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未登記,物權轉讓不生效,雖然合同生效,但是否為侵權行為

2021-04-21 09:41:17 字數 3742 閱讀 2460

1樓:蔡仲翰

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合同法主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據其他法律主張損害賠償,但原則上和侵權行為並不沾邊。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有效,則物權轉讓也有效,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可向法院申請債權救濟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侵權,是違約的。

縱橫法律網-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周雪峰律師

4樓:

希望能夠具體講一下問題。

不動產未登記但是合同生效了,那登記是不是沒用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只是不動產買賣關係的證明,過戶的基礎法律關係而已;

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所有,以登記為準;也就是說,只有經過登記並記載於不動產登記本上,才被法律上認可為產權所有人;

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生效,但是所有權不一定轉移。不動產要登記了才能轉移物權,無權處分的人要承擔違約責任。

7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您好,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效力。據此不動產所有權是登記生效制度,您的合同生效了,登記還是必須的。

8樓:成都倪律師

合同和物權是兩個概念

房屋權屬未登記,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生效?

9樓:看淡了也

按實際情抄況,雖然房屋權屬未登記,

襲但只要房屋買賣合同bai符合法律規定,當事du人zhi

在自願合法的前提dao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按實際情況,雖然房屋權屬未登記,但只要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0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來情況,雖然房屋權屬未登

源記,但只要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1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合同當然有效。到期賣方應當配合完成過戶手續,完成合同義務。

12樓:空白還是空白白

生效。來在平等自願的情況源下經過要約、bai承諾後,對房屋買賣的主du要條款如房價、交zhi

款時間等達成了合意dao,該房屋買賣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後,一般來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對房屋買賣而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僅有第三十五條作了如下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從中可知,該法並沒有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是買賣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進一步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所以合同是生效的

物權法中,第九條說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

13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條規定不矛盾。第九條規定的物權登記問題,未登記不發生效力,但不影響合同效力,如買賣房子,未過戶,但不影響買賣行為,如賣方將房子又**另一方辦理過戶手續,這時要保護已登記的一方。第十五條僅指合同而己,未辦理登記,合同有效!

14樓:我是滅鬼神

這二者不矛盾

舉個例子:好比你買房子,房子是有房產證的,你必須把房產證上的名字變成你的,才說明房子的所有權轉移到了你名下,否則房子還是人家的,這是第九條的意思。但是在房子過戶之前,你們之間要簽訂乙個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生效只取決於這個房子是不是賣家的,你們是否自願,只要這兩點符合,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這個是不管你們房屋是否過戶。

15樓:匿名使用者

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29,158條關於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因為我國的物權變動形式主要採用債權形式主義:有效債權行為+登記or交付=不動產or動產物權變動。

而129,158條的立法體制是採用意思主義,簡單地說就是,有效的合同=所有權轉移+登記 而此時的登記為可以對抗第三人,而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其實,你的問題也可以用於物權法第23條,動產物權的設立,轉讓,自交付之日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裡的例外規定是物權法第188,189條的關於動產抵押權的規定.

簡單第說,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的主要區別在於物權發生變動的時候,登記or交付是否是其變動的生效必備之要件.對於意思主義來說,只要雙方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的同時,標的物的變動也就設立.而此時的登記或交付只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

形式主義,要求發生物權變動不僅需要雙方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要求登記或交付,此時的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校要件. thks.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物權轉讓、設立變更的一些特殊情況,詳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

3、農村的宅基地等。

17樓:嘎嘣嘎嘣脆脆香

不動產物權的變更需要登記後生效,而下面的一句: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這一句中的主體是合同,即生效的和具有效力的只是合同不是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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