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屋產權的問題,離婚後房屋產權的問題。

2022-12-21 12:56:41 字數 1041 閱讀 7164

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房產的分割是乙個相當複雜的問題,通常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才能確定分割的方式和分割的份額。你來信所提的問題是乙個比較特殊的問題,其特殊性在於你們的房產涉及房改政策以及購房合同中所附條件的有效性問題,現就這些問題作一些簡單的分析。

一、關於購房合同的效力

從信中介紹的情況看,這是乙個附條件的購房合同,它與一般的購房合同有兩點明顯不同。其一這是乙個購買房改房的合同,它除了要符合一般法律規定以外,還要符合房改政策的規定;其二這是乙個附服務期限的購房合同,它把房屋買賣關係和勞動關係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組合在乙個合同之中。房改政策規定,售房單位在**公有住房時,對本單位職工和已調離的職工應當同等對待,不因購房人是外單位職工而採取歧視性政策。

信中的售房單位對所有購房職工實行統一的規定,購房人也認可並同意合同中所附的條件,該合同沒有違反房改政策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合同是有效的。

二、關於房屋產權的歸屬

按照我國房地產登記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房屋權屬的依據是房屋所有權證。儘管售房單位將在服務期滿之後,才將房產證交給購房人,在此之前房產證由售房單位儲存,但這並不能改變購房人擁有房屋產權的事實。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如果發生,購房人將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售房單位支付違約金,但並不交回房產,購房人仍舊是該房產的房屋所有權人。

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之外,歸夫妻共同所有。故上述房產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時房屋產權的分割

鑑於該房屋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割。但由於該房屋不同於一般的房屋,它附有乙個在將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這個可能發生的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的房產而發生的,理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因此在解除婚姻關係時,可以先按常規的離婚房產分割的原則對該房產進行分割,對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可以約定在發生時,由雙方按房產分割的比例共同承擔,如果購房人服務期滿5年,沒有發生違約,則雙方均不承擔違約金。

2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在原購房過程中沒有任何手續有女方介入,那現在也不用辦什麼其它手續了。只要在離婚時把該協議提交給民政部門登記備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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