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有規定超過三十天以上的事假單位可以扣掉月的工資嗎

2021-10-13 07:35:39 字數 5291 閱讀 7369

1樓:白色的明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超過三十天以上的事假單位可以扣掉一個月的工資。

勞動法沒有規定限制事假的期限,通常事假規定是由用人單位自行制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並經批准、公示後可以實施。

根據各地出臺的《工資支付條例》中的規定,勞動者請事假,未提供事實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請事假沒有上班的時間,用人單位是沒有義務支付任何工資的。另外,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可以檢視一下單位有無相關的工資支付制度。

2樓:監理師

如果你二月分的工作時間為0,按照工資的演算法應該為0.

因為本月工資等於月工資除以上班時間乘以實際上班時間。

你的實際上班時間為0,工資也應該為0.

3樓:水6元

2023年2月份的日曆天數是28天。你在提問中敘述2月份,請年休假11天(不包括雙休日),事假20多天,已經超過日曆天數是28天。矛盾?有疑惑,你的問題沒法解答。

4樓:匿名使用者

據我所知勞動法沒有明文規定請事假要扣工資,但是根據各地出臺的《工資支付條例》中的規定,勞動者請事假,未提供事實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基本上所有單位都是實行“事假是請一天扣一天工資的”。具體你可以諮詢公司行政部或者你的直屬領導,以及查閱公司請假制度和獎懲條例!

5樓:一馨一毅

你好。根據各地出臺的《工資支付條例》中的規定,勞動者請事假,未提供事實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也就是說你請事假沒有上班的時間,用人單位是沒有義務支付你任何工資的。

而你如果正常上班的話,例如說這個月有2天你上班了,那麼用人單位只需要支付你這兩天的工資即可。另外,用人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你可以檢視一下你單位有無相關的工資支付制度。

希望能幫到你~

請問,勞動法中對事假是怎麼規定的,員工一個月最多可以請多少天的事假?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關於員工事假最長期限問題,勞動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此問題可以由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具體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簽訂的集體勞動合同中約定,若都沒有相關約定的話,員工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與公司平等協商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7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每年或每月能請多少事假,法律是沒有規定的,這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

2、事假是無工資的;

3、事假期間,社會保險應該正常繳納。

8樓:墨汁諾

一、最長可以請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   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擴充套件資料:

權利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

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

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10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11樓:哈里魔術師

日工資應為=月工資/21.75

20.92是實際月上班天數,其中不含有國定假日,而國定假日是計薪的,所以實際的計薪天數是21.75天。

事假具體規定參考公司的規定,這個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只要公司規定不違法並經公示,就可執行。

12樓:

關於事假勞動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時間,這個基本上是有公司的員工手冊規定體現的。

勞動法關於請事假的規定 40

13樓:超絕至精

勞動法對請假的規定:

1、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

2、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3、經公司批准員工可以休不帶薪事假,但一年至多不可超過十個工作日;超過5天的事假一週提出;

4、如果員工事假超過公司規定最大期限以至於影響到公司正常工作公司將視其自動離職。

5、薪金扣除公式為(基本工資+補貼)÷21.75×事假天數。

6、事假(每月計算時間段:本月18日至下月17日):任何請事假的員工在本月將沒有全勤獎金;

7、對於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

14樓:墨汁諾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員工請事假每天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

員工請事假每小時的扣薪標準是:月基本工資/20.92天/8小時。

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拓展資料:

事假,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

事假是沒有工資的。一年內休事假20天以內,且公司不扣除工資的,出勤記錄牌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

15樓:匯法網

職工在制度工作日內請事假,其日工資的計算:在正常情況下的本人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其工資部分的扣除,按其請事假的天數乘以其日工資計算。

其獎金部分的扣除,按所在單位獎金計發辦法的規定執行。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六條 原系全國勞動模範、省(部)級勞動模範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鬥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並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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