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談如何用觀察來解決實踐問題

2025-06-14 15:20:08 字數 1303 閱讀 6291

1樓:科仔又要補

觀察分析事物屬於認識論,研究解決問題也就是實踐中矛盾發展和解決的過程。

認識事物先感性,後理性,再回到實踐(也屬於感性),這是一次迴圈,要達到對事物的根本認識就要不斷反覆這一過程,這叫否定之否定。而由感性到理性,就是一次飛躍,也就是一次質變,標誌就是形成概念了,能推理計算和判斷了。由理性到實踐也是一次飛躍。

標誌是能用學到的東西,去解決實際問題了。也就學以致用的意思。這也是一次認識上的質變。

當然不可能禪攔學習一次就能達到解決問題的程度,這就需要不斷重複"實踐--認識--實踐"這一過程。這就是否定之否定。

解決問題就是解決矛盾,也就是矛盾的發展,是本質自身的矛盾。事物發展是由於內部的矛盾的對立統一。具體一點就是內部起支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對立統一,兩者的力量對比的不平衡引起的。

兩者的地位在一定條件下發生轉化,便是事物的性質發生質變。而兩者力量的此消彼長就是量變。事物的發展就是在不斷重複這一過程,就是在不斷否定,肯賀旦胡定。

這就是否定之否定。當然不斷的重複,迴圈,不是簡單的。而是由低階到高階,由簡單到複雜遲吵。

一句話,實事求是。

實踐問題

2樓:_幻夜流風

早上剛好了乙個快遞的問題,案例如下(案例及其常見,時間地點你自己定):

有這麼一段對話: 快遞公司員工 :「你好,你的貨到了,在這籤個字。」

買家:「我先看看貨。」

快遞公司員工 :「不簽收不能驗貨。」

買家:「為什麼?」

快遞公司員工 :「我們公司的規定。」

買家:「不驗貨我不能簽收。」

快遞公司員工 :「好,那我走差攜衫了,算你拒收。」

法律分析如下:

快遞公司員工的做法,是即不合理隱鬥又不合法的,其實質是試圖減輕自己的法律義務,增加收貨人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因此,我們一簽名,就是自認貨物完好了。即使拆了之後發現貨物損傷,也很難在法律上追究快遞公司的責任。

但是,目前從具體操作上,事前又確實對他們無可奈何。

對於某些有前科的快遞單位,可以開啟手機錄音功能,如果在公司最好是在公司前臺攝像頭下,進行收貨。如果對方堅持先簽名再收貨,那麼就宣告一句「如果我簽了,再驗貨,發現貨物有問題你們會負責嗎?」,等對方承諾之後,簽字收貨。

如果貨物沒有問題,萬事順利。如果貨物有問題,則你手上也有證據證明你是被脅迫簽字的,既有與快遞虛腔公司商量的籌碼,走法律途徑也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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