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的成立一般要件和生效要件分別是什麼?不是問的民事法律

2021-04-10 16:40:41 字數 6071 閱讀 8538

1樓:浮雲笑看神馬

從理論上說,討論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沒有實際意義。

民事行為可分為合法豎卜與違法民事行為,前者即為民事法律行為,其成立與生效無須多言;後者主要表現為違約行為與侵餘臘穗權行為,分別有相關法律作為判斷其行為後果的依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反言之,所謂違法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其實質無非是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了現行法的局帶有關規定:有規定,則發生不利後果,無規定,該行為即毫無法律意義,遑論「成立與生效」?

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生效要件?

2樓:華律網

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盯型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睜則散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悉氏、社會公德;(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剛才剛回答過乙個學生這個問題。你的運氣很好,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記得採納。

回答的看來都是學理論的學生,我來幫你解答並做個邏輯上的梳理。

首先你要弄清乙個問題,民事行為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問題。

物權法頒布後,原則上,在雙務民事法律行為中,合同成立時候起就是有效的了。

我過的法律體系中。民事行為分合法的民事行為,與不合法的民事行為,其中合法的民事行為就等於民事法律行為。是有合法性作為前提的。

合法的民事行為為什麼合法,就是你提出的有效要件的問題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分為特殊姿盯有效要件,與一般有效要件。其中特殊有效要件是要基於一下的三個要件

如果是雙發民事行為前提下,要求"雙方合意",合意即為特殊要件

如果是實踐性合同,那麼交付就是特殊要件

如果是發生要式行為的時候,那麼基於法定或者商業管理或者約定的「要式」似乎特殊成立。原則上要式不具備,合同不成立。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在「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的前提下」應當視為合同是成立的,《合同法》

你說的第四點,是屬於特殊成立要件。

你要討論的僅僅是一般有效要件,也就是你說的,主體合法,客體合法,標的物合法。

主體合法就是說,主體要做的事情必須符合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範圍(權利能力加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合法:就是意思表示不存在瑕疵,要真實且有效。(法效意思)不能有脅迫等行為的存在,具體見民法通則規定。

標的合法,就是簡單的多,5個例外情況

合法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例外要告訴你的是,民事行為的效力只有2種,有效和無效

至於你書本上告訴你的,「可撤銷可變更的行為,與效力待定的行為」一般歸入效力的瑕疵中去的或者與「確定無效」一併歸於「不合法的民事行為」中

但這在邏輯上是錯誤的,它不能叫效力的瑕疵。

「可撤氏拿銷可變更的行為,與效力待定的行為」是說跡核和明合同的性質問題,不是合同的效力問題,這兩個行為的效力,應該是「有效的民事行為。」只是他們的效力是可以發生轉變的,前者基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而後者則基於追認。

使這兩個合同效力發生逆轉,從有效,變為無效

所以,這應作為「合同效力的轉化」來進行歸結比較穩妥。

另外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對於無效,可變更可撤銷,與效力待定的行為規定不一樣的,解釋的範圍也是不一樣的,通則上沒有效力待定的行為,效力待定的行為只存在於合同法中有相應的解釋。

最後要說的是,合同,或者行為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原則上合同或者行為,成立的時候,就斷定是有效的了,但是成立有效的合同或者行為,會基於2個法律事實而不生效。那就是有關機關的審批,或者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行為。

給你寫了這麼多,應該採納一下,報答我的解釋了吧呵呵,歡迎有法學不懂的問題來問我,互相討論提高。

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分別是什麼?

4樓:特特拉姆咯哦

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備法律規

定的條件才能夠發生法律效力。這些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

成立要件是指構成民事法律行為所必要的要件,亦稱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一般成立要件是指為構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而需要普遍具備的條件。

生效要件和成立要件區別:

1、合同成立與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經由要約、承諾,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合同關係,表明合同訂立過程的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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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具有以下不同:

其一,二者發生作用的時間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二者在發生作用的時間有先後之分,只有成立的法律行為才能夠生效,所以,從理論講,即使在成立與生效同時發生的法律行為場合,成立與生效也是具有時間先後順序的。在一些特殊的法律行為如附條件、附期限等法律行為中,成立與生效的時間差別是明顯的。

