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死亡通知繼承人參加訴訟的法律依據

2021-03-04 00:06:33 字數 5624 閱讀 2515

1樓:野馬幫何莫

《民來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源:有下列情形之bai一的,中止訴訟du:(一)一方當事人死zhi亡,需要等待繼dao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

一、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中國人民很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怎樣處理的

2樓:baby鞋子特大號

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提取。

根據2023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

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股金亦是如此。

擴充套件資料:

三種情形存款,取出的難易程度不同:

一、有卡有密碼

被繼承人去世後,如果死者生前辦的是銀行卡,而繼承人又知道該卡的密碼,可以直接持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取款或轉存。銀行將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銀行對事後發生的存款繼承爭執與糾紛不負責任;

二、有卡無密碼

如果繼承人遺失了被繼承人的銀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繼承人銀行卡的密碼,便無法直接從銀行取出該筆遺產;

三、有存摺有密碼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辦理的是存摺,繼承人即使持有存摺和密碼,也無法持存摺直接到銀行取出遺產,因為繼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銀行不能確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繼承人。

如果某一繼承人在其他繼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會產生糾紛。所以,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存款作為遺產,銀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給任一繼承人。

解決方法:

一、公證

繼承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如:直系親屬關係證明,包括去世的父母、配偶、子女情況,涉及的財產憑證,如存單,有價**等,還有親人的死亡證明等。

而且所有繼承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如果對存款金額不明,必須先明確存款金額。經公證機構審查確認身份的繼承人,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存款查詢函》查詢作為被繼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存款資訊。

二、訴訟

可以繼承權糾紛為由,由任一第一順序繼承人到法院起訴其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訴。

繼承人之間互為原被告,由法院確定遺產的歸屬。這也就意味著,即便各繼承人之間沒有任何糾紛,也要確定原、被告,只有這樣「訴」才能提起。如果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權發生爭執,就必須走法院路徑,由法院判處。

3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提取,具體如下:

根據《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

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

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複雜,應慎重處理。

(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二)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實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三)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者)在我國銀行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

(四)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在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係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擴充套件資料

具體操作情況

1.直接支付

銀行支付的依據在普通情形下是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而且這也是銀行的主要支付依據。因此,當具備普通的辦理支取條件時,銀行可以直接支付給相關要求給付的相對人。

因為,銀行無法審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具體情況,在無需特別要求比如要求本人親自辦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

銀行有理由相信此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權**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此後糾紛銀行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符合民事法**的基本精神,也實際上為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了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在2023年的《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規定:「由於銀行不可能及時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

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摺付款(留有印鑑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檢視取款人的身份證實。

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續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2.憑有效的法律文書支付

依據五部委的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因此,當銀行知曉存款所有人死亡的事實,當事人對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爭議的,分兩種情形處理。

4樓:綠水青山

存款人死亡的業務涉及到實名登記、財產公證、遺產分配等諸多問題,在實行嚴格的賬戶實名制登記以後,大量的此類問題亟待處理,梳理此類問題之間的法律關係以待為相關業務操作提供法律依據。

一、法律依據

存款人死亡後銀行存款處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委於2023年11月21日聯合頒布的《關於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的聯合通知》(簡稱《通知》)以及2023年與中國銀行《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簡稱《補充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對《關於查詢儲蓄存款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以上檔案事實上確立了辦理此類問題的基本原則。前一檔案確立了辦理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的基本原則,即保護存款人財產所有權原則、為儲戶保密原則、依法審慎處理原則;後一檔案則是進一步明確了前一檔案的法律效力,明確指出,該法律檔案由五部位聯合頒布,任何除此之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此作出的解釋都是無效的。

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重複了《通知》的規定內容。

按照以上法律的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存款的具體處理需其合法繼承人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財產公證,銀行憑公證機構的析產通知書支付;如果當地沒有公證機構或者對存款處理存在爭議的,銀行應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等予以執行;如果沒有繼承人的則依具體情況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

二、具體操作情況

1.直接支付

銀行支付的依據在普通情形下是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而且這也是銀行的主要支付依據。因此,當具備普通的辦理支取條件時,銀行可以直接支付給相關要求給付的相對人。因為,銀行無法審查存款所有人是否死亡的具體情況,在無需特別要求比如要求本人親自辦理的情形下,只要持有儲存介質和交易密碼,銀行有理由相信此為存款所有人本人的授權**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此後糾紛銀行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這符合民事法**的基本精神,也實際上為中國人民銀行予以了確認。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在2023年的《關於存款人死亡後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問題的補充通知》中明確規定:「由於銀行不可能及時把握存款人的死亡情況,因此,對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現行儲蓄存款章程的規定和習慣的做法,即憑存款存單、存摺付款(留有印鑑的須驗對圖章),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須檢視取款人的身份證實。如存款人死亡後,在其合法繼續人主張權利以前,存款如已被人取走,銀行不負責任。

」2.憑有效的法律文書支付

依據五部委的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過戶或支付手續。

因此,當銀行知曉存款所有人死亡的事實,當事人對存款的繼承權存在爭議的,分兩種情形處理。

第一,當地有公證機構且存款繼承權不存在爭議的,銀行應該要求支付請求權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財產繼承公證,公證機構會依據當事人提交的存款人死亡證明、存款銀行的名稱、戶名、賬號、存款日期、金額等、申請人與存款人的關係證明(結婚證、單位證明信等)、申請人的身分證明等相關申請材料,在符合法定的公證程式的條件下,出具析產通知書並經所有有繼承權人簽字確認。銀行依據公證機構出具的析產通知書將財產直接過戶到繼承權人名下。當存在幾個繼承人的情形下,應當分別過戶到各自繼承人的名下。

第二,當地沒有公眾機構或者就存款的繼承發生爭議的,銀行只得要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人民法院出具的合法生效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調解書進行財產分配。

3.收歸國有或者集體所有

另外, 五部委《通知》還規定存款人死亡後, 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 經公證部門的證明,暫按財政部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 事業、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

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因此,凡符合以上幾個方面的應當依法收繳。

三、特殊情形的處理

1.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存款如何處理

依據《通知》,在國外的華僑、外籍華人、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者委託銀行代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後,如果其合法繼承人在大陸,可憑原存款人死亡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與支付手續;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與支付手續,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銀行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繼承人所在國如果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對於無繼承人而不符合收歸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如何處理

法律規定了無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的,職工屬於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的職工的存款處理機制,但是對不屬於以上情況的如何處理並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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