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的效力如何區分把握,民事行為效力有哪些分類

2021-04-19 09:18:04 字數 4135 閱讀 2601

1樓:最愛彩虹糖

1、無效的民事行為;

2、可撤銷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4、附條件或期限的民事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即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主體。在單方民事行為中,存在一方當事人即可;在雙方民事行為中,需要有雙方當事人;在共同行為中,需要有兩方以上當事人;在決議行為中,需要有某一組織的成員或內部機構參與表決。

2、有意思表示。單方法律行為,當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既告成立;雙方法律行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法律行為方告成立。

3、標的須確定並且可能。標的的確定,指關於標的表示須達到能被具體認定的程度。認定標的確定與否的時點,通常為行為成立時。標的可能,指標的在客觀上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體民事行為除一般條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實要素。

1、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2、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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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效力包括四種

1、有效;

2、無效;

3、效力待定;

4、可撤銷。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效力不同,民事行為可以分為:

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2、可變更的民事行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4、無效的的民事行為。

民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無效民事行為與有效民事行為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其具體含義是:(1)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2)當然無效。

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3)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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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蠶她爸

無效民事行為指欠缺法律行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確定和當然不發生行為人意思之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民法通則第58條第2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

⑴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⑵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⑶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說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易言之,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

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後果:

⑴恢復原狀。

⑵賠償損失。

⑶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即指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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