其二,價值取向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是私法主體的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意思表示的要素的問題,其本質是乙個事實判斷,而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法律對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進行的一種效力評價,是乙個價值判斷。

是法律根據維護社會一般秩序及促進社會的發展需要而作出的一種價值判斷,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該行為即為有效,反之無效或效力待定。但是,由於不同的國家對法律行為的效力的價值判斷的內容不一樣,那麼,法律行為的有效、效力待定及無效的內容也就不同。

即使相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其效力也不一樣。如德國民法與我國民法在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的方法誘使對方簽訂合同的,該合同因未成年人採取欺詐手段而主張該合同為無效。而與我國台灣地區、法國、日本民法規定不同。

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採取欺詐手段簽訂合同的,該行為並不因為合同的主體的一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效。這與這些國家或地區採取的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度的價值取向不同。

其三,在私法自治中具有的功能不同。法律行為的成立,乃是為私法自治的形成基礎意思表示進行內容補充,或者說,為私法自治得以進行的意思表示提供乙個完整內容補充的途徑。如果缺少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那麼,法律行為的內容就沒有補正的途徑。

乙個有內容不完全的意思表示要麼無效,要麼效力待定的結局。

在實踐中,就會造成大量無效法律行為的存在。而法律行為的生效從私法自治的功能的角度是法律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補充,使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順利進行。

其四,從合同解釋方法上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乙個事實判斷,既然是乙個事實,事實的不存在當事人可以補正,法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滿足當事人交易的正常進行的需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補正。

但由於法律行為的生效是國家法律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的一種評價,法院就不能依職權補正,當事人只有在法律既有的規定的範圍內,作出是否撤消與追認的意思表示。

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於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公證形式、登記形式)優於一般書面形式。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解釋:法律一般以年齡、精神和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一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的人。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成立,不一定就生效,原則上合同或者行為,成立的時候,就斷定是有效的了,但是成立有效的合同或者行為,會基於2個法律事實而不生效。那就是有關機關的審批,或者附條件和期限的民事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想知道民事法律行為

的生效條件嗎?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內容要確定和履行可能;

(5)形式要符合法定要求。

成立要件有(1)要有當事人、客體與內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設權性。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於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還包括行為人和標的;民事行為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願和真實,行為的合法性和標的確定和可能為要件。

3、兩者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

8樓:匿名使用者

這位大哥問得是不是民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麼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法律法律行為中的成立與生效主要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著眼點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行為的生效著眼於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

2、兩者的成立要件不同。民事行為的成立以意思表示成立或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民事行為的生效則以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自願和真實。

3、兩者發生的時間不盡相同同。民事行為具備法定構成要素即為成立,其生效必須具備法定有效要件(如登記等);生效的民事行為必定已經成立,但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生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什麼區別?求解

10樓:蛅忑撱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對合同、遺囑、婚姻等表意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交易生活更富理性色彩,因而法律行為應界定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合同、遺囑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之邏輯關係,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一、聯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只有成立後,才談得上進一步衡量其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那麼也就談不上「有效」或是「無效」。

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歸宿,如果一項民事法律行為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因而其成立從實質上來講也就毫無意義。

二、區別(1)著眼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著眼於民事法律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定的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則著眼於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條件而取得法律所認可的效力。(2)判斷標準或構成要件不同。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一般以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則主要包括民事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品質的要求。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著眼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此類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志;而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卻著眼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此類規則在許多情況下為當事人效力自決留有餘地,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欠缺是無法補救的,而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合同法》第四十

七、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此類合同由於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是經過有權追認人的追認,欠缺有效要件就轉化為符合有效要件,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自具備法定構成要素時即為成立,自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時生效。

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一致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即有效。如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不具有時間上的一致性,即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業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那些附延緩條件或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到所附延緩條件發生或所附始期屆至才能生效。(4)效力不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即生效的,其當事人應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可能產生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之後未生效之前,當事人所負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了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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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有效和生效的區別是什麼,請講的通俗點謝謝

二者的區別是明顯bai的,民du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前zhi提是民事法律行為dao要生效。一 民內事法律行為的容有效要件是指民法對已成立的法律行為,為其賦予肯定的保護性效力所必要的條件,包括一般與具體兩種。1 一般有效要件是指為所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而應具備的必要條件,包括 1 主體要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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