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慢性病,但堅持工作,合同期未滿,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沒有醫療補償金

2022-12-31 21:40:47 字數 5221 閱讀 5765

1樓:歲末年終

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從工作滿一年時起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另外,在你患病期間用工單位無權單方解除你的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法」。你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告他。

2樓:克莉斯姐姐

按照規定,醫療期內不能裁員。目前的情況屬於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協商解除,可以不依勞動法規定;公司提出的協商條件,你可以不接受,並提出你自己新的協商條件,如果公司也不能接受,那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的病屬於職業病,那麼單位要支付你醫療補償費用,如果不是,單位只支付你相應的經濟補償就可以了。

有慢性病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兄弟乾杯吧無悔

正常休病假如在醫療期內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則合同必須延至醫療期滿。(一定要計算準確自己的醫療期)

若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是要求經濟補償,勞動局都會協助你解決相關事宜的。不能主動辭職,主動辭職就什麼都沒有了,要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樓:合肥律師單勇

具體要看屬於哪種疾病。

6樓:出馳穎

那要看什麼單位了,一般是調整崗位

勞動法中規定員工得了重大疾病之後,合同期滿後原單位要解除聘用,員工可以得到什麼樣的經濟補償。

7樓:律師萬贏

根據勞動相關法律吃規定,勞動合同

存續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專後勞動合同並非自動屬解除,而是需要順延到醫療期滿。

勞動者可以獲得1、醫療期工資,2、經濟補償金;3、醫療補助費1、醫療期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

2、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醫療補助費不低於六個月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8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結束,依bai然沒能痊du愈,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可以

zhi依照勞dao動法解除合同內,解除合同的補償,按照你容在單位的工齡,每一年工齡,給予你乙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另外還應該一次性支付你不超過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9樓:楊盛律師

你好,根據你描述的情形,如果公司不再與你續簽勞動合同,那你就沒辦法回公司上班了。但公司應該給你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金和6個月醫療補助費,如是重病的話,應該再補償3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來動合同法》第自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bai,勞動者患病或者du非因公負傷,在規zhi定的醫療期滿後dao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並按照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補償金。若單位不願續簽合同的,也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11樓:易榮資訊交流

如果簽訂合同!那麼你這個事情就好辦多了!他是不能夠和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需要知道詳細情況!你可以去那個叫一流管理**看看!把你的詳細原因寫上!會有專家為你解答

12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下,在合同期最後乙個月生病了,單位要解出患者的合同?是否單位能給患者的補償嗎?

患重病員工醫療期到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仍需付其經濟補償金嗎

13樓:劉崢嶸劉劍鋒

患重病醫療的工資待遇,首先看雙方的勞動合同怎麼約定,沒有約定,一般沒有報酬。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上的特定概念,未到期,企業主動解除合同,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就是勞動合同到期,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你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14樓:韓飛律師

患重病員工醫療期到期,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勞部發[1994]479號)與 《勞動合同法》中都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即當員工不存在嚴重違紀、失職等過錯行為時,用人單位不得在該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應當順延至該期限結束。有關醫療期的長短法律政策也有其明確界定。同時,醫療期並非必須一次休完,醫療期3個月的可以在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15樓: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中的平均工資的計算:

一、2023年12月31日前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前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2023年1月1日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6樓:土流集團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17樓:郝珊珊律師

回答提問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無年限限制

還是說最高不超過12年

回答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最多12年。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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