產是屬於共同財產,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可以兩人商量好,一人一半,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則分。

9樓:創作者

在你們結婚以後獲得的財產法院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會來進行判定的,誰付出的多一些就可以獲得多一些的財產。要看一方為這個家庭付出了多少?

10樓:自己滴定

夫妻離婚時候的共同財產應該是要一人一半的,而且也是要根據當時的一些實際情況去判定。基本上分配的話就是各佔50%。

離婚如何分割女方名下的共同財產,關於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如何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

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 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 一方或雙方繼承 受贈的財產 3 一方或雙方由智財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 一方或雙方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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