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管轄恆定和移送管轄的關係,簡述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恆定原則

2022-03-15 06:47:45 字數 5223 閱讀 3635

1樓:

管轄恆定是指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

管轄恆定包括級別管轄恆定和地域管轄恆定,前者主要指級別管轄按起訴時的訴訟標的額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標的額增加或減少而變動。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5月在《關於執行級別管轄規定幾個問題的批覆》中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額,致使訴訟標的額超過受訴人民法院級別管轄許可權的,一般不再予以變動。

但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後者指地域管轄按起訴時的標準確定後,不因為訴訟過程中確定管轄的因素的變動而改變。

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審查認為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時,將該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移送管轄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第一,移送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第二,移送法院發現自身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第三,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須對該案件確有管轄權。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中的任何乙個條件,人民法院都不能作出移送裁定。

移送管轄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一是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二是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移送法院對移送管轄要作出裁定。

移送裁定對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能再自行移送。就是說,既不能退回移送的人民法院,也不能自行轉送其他人民法庭。如果確是移送錯誤或者審理有困難的,應說明理由,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經上級人民法院作出指定管轄裁定後移送的案件,不屬「自行移送」。

行政訴訟法規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其目的是便於當事人訴訟,方便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簡言之:管轄恆定是受訴法院不因標的額、地域的改變而改變;移送管轄是因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而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樓:達州律師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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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民事訴訟法中管轄恆定原則

3樓:勞動法行家

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基

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指定管轄與移送管轄的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1、概念不同: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

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實質不同:

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據此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適用指定管轄。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

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迴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迴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區域性經濟利益爭先立案。

5樓:四哥有法說

一、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二、移送管轄,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後,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

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6樓:迷濛蒙霧茫茫

其實這個並不完全是兩個可以並列的概念,是在乙個事情中發生的,從不同方面來指稱的.

比如二個法院對乙個案子的管轄出現爭議,則由其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由哪乙個法院管轄.而對於被指令交由另乙個法院來管轄的法院來說,自己的移送就是移送管轄.

另外移送管轄也可以發生在這種場合:即某一法院受理後,發現這個案子不應該由自己受理,然後將其移送到對這個案子有管轄權的法院.

7樓:

1、發生的原因不同

移送管轄是管轄錯誤,因糾錯而發生;指定管轄發生有3種情況:一是爭議、二是全體迴避或者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三是接受移送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

2、程式不同

移送管轄發生於同級較多,沒有向上級申報程式;指定管轄都有向上級申報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指定管轄,是兩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發生爭議時由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某個法院來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沒有或者喪失了管轄權的法院把已經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真正管轄權的法院來管轄此案件。

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9樓:淮安浙江人

a移送管轄與管轄權的轉移的比較

一、概念及相關法律規定

1、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發生錯誤所採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管轄權的轉移又稱移轉管轄。是指基於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審判,或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制度。

《行政訴訟法》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效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二、移送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的區別

為方便,以下以a代指移送管轄;以b代指管轄權的轉移 。

(1)前提不同:a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b需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

(2)物件不同:a 移送的是案件 ;b轉移的是管轄權。

(3)法院不同:a從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b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級別不同:a 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不排除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b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性質)不同:a糾正錯誤 ;b 對級別管轄進行補充和變通。

(6)發生原因不同:a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b不便於本院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

刑訴中有無管轄權的轉移,管轄權轉移與移送管轄的關係?

有。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就管轄權轉移的實質而言,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通和補充。民事訴訟法 第39條規定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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