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有什麼依據呢?

2025-07-15 12:35:03 字數 4362 閱讀 5213

1樓:張張探索

裸鑽代表永恆不變感情,結婚時買鑽戒已經成為很多年輕人表達愛意的形式。當夫妻之間感情不和而選擇離婚,結婚時賣的鑽石戒指要怎麼切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是財產?

老婆提出離婚老公欲要回鑽戒玉鐲子2013年,石女性和繆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可結婚不上2年卻鬧冒了離異。石舉脊畢女性訴稱,兩人在一起日常生活才知道彼此三觀不合,經常吵架,無法繼續在一起生活。因此,她提出離婚。

法庭上,繆先生同意離婚,但他提出,結婚時媽媽贈給石女性乙隻使用價值幾萬元的家傳玉鐲和一枚使用價值3000多元的藍寶石戒指,規定石女性退還。而石女性覺得,鐲子和鑽戒歸屬於個人財產,不該退還。雲南昆明市盤龍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性有關「結婚鑽戒僅僅是交到女性存放,並不是贈予女性」的主張,並不符通常的民間習俗,且男性無法質證確認將鐲子交到女性擁有時雙方約定為存放關聯,因而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離婚後老婆規定老公退還鑽石戒指張女士是雲南省大理人,2012年,追剛見到了同鄉王先生,兩個人迅速確立戀愛關係,並且於2013年初備案結婚。辦婚禮前,王先生贈給新娘子一野帶套飾品,主要包括鑽正芹石戒指、金項鍊等。一開始,兩人感情還行,日常生活一段時間後,便鬧起離異。

張女士訴稱,因為結婚前共處時間很短,輕率結婚,彼此對彼此的性情、家中家庭環境、生活方式等掌握不足,造成結婚後經常吵架。

加上老公對父母過分依賴,唯命是從,對自身欠缺關懷,兩個人一直處於兩地分居情況。因此,她提出離婚。除開規定分割房產外,張女士還提出,讓丈夫退還送自己的戒指和金項鍊。

大理市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結婚前購買的飾品應視作婚前贈與,歸屬於女性個人物品,應當由男性返還給女性。因此,法院判決書男性將鑽石戒指、金項鍊等飾品退還女性。

2樓:黎昕科普知識小屋

是不屬於的,因為給了你就是你的,如果對方強制擁有的話,你是可以選擇去法院起訴。

3樓:清瑜

不屬於,男方送給女方的結婚鑽戒應當歸屬與一方差仔專門的生活物品中,這屬於婚前財產,而且男方是完全出虛塌汪於自願的贈衫運予。

4樓:糖tang說數碼

結婚戒指不嫌粗態屬於夫妻共凳盯同財產,是屬於給予對方的贈予行為,是不可撤銷的,屬於對方的財產。」 芹源。

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羅仰俠

結婚鑽戒如果屬於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是個人財產,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樓:刺嗣切

結婚鑽戒如果屬於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 ,是個人財產,男女雙方可以約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 一方的個人財產 :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 一方的財產 ;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鑽戒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易軼

結婚鑽戒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但僅限於該戒指為一方婚後贈與的,或登記結婚後,雙方協商歸一方所有的情形。高知空若無特殊規定,且產生於結婚登記前的,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猛老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戚瞎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8樓:拋下思念

導讀: 雖然鑽戒是男方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女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女方個人所有。所以,結婚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基本案情】

塗某(男)與劉某(女)是高中同學,從大學開始談戀愛,感情一直非常穩定。2012年6月,雙方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2012年7月,塗某購買了一枚價值兩萬元的鑽戒作為結婚戒指。

2012年8月,塗某與劉某舉辦結婚儀式,並親手給劉某戴上鑽戒。2013年6月,因雙方感情不合,塗某與劉某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2月,塗某欲與劉某離婚並起訴至法院。

在訴訟中,塗某認為鑽戒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而劉某認為鑽戒是她的個人財產。

那麼問題來了:本案的分歧在於對結婚鑽戒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種意見認為 ,結婚鑽戒是在婚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 ,鑽戒是劉某的個人財產,劉某享有鑽戒的所有權。

【律師評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智財權的收益;

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雖然鑽戒是塗某在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劉某個人使用,應當認定為劉某專用的生活用品,歸劉某個人所有。退一步說,即使不認定鑽戒為劉某個人專用的生活用品,塗某給劉某鑽戒的行為也應視為對劉某的單獨贈予,該贈予合法有效。

所以鑽戒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視為劉某的個人財產,歸劉某所有。

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嘛

9樓:陳鋼

法律分析:不屬於。鑽戒屬於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女方個人財產,由女方獨自享有鑽戒的所有權。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運渣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畝液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旁耐悄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什麼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婚後取得原則上屬於共同財產。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勞務報酬 二 生產 經營 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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