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拖欠我保險,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有沒有補償

2022-12-21 07:06:12 字數 6448 閱讀 6136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樓:毓政苑

有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單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為你辦理社會保險,那麼屬於違反法律法規,你以單位違法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辭職的,單位應該是承擔雙倍的賠償金。

4樓:赫赫然慧

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現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經濟補償金,上了幾年班就幾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還要提出要單位幫你補繳社保的要求。你有證據證明單位扣繳了你的公積金等,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供的。

5樓:碧色連天

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應雙倍補償。

單位拖欠我保險,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有沒有補償,已經交了辭職報告, 5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你依據三十八條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馬上走人,並可主張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你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樓:雁歸戲天

很難得到賠償。勝算50%。因為你的情況不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險可以一次性繳納的。

8樓:鄧昊宇律師

拖欠保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的話你可以直接提出辭職並要求補償金,並不需要公司批准,也不需要提前三十天。

9樓:鹽城律師服務網

這種情況是勞動者可以立即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之一,建議要求公司賠償經濟補償金,你的主張肯定沒用問題。

10樓:趙輝煌律師

如果你的所述是事實,那勝訴是100%。

11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以不繳納保險辭職,單位需要給你補償經濟補償金。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辭職,那麼只能要回拖欠的工資和繳納社保。你完全可以以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和拖欠工資為由要求對方給你賠償。

縱橫法律網-山東眾英律師事務所-凌程明律師

如果我以單位沒有保險為由提出辭職,而要求賠償,單位不理不睬怎麼辦?

13樓:正氣長春

如果你以單位沒有保險為由提出辭職,而要求賠償,單位不理不睬,你可以向勞動機關投訴,要求進行調解或者仲裁。

投訴**號碼12333。

對仲裁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14樓:旅遊攝像機看天下

只有四金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其它沒有理由賠償,四金不交是可以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舉報可以要求賠償申訴的,其它不行。

單位拖欠了我5個月的社會保險,我是否而已以此為由提出辭職?怎樣才可以證明單位拖欠保險不交?謝謝!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用身份證去你當地的社保局或者去社保網查一下,如果沒有社保檔案不就是沒交了嘛。

以公司未給交社會保險為理由辭職,這辭職報告該怎麼寫?公司不肯支付經濟補償怎麼辦?

1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中的以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為由而被迫辭職,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7樓:麥在他鄉

你主動交辭職報告的話,一分錢也估計拿不到了,你可以用公司未給交社會保險為理由到當地勞動局去投訴,至於下一步怎麼做,那麼的人會告訴你的

18樓:080808數字

你還想要寫多美好啊,

勞動衝裁不管這些的,律師一般也沒用。我以前一家公司也欠我們一年的社醫保,勞動局說不管這個的,叫我們去找地稅的,前後去了很多次地稅局,地稅局去催了也沒用。而且,公司都是找乙個人並不重要的人出來應付下而已。

最後我們去找法律援助,律師和老闆談了,說只能支付百分之50,自己還要墊百分之50,而且是之前已經被公司扣去的幾百不算在內。

最後我們糾集十幾個人,在一起去地稅局投訴,現在過去半年也沒回覆。

勞動局也說了,如果是欠工資,就算把公司拍賣了也會給大家發工資,社保只能看老闆的意願啦。而且走法律程式上法院很麻煩。要一定的人數,投訴次數和時限。

我們公司拖欠工資,保險,我提出辭職了,能得到經濟補償金嗎,怎麼做

19樓:旁智敏

公司拖欠工資,員工是可以隨時提出離職的。關於補償金是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有以下過錯情形之一,導致勞動者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以上是我引用的勞動法中的條款,樓主應該能看明白吧。程式其實很簡單,直接去勞動局提交申訴材料,但個人要做好證據,一是證明是這家公司的人,把你的廠牌,工資條,工資卡或勞動合同直接交給勞動局就可以了。然後剩下的事,他們會進行勞動調解,調查解不服的,可以通過法院解決。

2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要回你的工資。

縱橫法律網 張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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