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題 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2022-04-03 15:57:15 字數 5256 閱讀 4128

1樓:吾本漁樵

錯誤。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它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條件的制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以下三種:(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即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另外,對於未滿18周歲,但已滿16周歲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如父母。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其法定**人的同意,如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配偶。(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因此,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不是同時產生,同時終止,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行為能力的產生是受年齡和智力、健康狀況的限制的,如18歲以下的公民享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但未必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他會因為年齡(10周歲以下)和健康狀況(精神病)而不能取得民事行為能力,即兩種權利不是同時產生。同時,乙個完全民事權利能力的公民,因為患精神病也會造成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導致不能和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終止。

2樓:匿名使用者

1.民事權利能力是始於出生 消於死亡.我國法律規定公民自出生就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直到死亡終止.

2.民事行為能力不是與民事權利能力同時產生的,10周歲以下的公民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錯誤

《民法通則》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辨析題:1,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4樓:來素花資嫣

顯然是錯的,這裡我們應當先來區別一下什麼是民事權利能力,什麼是民事行為能力,區分完畢後答案就顯而易見了。

《民法總則》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規定了民事權利能力的起始時間,即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也就是說,無論乙個人是好是壞,無論是老是幼,無論乙個人精神正常與否,只要他活在這個世上,就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再來看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18條-22條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與年齡,精神狀況有直接關聯的,主要是看自然人能否完全或部分的了解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為。依據此規則,將民事行為能力劃分成三部分,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例如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即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可部分辨認)的成年人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比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我們就可以發現這完全不是同種概念,根本不能相提並論,也不是同時產生和終止的,即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辨析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中止是對還是錯,為什麼?

5樓:淮安浙江人

錯誤。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始,至死亡止;而民事行為能力,則根據年齡、智力等,分為無民事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三種情形。

1、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2、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6樓:土衣木龍

顯然是錯的,這裡我們應當先來區別一下什麼是民事權利能力,什麼是民事行為能力,區分完畢後答案就顯而易見了。

《民法總則》第13條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這規定了民事權利能力的起始時間,即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也就是說,無論乙個人是好是壞,無論是老是幼,無論乙個人精神正常與否,只要他活在這個世上,就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再來看民事行為能力,《民法總則》第18條-22條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與年齡,精神狀況有直接關聯的,主要是看自然人能否完全或部分的了解自己所作出的民事行為。依據此規則,將民事行為能力劃分成三部分,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例如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精神健康的成年人即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可部分辨認)的成年人即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對比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我們就可以發現這完全不是同種概念,根本不能相提並論,也不是同時產生和終止的,即便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享有民事權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同時產生,同時終止。 5

7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8樓:匿名使用者

昏,這種問題也問?民事權利是你出生就有了的,沒有無權利的公民,至於民事行為能力,是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年滿18周歲:2,有正常的行為能力,換句話說就是沒有神經病。

至於終止,如果是死亡,那就是同時終止。

但是還有個情況,就是間歇性精神病,在他發病的時候,他是沒有行為能力的,但是權利卻不因發病而終止,而當他沒發病的時候就既有行為能力。又有權利能力

9樓: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樓的 就ok了 一樓的 !!!!棒!!!!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聯絡與區別

10樓:阡陌逐光

民事權利能bai力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du享有zhi民事權利和承擔

dao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民事回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答義務的資格,是作為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如法律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則每乙個公民都享有行使財產所有權的權利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的含義簡稱「行為能力」。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

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能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簡言之,民事行為能力為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現實性。 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地以自己的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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