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南欣
國有土地不存在土地徵收的問題,因為國有土地就是屬於國家的。但是國家字徵收的時候會對於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補償。一、國有土地徵收與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為徵收造成的搬遷以及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為徵收房屋造成的停業停產補償。
二、被徵收人可獲四個方面補償:1、房屋價值補償是所有補償中最重要的,被徵收的房屋價值要由又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方式來評估確定。對殲兆纖於被徵收的房屋價值補償不能低於房屋徵收決定日被徵收範圍內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
對於和房屋主體建築有關的附屬建築或是構築物,都要一併進行評估。2、因為徵收房屋氏仿造成居民搬遷的,應該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懸著房屋產權調換的,要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用或是提供週轉用房。
如果提供了週轉用房就不用支付臨時安置補償了。週轉用房超過約定的過渡期限的,就要向被徵收人支付雙倍的臨時安置費用,或是延長週轉用房的使用期限,並賠付一倍的臨時安置費用。3、因徵收房屋造成停業停產的補償,要根據房屋被徵收錢的效益以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來決定補償多少。
具體辦法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指定。停產停業的利潤損失是指企業主營業務的利潤損失,不包括投資利潤損失。4、對於按期搬遷的徵收人,市、縣**會給與獎勵,如果沒有按期搬遷的則無法享受**給與的獎勵。
補助一般都是針對一些生活困難的,有重大疾病或是住房困難的家庭的救助。補助和獎勵都猜念不具有普惠性,並不是每個被徵收人都能夠得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市、縣級人民**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2樓:凱諾律所
你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一友閉笑般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所以該條例中的,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一好含般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費等之類的費用,原則上來說是不可以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態橡。
哪些是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
3樓:姜超
土地徵收亦稱「徵收土地」。土地改革時我國**依法改變土地所有制的一項措施。所徵收土地,不給代價;土地除歸公有外,其餘分配給無地或少鎮如地的農民。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
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
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並應當符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進行土地徵收活動綜合上面所說的,徵收土地每乙個城市都在進行之中,但是對於徵收土地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徵收,而且在徵收之前還必須要取得被徵收人的同意,經過簽訂了合同才算是消旅鋒正式的徵收成功,如果強制性的徵拿晌收土地,那麼被徵地人是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是什麼意思
4樓:齊鳳
是指市、縣級人民**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進行徵收並給予補償的行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培信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配此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確定的扒埋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土地徵用與徵收的區別是什麼
5樓:齊家
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的含義和區別卻是很大的,賠償的方式和金額也是不同的,因此最好是不要把二者混淆了,那麼土地徵用與徵收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和一起來看看吧。
1、定義不同。
1)土地徵用是指我們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強制把集體土地拿來使用,同時會根據規定給予該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經濟補償,當土地不需要使用的時候,國家就會把土地歸還給原集體經濟組織。
2)土地徵收是指我們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需伍吵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強制把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同時會給予該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被徵收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2、法律後果不同。
假如是土地徵用的話,那麼土地的所有權是沒有變化的,仍然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不過土地的使用權暫時借給了國家。假如是土地徵收的話,那麼土地的所有權就會從集體經濟組織轉交到國家所有,土地性質也會從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
3、審批機關不同。
假如是土地徵用的話,那麼一般需要經腔猛侍過我們國家縣級以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同意。假如是土地徵收的話,那麼一般需要經過我們國家的***的審批同意,以及省級人民**的審批同意。
4、土地用途的性質不同。
假如是土地徵用的話,土地一般是被用於建築臨時性的施工場所、搶險救災基地、施工材料的堆積低等等,不可以建築永久性的建築物,當土地的徵用期限到了以後,國家就會把土地歸還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讓土地迴歸到集體土地中。假如是土地徵收的話,土地一般是被用於建築永久性的建築物,而土地就會變為施工建設用地。
5、補知判償標準不同。
假如是土地徵用的話,土地所有權並沒有被變化,所以土地賠償標準一般會比較低,一般只能獲得徵用期間無法從事農業生產的相關土地賠償、土地附著物的賠償費等等。假如是土地徵收的話,土地所有權已經變為國有,所以土地賠償標準一般會比較高,一般可以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費、土地附著物的賠償費等等。
以上就是關於土地徵用與徵收的區別是什麼的詳細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更好的區分清楚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大家一定要區分清楚土地徵用和土地徵收,從而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的區別
6樓:盧澤華
法律分析:徵用土地和徵收土地的區別有:徵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徵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徵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徵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徵收而消滅;徵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徵收土地由***和省級人民**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貼,國有土地大約能收多少錢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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