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誰指定,法院有此職權嗎

2021-07-26 16:46:23 字數 6014 閱讀 5358

1樓:培訓師趙予

法律規定:如果父母雙亡或確實無法(服刑、植物人等)履行法定監護職責的,由其直系親屬代行職責。如果同時存在兩位或兩位以上的符合監護條件的親屬出現,法院可以指定。

如果被法院指定的人不很好履行監護職責的,法院有權再行指定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另外,如果無親屬符合條件的,法院可以指定孩子所在的學校或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行使監護權。這種法律規定無非是保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2樓:九幽天斬邪刀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需要法院部門指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通意見》第14條: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通意見》)第16條、第17條的規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4樓:盛世炫

監護人自然是父母了,父母無法擔任監護人的,公公婆婆居委會也可以擔任,對於誰擔任發生爭議才需要法院裁決

如何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部分失去民事能力的人指定監護人

5樓:羅爺法律

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監護是一種職責和義務,我國法律中採取廣義上的監護含義,對監護制度做了原則的規定:

  (1)未成年人的監護(2)精神病人的監護。   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一般講,父母、配偶、子女作為監護人不需要手續,這是法定的。如果出現監護權爭議,可以最終由法院裁決。

如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監護人

6樓:嘆笑一世傾城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主要是按親權確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誰指定呢

7樓:鄭浪啪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法律規定的親屬擔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8樓:匿名使用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由法律規定的親屬擔任。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充套件資料

監護人的職責:

1、人身監護

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並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

2、財產監護

監護人要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9樓:樊鴻新律師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1.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絡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於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係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關監護資格人承擔。

21.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3.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職責】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其進行訴訟。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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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得擔任監護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是...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這是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 的明確規定。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改變 也不因為未成年人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只跟隨父或母其中一方生活而改變跟非撫養一方的父或母的親子關係 血緣關係和監護關係。也就是說,無論未成年子女,跟誰一起生活,他都是父母共同的子女 無論父母是在婚姻狀態還是離婚狀態...

怎樣成為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十二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 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 人 或者徵得他的法定 人的同意。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