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道思修法律基礎知識的思考題,是關於緊急避險的

2022-12-21 12:51:11 字數 5302 閱讀 9756

1樓:匿名使用者

要負責任,不過不一定是刑事責任,也可能是民事責任,要看造成的損害有多大,如果是重大的損害就是刑事責任,一般損害就是民事責任。理由如下:

緊急避險的構成中包括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這個是指正在發生的危險必須是迫在眉睫,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已直接構成了威脅。對於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

例如,海上大風已過,已經不存在對航行的威脅,船長這時還命令把貨物扔下海去,這就是避險不適時。船長對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損害,應負刑事責任。同樣,在案例中所面臨的危險是就要發生,不是正在發生,所以船長還是要負責任。

正在發生是指颱風已經在刮,此時風浪巨大,船長再下令拋棄貨物,就是緊急避險了。

2樓:真漢子

我在這裡插一句:緊急避險所謂的不法行為正在發生,應還包括有現實的緊迫(一般司考輔導員講到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老喜歡這個詞的),就是上述那種情況,況且,根據期待可能性原則(這裡就是法官的判斷,而非針對該題了,中國沒這個原則的,只有法官裁判的時候可能會用,直接以),應當支援船長滴,再有,海商法規定共同海損了,只是個民事問題,不應該刑法來參與(如果僅限於刑法問題,另當別論);總之,根據第一點,即不法行為正在發生,應該包括現實緊迫,即可用緊急避險來斷定(其實共同海損就是緊急避險,民事中當然也有緊急避險),所以,這個導師的答案值得商榷

結論,現實中以海商法中共同海損來斷定該事件的性質,海事法院解決

3樓:八三老人

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都是針對正在發生的情形下採取的,而不能提前行使此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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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思修不考試 只做乙份報告就可以了啊

關於緊急避險的問題

5樓:華律網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

成立緊急避險要滿足以下條件:(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樓:雪牧

1 .刑法典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第 2 款規定: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 3 款規定:「第 1 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殊責任的人」。

由此可見,構成緊急避險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緊急避險,前提是有危險需要避免。

一般說來,危險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來自自然力量的危險;來自動物的危險;來自人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危險;來自人和生理、病理原因的危險。此外,所說的危險必須是客觀真實的危險,而不是行為人假想、推測的危險。

如果本不存在危險。此外,所說的危險必須是客觀真實的危險;而不是行為人假想、推測的危險。如果本不存在危險,但行為人誤以為存在危險,並因此實施了所謂的避險行為,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假想避險。

假想避險不是緊急避險,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二,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就是說,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將立即造成損害且尚未結束。如果行為人在危險尚未出現或者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實施所謂的避險,刑法理論上稱之為避險不適時。避險不適時不是緊急避險,應當根據具體情形確定行為人是否負刑事責任。

第三,緊急避險的物件條件。即緊急避險的物件不是危險的**,而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對危險的直接對抗,不能構成緊急避險,有可能構成正當防衛。

第四,緊急避險的限制條件。由於緊急避險要無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所以,法律對緊急避險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即,行為人只有在找不到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夠實施緊急避險。

否則,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能構成緊急避險,而應當根據具體情形確定其相關的法律責任。第五,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有正當的避險意圖。

所謂正當的避險意圖,是指避險人對正在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並希望以避險手段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心理狀態。所以,行為人不能為了保護非法利益,實施所謂的緊急避險。第六,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

對於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刑法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刑法學界和刑事司法界一致認為: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

即是為了保護乙個大的合法權益而犧牲乙個小的合法權益。對於合法權益大小的權衡,一般認為: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中,生命權為最高權利;財產權利的大小可以用財產的價值來衡量。

此外,根據上述第 3 款的規定,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殊責任的人。所謂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殊責任,是指某些人依法承擔的職務或所從事的業務活動本身,就要求其於一定的危險進行鬥爭。例如,消防隊員在救火時,必須面對燒傷的危險。

題中,陳某被人追殺,面臨生命的危險,為了逃命,將丁某推下電單車,並將車騎走。其行為完全符合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2 . 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具有如下特徵:( 1 )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 2 )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發覺的方法,暗中將財物取走。( 3 )主體是一般主體。

