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人死了要收回嗎,農村土地確權,老人死後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2022-11-15 17:26:10 字數 5579 閱讀 6765

1樓:

如果老人去世後,土地是否能夠繼承,最主要的還是得根據「農戶是以何種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土地型別」來判定。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沒有繼承權的。這些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如果您和子女分戶,子女將不能繼承,但是土地的收益是可以繼承的,農民朋友也不必過於擔心。

二、林地的承包權是可以繼承的,包括承包權和承包林地所產生的收益。

三、其他方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可以繼承。比如,有些土地是通過流轉,開荒闊地,招標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是可以繼承其承包權的,包括承包所得的收益等。

四、最值得關注的是農村的宅基地,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的話,是可以申請使用權的,之後可以對房屋擴建改建等。但是如果已經分戶的,並且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房屋倒塌之後會被村集體收回的。

擴充套件資料:

以下土地會被**

5類宅基地在今年的確權工作是不予確權:

1、一戶多出來的宅基不予確權;

2、宅基地權屬不清、存在違規的;

3、城市居民購買的宅基地房屋;

4、審批後閒置兩年以上未投入使用的額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不符合提低利用總體規劃的。

3類宅基地將收回重新利用:

1、沒有獲得合法手續,非法轉讓的宅基地;

2、因病故銷戶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這樣的情況大多是五保戶的宅基地;

3、因要建設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專案需求被占用的宅基地,已經給予合理的補償。

2樓:法師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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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不會收回。

農村人去世之後土地是不會被收回去的,這部分土地就當做是死者的遺產,可以被子女繼承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其實我國農村的土地承包權並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而是以農村家庭為單位來進行土地承包的,以每個家庭的戶主為土地承包的主體,家庭中的每個成員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的權益,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共有人進行確權收益,同時也共享收益。在確權登記時,以二輪土地承包經營劃分時的土地作為基礎,進行確權登記。這樣既可以保證,家庭有新生人口時保證其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權益,也可以保證家庭中有成員死亡後,土地承包權益也可由其它家庭成員繼承。

更多1條

3樓:土流集團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合法的。

如果是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審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登記。

4樓:匿名使用者

按國家規定土地是要收回的重新分配的。

國家《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為30年不動產,要30才可以重新分配。

看有沒有趕上新一輪的土地分配,或者很多地方30年過去了也沒有重新分配土地。

5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應當及時予以收回的!

農村土地確權,老人死後的地是不是要收回?

6樓:暴風雪影

老人離世,土地由繼承人繼承。如果你父親也離世了,也是由繼承人繼承,到下一輪土地確權終止,下一輪土地確權,離世的人沒有土地權。

7樓:301中

土地承包期間,不因家人去世而收回

可以由繼承人繼續耕種,包期滿收回

你們兄弟可以輪流耕種,也可以由一人耕種。如果你和父親生活在一起的,你耕種就可以

8樓:天津六月雪

土地是集體的不能繼承,如果沒有收回去你就先種著。

9樓:前蘊

老人去世後土地是否被收回

在農村老人去世後村委會是否可以收回土地

10樓:豆村長de草

沒有確權時,在沒有規定承包期限的情況下,如果老人或者是家庭成員去世,並且名字在戶口本上,土地確權時候可以由戶口本上的家庭成員或者子女辦理繼承手續,繼承承包土地。

老人去世,子女已將戶口遷入城市,成為非農戶口,那麼其土地確權還是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給該家庭,交由家庭成員繼承繼承者。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本村的戶籍,不可以是外地和外村的戶籍。

農村土地確權,關於個人承包,即單戶承包戶主去世,其承包的土地,由後代繼承,繼續承包耕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將戶口全家遷入到城市落戶,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期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將戶口遷入到社群的市,轉為非農戶口,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發包方有權利收回承包的土地和草地」。

也就是說:子女,因為上學或者是其他情況將戶口遷入城市的,那麼就屬於非農戶口,不帶土地繼承範圍內,則以,該戶土地,由村集體收回處理。有些特殊情況,農村土地承包主體是個人,沒有子女親人的,或者子女落戶城市生活,那麼土地,就由村集體處理,納入村機動地管理。

擴充套件資料:

確權工作是不予確權的情況:

1、一戶多出來的宅基不予確權;

2、宅基地權屬不清、存在違規的;

3、城市居民購買的宅基地房屋;

4、審批後閒置兩年以上未投入使用的額宅基地;

5、宅基地使用不符合提低利用總體規劃的。

3類宅基地將收回重新利用:

1、沒有獲得合法手續,非法轉讓的宅基地;

2、因病故銷戶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這樣的情況大多是五保戶的宅基地;

3、因要建設基礎設施以及其他專案需求被占用的宅基地,已經給予合理的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承包的責任田有效期由合同規定(通常是30年),可查詢當時簽訂的合同,如未到期,村委會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權),責任田的使用權由去世老人的財產繼承人擁有至承包合同到期後再重新分配。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老人的土地承包責任田可以繼承。

13樓:小海

據我所知,現在的農林地產權是70年不變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的 沒有這個說法的

農村老人去世後,**可以收回土地嗎

15樓:土流集團

如果是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家庭農村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1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條是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是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十五條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好好看看這三點,沒有一點能說明在承包期內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經營權的,第四條反而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看明白了嗎!!!

死亡人口的土地要收回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有的地區是要收回村集體的,因為土地是不存在繼承的。有的地區土地是按家庭來計算的,個人死亡後土地還是歸家庭所有不收回集體。每個地區的政策不一樣的,可以去村委諮詢。

18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農村人口死亡並不影響土地確權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經濟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是個人曾經承包經營。

19樓:

有沒有家屬,有家屬應該會給家人,沒有那就歸國家所有

20樓:阿元

現在我們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家庭共同承包,不是個人承包。

只有承包戶的全體成員都死亡了,土地才能收回。

僅僅承包戶的其中乙個人死亡,承包土地是不能收回的。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承包耕地或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並無繼承人的,應當及時登出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並由發包方收回其承包地。

農村分給個人的土地還在承包期間,承包人死亡,現在村里要收回土地是否合法

21樓:西郊有雨

如果是無繼承人的土地是可以收回的,如果不是,那村委會是無權收回的。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收回農民承包期內的土地,土地的經營權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承包人死亡後其承包土地應該由繼承人繼承直到承包期滿為止。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2023年10月17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

擴充套件資料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第一款規定:「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方發生什麼樣的變化,只要承包方的家庭還存在,發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公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只要承包方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只有承包戶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樓主提問到的問題只是承包人死亡,這個承包戶的其它成員還存在的,說明這個農戶家庭並沒有消亡,在承包期內,村很是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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