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

2021-03-28 05:22:51 字數 1428 閱讀 7164

1樓:ry似錦

1.訴訟權利能力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如果乙個主體有資格成為當事人,有資格享有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那麼這樣的主體就具有當事人能力。

2.訴訟行為能力指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有訴訟權力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雖然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卻不能自己為訴訟行為,而要由其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由法定**人委託**人代為訴訟。

3.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權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條件,有訴訟行為能力就有訴訟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有訴訟行為能力。

2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權利能力又稱當事人能力,是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如果乙個主體有資格成為當事人,有資格享有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那麼這樣的主體就具有當事人能力。這個概念與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因此訴訟權利能力強調的是一種資格,而不是一種親身行使的一種能力。

訴訟權利能力,又稱訴訟法上的權利能力或當事人能力,指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能力或資格。訴訟權利能力只是一種法律資格,享有這種資格的人,並不必然成為當事人。實際地成為當事人,還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通過起訴或者應訴來實現。

訴訟權利能力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基礎,並與民事權利能力相適應,即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也就同時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能夠成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在取得和消滅的時間上有所不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具有嚴格的身份性,既不能拋棄,也不能轉讓,同時也不允許剝奪。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要自覺糾正那種不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列為當事人,或者在法律文書中仍然將在訴訟中已經死亡的人列為當事人的錯誤作法。

訴訟行為能力,又稱訴訟能力,是指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有訴訟權力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雖然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卻不能自己為訴訟行為,而要由其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由法定**人委託**人代為訴訟。

當事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因此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和針對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訴訟行為均屬無效。

民事行為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的區別?

3樓:匿名使用者

前者是乙個實體法上的概念,後者是乙個程式法上的概念,都是關於行為主體的概念。

且行為能力是訴訟行為能力之必要。也就是說,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不一定具有訴訟行為能力,比如,7歲的小孩。而具備訴訟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則一定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兩個概念的領域不同,所以容易被混淆在一起。事實上,只要把握了這兩個概念關注的領域,即實體與程式的不同,就很容易從理論上將兩者區別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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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人的承擔,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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