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在未得到房間主人的允許之下強行的和開鎖匠將門鎖撬開了

2021-03-21 06:32:14 字數 5207 閱讀 9851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有一

種刑法,b某是**冒出來的角色啊?別又是考試題目吧?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樓:糖果屋小巫

不觸犯刑法的。非法搜查罪的構成需要三次以上。

b也不受任何治安處分,a應該受治安處分的。適用《治安處罰法》

另外,我國大陸只有一部刑法典,這個是無可置疑的,提問者想問的是不是觸犯哪個法條?

3樓:匿名使用者

b某是開鎖匠吧?ab都未觸犯刑法 但要賠償民事損失

4樓:im貝貝

b也不受任何治安處分,a應該受治安處分的。適用《治安處罰法》

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別人把我門鎖撬開強行入住,還把家裡財物給洗截一空,是犯罪嗎?

5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入室盜竊盜竊,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私自撬開私人門鎖,觸犯的法律條例 20

6樓:落謹兒

這個行為是違法的,侵犯別人的隱私,屬於盜竊未遂。

我國刑法處罰的是()a構成犯罪的行為b一切違法行為c造成了社會危害的行為d觸犯了刑律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選a啦,這個題是針對四要件設計的,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三個方面,而刑法處罰的正是犯罪行為。b/c/d都不全面,說得都是犯罪某一方面的特徵。

現在其實更多的考的是犯罪的形式和實質,即形式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

如果滿意請採納喲,我會更積極回答大家的問題

8樓:黎落

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三個方面,而刑法處罰的正是犯罪行為。

我國刑罰的直接目的是為了預防犯罪,其中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兩個方面。

1.特殊預防其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已被科處刑罰的人從新犯罪。

(1)改善犯過罪的人

我國《勞動改造條例》第二十五條和《監獄法》第三條都有明文規定,故可看出我國刑罰的目的一方面是將懲罰和教育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兩者兼而取之,積極的將犯過罪的人通過刑罰的方式加以改造,然後在將其回放到社會,使其痛該前非,棄惡從善,即國家具有使犯過罪的人悔改向善的責任,刑罰恰恰就是國家這一責任心的具體表現。

(2)淘汰適用極刑的人

現實生活中有極少數罪不可赦的敵對分子,他們對我國社會各方面的影響堪不目睹,為了使這些社會分子不在危害我國社會,刑罰在這時就必須使得他們淘汰於社會,於是對他們適用死刑也是應該的,這也是達爾文演化論 「適者生存,劣者淘汰」 的核心,保留我國社會中的合法公民,淘汰我國社會中罪惡至極的敵對分子。

2.一般預防。是指預防尚未犯罪的人實施犯罪。一般預防物件不是犯罪人,而是犯罪人以外的社會成員④。

其主要包括:ⅰ、警告、威懾社會上的不穩分子;ⅱ、教育和鼓舞廣大群眾,預防不穩分子實施犯罪;ⅲ、安撫被害人,防止報復。

3.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的關係。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是對立的,又是統一的,是密切聯絡不可分割的乙個整體,其對立的原因是特殊預防的物件是犯罪人,而一般預防的物件則是非犯罪人,二者統一的理由是都是在預防犯罪。正確處理兩者之間的關係有助於實現刑罰達到預防犯罪的有效目的。

誰幫我解釋一下刑法中關於綁架的定義。

9樓:洛陽律師袁朝陽

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涉嫌綁架罪嫌疑人被批捕現場他人的行為。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10樓:百度使用者

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構成:1、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即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2、主觀方面現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為人質為目的;3、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4、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房東未經我允許未通知我本人的情況下講我店內設施搬走,並拆除所有裝修,房東觸犯什麼法律了?

11樓:

租賃合同到期承租人未搬走,出租人為表示是否繼續出租則視為續簽租賃合同,而且次承租人(樓主)的順序在最前,再次出租次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希望採納!

12樓:day無欲則剛

1,不構成犯罪,首先你的房屋租約2月28日到期。你與房東a、b均不存在合同關係。你的東西放在別人的屋裡,他當然有處置權。

而且當時你並不在現場,拿不出別人侵占的證據。反而你把別人產權的房子換了鎖屬於違法行為。

2,不構成犯罪,a房東是在自己家中,對內部裝修有處置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建議您就近找位律師,律師會幫助你的。

誰有家具廠的規章管理制度,謝謝

刑法總論中預見和明知有區別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現行刑法第14條和第15條分別對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作了規定,第14條第一款規定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15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在這兩個條款中,「明知」與「預見」兩個重點詞語,必須區別清楚,在現實中否側難以區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

「明知」,在詞典上有三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明智。知,通「智」。

《禮記·祭義》:「雖有明知之心,必進斷其志焉。」《史記·秦始皇本紀》:

「此四君者,皆明知而忠信,寬厚而愛人。」《資治通鑑·漢元帝永光元年》:「今以陛下明知,誠深思天地之心……使是非炳然可知,則百異消滅而眾祥並至,太平之基,萬世之利也。

」第二種解釋是:明確理解或了解。《商君書·定分》:

「法令以當時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嚴有禧《漱華隨筆·姜熊獄》:「陛下何不付所司書其罪,使天下明知二臣之罪?

