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廠上班和組長爭執,罰了我200塊錢罰單,後面協商還是罰我100,這樣子做合理嗎

2021-04-22 18:00:21 字數 1654 閱讀 1459

1樓:淮安浙江人

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

1、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2、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4、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5、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算啦,一百來塊錢算什麼東西啊?源還搞個屁啊?多加幾個班,讓組長等領導賞識

你,感念你才是真的。組長最後也算是放了你乙個碼頭,這是他善意的表示,你也應該以善意相應才是。另一方面,去勞動局告,很難告贏的,豈不聞衙門八字朝南開,有理無財莫進來,勞動局可比你那組長黑多了。

少不更事的年輕人,歇歇火吧,不要為這麼檔子小事而煩惱了,凡事向前看,前景更燦爛!

3樓:野馬幫何莫

看合同約定和單位規章制度

請問下這樣的罰單有法律效應嗎?

4樓:運動超跑

首先,這是敬告書,不是罰單,應該有附帶罰單在旁邊,不然是沒有依據的。

5樓:愛7喵喵喵

會的如果你沒有盡快離開 你將會被罰款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法律效應,並且他們是只要兩個人在場的話,他們是有權多處當場處罰的

這只是乙個警告,說明他們的素質很高

地方法律可以做出罰款的規定嗎?

7樓:劉付利律師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做出罰款的規定。

8樓:lhc2017騰飛

什麼叫地方的法律呀……

法律就是法律國家頒布的。

只要是法律規定的當然可以有權利罰款的。

這是法律賦予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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