( 4 )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題中,陳某因為緊急避險將丁某的電單車奪走,使丁某喪失了對電單車的支配。所以,陳某將電單車尾部工具箱的鎖撬開,將其中的 2000 元現金和存單據為已有,實際上時在丁某不知道的情況下,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可見,陳某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特徵,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值得一提的是,對於陳某的行為不能夠認定為侵占罪,因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顯然,題中電單車及其上的財物是陳某奪來的,而不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故陳某的行為不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

3 .所謂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毀壞,就是使財物的價值或者使用價值全部喪失或者使財物受到破壞而部分地喪失價值或者使用價值。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使其喪失價值,而不不為了非法占有,這是本罪與盜竊罪等其他一些財產犯罪的區別。

過失不能成立本罪。題中,陳某在盜取了車上的財物後,將價值 9000 元的電單車推至山下摔壞,完全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特徵,故應當以該罪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陳某將電單車推至山下摔壞的行為不是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所謂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是指在狀態犯的場合,利用該犯罪行為的結果的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罰性,但由於被綜合評價在該狀態犯中,故沒有必要認定為成立其他犯罪。例如,行為人盜竊他人財物後,又將該財物毀壞。行為人毀壞財物的行為就是不可罰的事後行為,只成立盜竊罪。

題中,陳某的行為之所以不是不可罰的事後行為,最關鍵一點在於,陳某先前從丁某處奪得電單車的行為不是犯罪,既無犯罪,自然無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4 .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虛構事實,是指無中生有,編造假情況,由此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自願」交付財物。隱瞞真相,是指掩蓋客觀存在的事實,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而受騙上當。

用詐騙方法占有財物,是詐騙罪區別於其他侵犯財產罪的主要特徵。題中,陳某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在到期之前將存單中的 2 萬元取出,就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特徵。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陳某在盜竊存單後,又偽造身份證在到期之前將存單的 2 萬元取出的行為之所以構成盜竊罪,是因為陳某盜竊存單的行為,並沒有使其直接獲得所要非法占有的財物,盜竊行為只是為實現詐騙創造條件。

也就是說,盜竊行為並沒有使陳某獲得支配財物的充分能力,盜竊行為在陳某獲取財物的過程中不起主要作用。陳某能夠獲取財物,關鍵還在欺騙。我們不應當將陳某偽造身份證在到期之前將存單中的 2 萬元取出的行為視為盜竊存單的行為的繼續,而應當單獨進行考察。

1.看情況2.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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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實在為好

一、首先分析整個案情的來龍去脈,弄清裡面包含的法律關係。1、甲、乙乘坐公共汽車,則甲、乙二人與汽車公司之間建立了客運合同,運輸公司依法負有安全送達目的地的承運人責任,甲、乙在運輸過程中人身受損,運輸公司依據法律和客運合同即負有賠償責任,就此而言運輸公司對乙的損害後果負有賠償責任;2、小孩違章突然臨車橫路,司機為避免撞碰小孩採取緊急制動措施,屬於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司機的緊急避險行為操作得當不具有過錯,小孩的臨車橫路行為是導致司機緊急避險行為產生的原因,也就是乙負傷的根本原因,小孩對因此造成的後果負有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但因小孩系未成年人,其過錯責任由其父母轉承;3、司機緊急避險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但基於客運合同關係,運輸公司應首先承擔客運承運人的違約責任,在承擔責任後可向小孩的監護人追償;4、甲因司機的緊急避險行為致使乙負傷,但甲與乙同為乘客,甲主觀上沒有損害乙的故意,造成乙受傷亦非過失所致,屬於法律上規定的不能預見情況,因此對乙的損害不承擔責任。二、張三的遺囑無效。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50萬元存款張其享有一半,張只有25萬元遺產,張將應歸屬其妻的25萬元亦納入自己的遺產處分不當,因此無效。按照法定繼承,張的25萬元遺產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繼承,一般而言妻、兒、女每人享有25萬元的三分之一,由於張死時妻已懷孕4月,根據代位繼承的規定,遺產應留乙份待胎兒出生後由胎兒繼承,那麼25萬元分成四份每份6.

25萬元,如果胎兒未能出生,則其份額再由三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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