」第三種解釋是:明明知道。王安石《上皇帝萬言書》:

「明知其無能而不肖,苟非有罪,為在上者所劾,不敢以其不勝任而輒退之。」《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一:「明知這事無可寬容,也將來輕輕放過。

」綜觀我國刑法體系,第14條中的「明知」應該採用的是第三種解釋,即明明知道。

「預見」,在詞典上有二種解釋,第一種解釋是: 指根據事物的發展規律預先料到將來。《史記·龜策列傳》:

「卜筮至預見表象,先圖其利。」王鏊 《震澤長語·雜論》:「營洛之議,若預見有靖康之禍者,其謀慮之深長可知。

」第二種解釋是:指能預先料到將來的見識。*** 《關於當前民主黨派工作的意見》:

「在革命戰爭和階級變化的發展上,需要我黨有領導的預見,但證實這個預見的正確,還需動員全黨領導群眾在實際工作中循著這個預見的方向努力奮鬥。」 袁鷹 《悲歡·橫眉》:「『殺人者終必覆滅』,多麼有力的宣判,多麼英明的預見。

」綜觀我國刑法體系,第15條中的「預見」應該採用的是第一種解釋,即根據事物的發展規律預先料到將來。

「明知」與「預見」兩者都有對可能發生的情況(在故意犯罪中即可能發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預先預料到的含義,但是二者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轉變為現實的估計是不相同的。在14條中「明知」的情況下,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例如,a在盜劫某博物館後,為了毀滅罪證,又放了一把火燒館,在放火時,a發現除了自己所拿走的文物外,還有許多文物在房間牆角上,但他仍然將火點燃後離去,結果博物館被火燒完,大批文物被毀滅。

在本案中,a放火時,顯然認為博物館被燒毀,同時館內文物被燒毀的危害結果可能變成現實,因而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屬於「明知」。而在「預見」的情況下,行為人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由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例如,b在指揮施工時,嫌安全保障措施麻煩礙事,擅自將這些措施取消,只是叮囑施工人員注意安全,結果c施工時因缺乏安全保障措施而從高處墜落身亡。

在本案中,b在取消安全保障設施,叮囑施工人員注意安全時,顯然認為施工人員並不會真的從高處墜落,因而其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屬於「預見」。

第14條、第15條中的「明知」與「預見」除了在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轉變為現實的估計不同外,從整體上看,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也是不相同的。表現為:第一,「明知」既包括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包括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

而「預見」則只可能包括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第二,即便都是在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明知」的認識程度從整體上看也要高於「預見」。亦即:

當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越大,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程度越高時,就越應當考慮將他的認識歸入刑法第14條中的「明知」之內;當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越小,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的程度越低時,就越應當考慮將他的認識歸入刑法第15條中的「預見」之內。

例如,2023年5月11日下午1時許,被告人楊某的弟弟在**被害人孟某與他人下棋時,因未遵守「觀棋不語」的遊戲規則,與孟某發生爭吵。楊某知道後也與孟某爭吵並隔鐵欄杆打了孟一巴掌,被害人孟某不久便昏迷送醫院**,後於2023年7月11日出院在家中醫治,2023年9月23日經醫治無效死亡。經公安局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孟某系身患高血壓、動脈粥樣硬化等疾病,因被他人擊傷頭部後,情緒激動誘發腦出血併發肺部感染等多功能臟器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人楊某已是成年人,負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與孟某爭吵過程中,隔著欄杆打擊孟某,其主觀上並不是要故意傷害孟某的身體,而是想警告他。雖然被告人楊某不能預知孟某患有多種疾病,但被害人年事已高,被告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而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孟某死亡結果的發生,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從被告人楊某用巴掌打擊被害人孟某及其打擊的部位,可看出其並沒有要故意傷害被害人的意思,只是一種毆打行為即造成被害人暫時性疼痛,但不損害人體健康,不是傷害罪意義上的對人體健康的損害。

所以法院應判處其過失致人死亡罪。

「明知」與「預見」在現實中,有的時候從表象上看並不是很明顯,能深刻認識到「明知」與「預見」兩個重點詞語含義,並加以區別,在司法實踐中才能準確劃分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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