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名下的只有一套房子,能不能被拍賣

2021-03-08 15:14:43 字數 5018 閱讀 2180

1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對被執行人唯一生活住房不能執行拍賣。但有乙個例外,就是如果債務是因為該房屋本身引起的,則不應該受該條規定的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法院可以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被執行人請求抵銷,請求抵銷的債務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債務性質不得抵銷的以外,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或者經申請執行人認可;

(二)與被執行人所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3樓:高昂雄雞

首先,這個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屋,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若干規定裡規定,對被執行人唯一生活住房不能執行。目前,一般能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不能採取處置性執行措施。但該條規定有乙個例外,就是如果債務是因為該房屋本身引起的,則不應該受該條規定的限制。

如,你向銀行貸款買房,現在你不還貸了,銀行當然會起訴並申請執行,此種情況是可以處置的。我認為你說的信用社申請查封該房屋的情況很可能就是該情況,且信用社放貸肯定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並予以登記,信用社是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他兒子提的執行異議不清楚內容,我不能判斷是否其異議成立。

如果是對法院查封行為提執行異議,是肯定被駁回。目前,我分析,房屋很可能被拍賣,但拍賣的價款屬於信用社優先受償。其實,如果沒有信用社的抵押權,房屋又不會被拍賣。

拍賣對你很可能有利,因為拍賣價款的剩餘很可能你可以分配。

如果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法院是否執行拍賣

4樓:肥仙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拓展知識:

拍賣(auction) 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放的結果。拍賣品不是都是處理商品,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乙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及其分配的過程」。

原則: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乙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布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直至最後確定最**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如果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法院是否執行拍賣?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拍賣,如沒做抵押,不能拍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釋[2005]14號

發布日期:2023年12月14日

執行日期:2023年12月14日

2023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4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屬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6樓:王子轅

有規定,生活物資和必須品不能拍賣。

這要看該房產對被訴債務是否做了抵押,如做了抵押,可以拍賣,如沒做抵押,不能拍賣。

看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7樓:毒二代

賣了後,給你換套小房

乙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子過戶給另乙個人再買另一套房子首付多少?

8樓:鑽誠投資擔保****

房產首付比例: 均價略有跌幅在18000左右,首付30%。 現在首付的情況可以分為:

1、在首套專房的情況下,購買新屬房並且面積不超過90平公尺的繳納首付可以最低為20%; 2、在二套房的情況下,購買房產的最低首付為60%; 3、三套房的情況,需要貸款的銀行根據房價的情況可以不予與貸款; 4、其他的情況最低首付為30%。

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法院是否執行拍賣

9樓:原野茫茫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10樓:可靠的福慧雙修

根據最高人民的有關規定、被告若只有一套住房、原則上法院是不會強行拍賣的、但是、也不允許他賣、他若賣、必須先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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