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勞動法有規定沒做滿月不可以辭職嗎

2021-03-11 12:30:39 字數 1194 閱讀 2969

1樓:半盞幽燈

你有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你是按照計件工資計算薪酬嗎?

一般而言版,如果成

立勞動合同關權系,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如有約定試用期)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單位即可,你說你未做滿三個月,不知道你和單位是否有約定試用期?如果有,試用期多長時間?如果你還沒過試用期,就屬於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就按照上面所說的處理。

如果你已過試用期(即已轉正),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無需什麼理由(但如果你和單位約定了服務期的除外)。

所以法律上並沒有未做滿三個月不得辭職的規定,但是你和你們單位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上是否有這樣的約定或者你們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有規定的我不知道,即使有,這樣的約定或規定也是無效的,因為其違反法律。但是,如果你們有約定服務期涉及到需要做滿三個月的,就另當別論。

關於工資,上面也提到,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有的話對於工資的約定如果是計件工資,就按照計件工資計算,否則不按計件工資計算。至於你所說的扣30%我不理解是什麼意思,是你和單位有約定還是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中又規定?

2樓:監理師

沒有。如果有合bai同,在試用

du期。提前三天。

如果是正式zhi

員工,dao提前1個月辭職。

第三十七回條 勞動者答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匿名使用者

沒規定,過了試用期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沒過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按照正常結算工資,不需扣百分之三十,如剋扣工資可到勞動保障局投訴.百分之百可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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