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多少年房屋才算夫妻共同財產

2022-02-10 14:01:20 字數 5951 閱讀 3398

1樓:華律網

在這個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很多人結婚之前都會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比如房子或者車輛,而這些財產結婚後通常也會讓家庭成員一同使用,那麼有些人就會擔心了,我的婚前財產結婚幾年後會不會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其實針對上述問題,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法律是充分尊重和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安全,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在婚內重新對財產進行了約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

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後不會轉變為共同財產,有約定轉變為共同財產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樓:矢暘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1、《婚姻法》等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都屬於各自個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2、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婚前個人財產,不論多少年後,都屬於其個人所有。

結婚後多少年房屋才算夫妻共同財產

5樓:華律網

在這個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很多人結婚之前都會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比如房子或者車輛,而這些財產結婚後通常也會讓家庭成員一同使用,那麼有些人就會擔心了,我的婚前財產結婚幾年後會不會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其實針對上述問題,我國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法律是充分尊重和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婚前財產安全,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你在婚內重新對財產進行了約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沒有結婚幾年財產自動成為共同財產一說,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階段的工資、收入、經營等

法律依據:

附共同財產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可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買房婚後多少年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

7樓:華律網

一方婚前獨力買的房子是個人財產,這一點是沒有疑問的。很多人詢問的是,婚前個人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月供,房屋屬於共同財產嗎?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對於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並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並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

因此,婚前購房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出已資購買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產權的實質要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樓:匿名使用者

看來他們家不太相信你,這種狀態會給你們的婚後生活帶來陰影,因為這房子只要他們不辦就不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你們以後要離婚你最多可以根據你留存的付出財產的證據主張這一部分利益。如果你們是真心相愛,房子這事就不要計較了,但顯然你們之間存在問題,勸你們先把這問題解決了再結婚吧。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買的房子,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是個人財產的。也就是說離婚後你要淨身出戶。即便你買的家具電器也需要拿的出證據才有補償的。

一定要加名字,不加不結婚。如果他真的在乎你就不會在乎加上你的名字。

如果天天想著離婚,怎麼會同意加上你的名字呢。考慮清楚。

10樓:依默

如果結婚了乙個一半吧 但是你們沒結婚 誰是誰的就誰是誰的

1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婚前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管過多少年都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2樓:匿名使用者

何必介意呢?在一起時相信彼此,如果不信任即使上面有你的名字又如何?

13樓:禽孤

你好這事不必糾結

婚前男方全款買房,那婚後,該房不屬於共同財產婚前未付清,婚後還需還款,那你有部分權益

也不知道,你們認識和戀愛情況

還有雙方家人的意見

不好評說

但,我想,你們都想共同經營家庭

婚後男方,在房產上加名,是會同意的

再有,你的財產擔憂,實際上可以通過

夫妻財產協議來維護

效果,可能比單純的房產加名更好

只是大多數人,不懂運用

結婚後夫妻共同蓋的房子,幾年後才算夫妻共同財產

14樓:湖北謝律師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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