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按正常手續辭職,但老闆口頭上讓我走,但後來卻不發工資該怎麼辦

2021-05-02 18:40:08 字數 4082 閱讀 9082

1樓:謝亞軍律師

不發工資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支隊反映,沒有正當理由,老闆隨意辭退你,你可以主張經濟賠償金。

2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若勞動者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申請辭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職工工資,一旦用人單位拒絕履行支付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水6元

你現在的正確辦法就是趕緊收集敘說的事實證據及時進行維權。你有啥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沒有發放你啥年月的工資?你說我聽。

用人單位的老闆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拖欠你的工資,你應該立即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報案,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12333是全國統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諮詢、舉報、投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和之前的公司有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呢?有勞動合同的話,如果簽訂的是一年,而且快到期了,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問你是否續簽,那麼合同到期你就可以走了。如果公司提前乙個月問你是否續簽,你不續簽,就進入交接流程。

如果不是在合同到期前乙個月,而是在中間其他的日期。那麼只要你提交了辭職申請就可以了,公司批或者不批都和你沒有關係。但是正常的交接流程是乙個月。

有些公司和個人可以協商,一般在乙個星期左右就可以離開原公司去新公司任職了,但是前提是前公司把所有的交接手續和離職手續包括你的勞動手冊和退工單都要給你,並且要有你本人、部門經理和公司的人事的簽字並且要加蓋公司的全章方能生效。這些都是正規的流程。但是如果公司不正規的話,就要你們雙方協商了,如果協商不妥。

你可以找勞動仲裁。

還有,如果公司和你的合同滿一年和你不續約是要賠償你乙個月的工資的。另外,如果在合同期內提前辭退你是要賠償你乙個月工資外加乙個月的補償金。

如果公司和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用了你。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索賠你除了試用期外的所有月份的工資。如果公司拒付,那麼你一樣可以找勞動仲裁。

只要查你的個人銀行賬戶就能證明公司給你發工資的事實。

不要害怕,法律是要拿來用的。

我最近正好也在處理類似的問題,所以比較清楚。

5樓:雨幻玉

勞動局諮詢.必有結果.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走就應該拿到工資在走嗎?

7樓:**侃法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我離職了、老闆口頭答應了、但是卻反悔說沒有答應、也不給我工資、這怎麼辦?

8樓:混跡在

可向當地的勞動bai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du仲裁。

沒簽訂zhi合同可自用工之日起dao乙個月後要求雙倍專工資,最多屬11個月。可以從發放工資的記錄、工資卡、考勤表、工作服、工作證、工作文件材料、同事證人證言等等證據予以佐證,其中,工資、考勤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作為勞動者,申請仲裁,只需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即可,其他問題有法律規定可供執行。

9樓:尋道的真

沒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直接告他應該多倍賠償吧。但要保留你在這個企業工作的證據,不然也麻煩,去勞動保障部門諮詢一下吧。

自己突然辭職,老闆不發工資,該怎麼處理?

1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自己突然辭職,老闆不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辭職:

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書面告知立即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後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可採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

二、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

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應證據材料(2份),證據材料主要有勞動合同,工資銀行賬單;身份證影印件(1份)。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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