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2021-09-18 03:18:20 字數 5090 閱讀 7606

1樓:賬號生病**

父母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這是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的明確規定。

不因為父母離婚而改變;

也不因為未成年人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只跟隨父或母其中一方生活而改變跟非撫養一方的父或母的親子關係、血緣關係和監護關係。

也就是說,無論未成年子女,跟誰一起生活,他都是父母共同的子女;

無論父母是在婚姻狀態還是離婚狀態,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子女。

這種法律關係是永遠存在的,不因父母離婚,不因撫養的實際狀態而改變。

2樓:匿名使用者

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確定有三種會因為未成年人父母是否有監護能力而不同,具體而言:

1、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監護能力,那麼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爸爸媽媽現已逝世或沒有監護才能的,由有監護才能的祖爸爸媽媽、外祖爸爸媽媽、兄、姐,或與未成年人聯絡密切的、情願承當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贊同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如果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樓:牆頭大老虎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4樓:上官尚

監護人 [jiān hù rén]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託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並**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5)有權**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1]

5樓:滿半煙

直系親屬和委託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何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則下列人員應為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未成年人住所的父母或母親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和村委會應當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如果對監護權有任何爭議,則應在近親中指定由精神病人的單位或居住地委員會或村委會負責。對指定人員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7樓:團長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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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8樓:四哥有法說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主要是按親權確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9樓:狼山上的和尚

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有撫養能力的親屬或者朋友,單位或者社群都可以成為監護人。

10樓:張勇律師

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不行的直接由法院強制指定。

11樓:顧昱臨律師

依據《民法通則》相關條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一般根據以下情況確定:1、父母尚在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2、父母過世或無法擔當監護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在地的居委會、單位委託親屬或朋友擔任監護人;3、委託親屬或朋友擔任監護人時,雙方之間發生爭議的,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12樓:他天下是

父母尚在的,父母就是法定監護人

如何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13樓:空谷情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按親權來確定的。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以下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排列順序依據親疏關係)。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即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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