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按什麼情況分配現在農村土地如何分配?

2021-03-08 16:23:53 字數 5096 閱讀 9054

1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土地分配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具體原則和規定: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式合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經營權是以農村家庭為單位的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比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權承包。你說的他人承包如果是非本村成員承包,應當由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才可。他人是本村村民的,你可與村委會協商在取得承包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如果村里還有機動地,可以讓他們從機動地中分配土地給你,如果沒有機動地,應該由村里對因沒有分配土地給你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現在農村土地如何分配?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結婚村里只能按乙個人戶口分田地。老婆孩子能不能分到田地,要看你的妻子的戶口歸屬地,要是和你戶口同一屬地,就有權分到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1、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2、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3、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4、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5、你肯定能分到地,至於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們村里有多少地,原則上應當是村集體所有成員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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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分配依據原則:

(1)依法依規、規範操作。要尊重民意,又要符合政策,做到不違規、不漏項、不損害農民利益、不留後遺症。

(2)按戶確權、保持承包權穩定。從實際出發,按戶確權。在尊重農民意願的前提下,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也可以確權確地。

對因當年聯產承包出現產量高的土地以少頂多、產量低的土地以多頂少而造成實際耕種面積與賬證面積不符的,經承包戶認可後,可按實際耕種面積登記賬證。

(3)試點先行、有序推進。採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推廣的辦法,試點擊擇由各地自行確定。可以在已流轉或正準備流轉的土地先行著手,也可以選擇不同型別的土地進行試點,對承包關係比較清晰,條件比較成熟的地方可率先加快推進。

(4)分類指導、民主協商。根據平原、丘陵、山區及民風民情等特點,分類實施,不搞統一模式,不搞一刀切。重大事項均應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在積極引導、民主協商的基礎上,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開組內村民大會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5)統一部署、分工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由各級黨委、**統一部署,各相關部門明確責任,圍繞「四個中心」,即確權主體以農民為中心,登記頒證以村組為中心,改革責任以縣鄉為中心,監督指導以省市為中心」,上下協調,橫向配合,共同組織實施,確保任務順利完成。

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土地補償分為生產安置費和青苗補償款。一般是由你們所在的組決定分配方案的。

2、你在a地有土地,那麼相應的,如果你在b 地承包了土地,那a地的土地應該交還。但因為30年不變,所以你在b地分不了土地,你a地也不用交還。

3、如果你進行了安置,享受了養老保險政策,那麼,你就農轉非了,無論ab,你都沒有資格享受承包權了。

4、如果你沒有享受養老保險政策,承包期到後,在a地你沒資格承包土地,但在你戶口所在的b地,就可以承包土地。

5、另,房屋與土地無關,補償款安置費你和當地的人一樣享受。

6樓:

推進戶籍與農村集體土地股權分離-促進農業用地私有化

我國是乙個農業大國,但不是農業大國。憶往昔,我黨帶領全國人民通過艱苦的革命鬥爭,為廣大農民取得了土地的所有權,解決了四萬萬同胞的吃飯問題。但是隨著全球工業化的浪潮,農業在我國國民經濟的表中逐步下降。

農業收入佔農民收入的比重已經很小。

目前我國實行的農村集體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產到戶。雖然解決了種地積極性的問題。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對我國公升級成為農業強國是非常不力的。

家庭聯產承包導致我國土地更作者的作業面積非常小,一戶只有幾畝地。有的一戶甚至有幾塊地。非常不利於機械化作業。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單純的靠農業耕種來買足農民生活的需要以及是很不現實的事情。種地的純利潤一畝地只有一千有餘。試問,幾千元的年收入如何滿足農民一戶的生活需要。

在當前這種情況下,收入高的根本不屑於土地帶來的那點收益。直接與原集體脫離。中低收入人群雖然進行農業耕作。

但是往返於耕種與非農收入之間。種地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已經成了雞肋。食之無味,仍之可惜。

農業耕種的播種施肥打藥,灌溉對於這部分人來說已經成了拖累。通過戶籍與農村集體土地股權的分離。固定每戶的股權比例。

經過確認永遠不變。通過股權交易的形式促進土地集中。

農業耕種的機械化,土地集中的情況下。能夠實現耕作的高效化。對於耕作效率的提高不是一點。

通過集體土地股權交易農村的精英人群,可以用賣地的第一桶金,進行創業。為國家經濟的發展注入生力軍。有很大一部分中高收入的年輕人,在缺少父輩的資助的情況下,要在城市發展,在城裡安家落戶。

通過土地買賣,有很多年輕人可以利用賣地款直接在城市首付買房。對房地產的發展也是乙個不錯的機會。

更有利於城市資本向農村轉移,大城市的資金量是很充沛的。通過土地買賣。社會上的閒置資金直接轉變成流動資金,為國家經濟迴圈注入新鮮血液。

通過土地買賣形成大的地塊,農村村組集體要辦的事情也有了牽頭人。

當然在農村股權轉讓前對農村土地在集體內進行一次重新分配提高農村集體土地股權土地數量的精準,對買賣雙方的土地轉讓能夠達到很有力的促進作用。

人們的需求是多樣化的,有的資本需求高風險高利潤率,但是有的資本卻尋找穩定的收益。有的人喜歡大城市的喧鬧,有的人想過田園生活。長久以來中國的土地制度過於僵化,一直是農民進城。

農村人口城市化。非常不利於城鄉間的融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妻子和孩子不是農村戶口,享受居民相關政策,所以不能分到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你肯定能分到地,至於能分多少地,那要看你們村里有多少地,原則上應當是村集體所有成員平分。

8樓:匿名使用者

看各地政策吧,像我們這都是只要戶口落成了農業戶口就能夠分到地,根本就沒有執行所謂的30年不變,只要有人去世了或者是戶口不是因為考上大學而轉成非農業戶口的,或者是獨身子女滿16歲了,都會將土地**,然後把地按照入戶的順序依次分給婚遷進來的以及新出生的小孩,而且由於所處在城郊,土地太少了,到現在都有很多人沒有分到地呢

農村的土地分配政策是什麼?

9樓:巒侖

農村土地法律上講,所有

權歸你們村集體所有,所以是否在一定週期後重新劃分,應有村集體行使表決的權利……你戶口因諸如婚嫁、取得非農業戶口等原因遷出,就會失去你之前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嚴格意義上講不屬於某個個人。而是如上面所說的歸村集體……所有你所說的土地證應該是土地承包證,它可以依法證明你對某一塊土地享有承包經營的權利……

10樓:perfect丶小明

一是完善土地徵收制度。針對徵地範圍過大、程式不夠規範、被徵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徵收範圍,探索制定土地徵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範圍;規範土地徵收程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徵收資訊;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範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1、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2、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3、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完善對被徵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制。

4、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

5、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農村土地如何分配,現在農村土地如何分配?

皆有可能 農村土地承包法 規定 1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2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3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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