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工作失誤導致乙份合同沒有老闆簽字就蓋章回傳給對方,現在能

2022-10-26 07:28:26 字數 4726 閱讀 7560

1樓:還好丨丶

不可以,如果是以公司名義擬定的話,蓋章就相當於簽字了,他是蓋章後回傳給對方,當然是雙方合同成立了,如果對方願意的話可以撤銷共同。

對方沒有簽字和蓋章回傳給我方,合同生效嗎

2樓:國色天香

對方沒有簽字和蓋章

回傳給你方,合同不生效。

沒有問問他們為什麼這樣做?

他們不同意這個合同嗎?

如果不同意,是不是需要修改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合同條款上,會有合同生效的條件,如果規定了是雙方簽字蓋章為要件,那麼有一方未蓋章則不能視為合同生效。

我方做好合同並簽字蓋章郵寄給對方簽字蓋章並要求對方回寄乙份,但對方沒有回寄,這份合同還有效嗎? 郵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內容註明:一式兩份,收到簽字合同後才可以生效即可!

和客戶簽訂乙個銷售合同 我們這邊已經簽字蓋章了 但是對方沒有給我們回傳 對方會拿我們的合同說事嗎

5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你好,如果你們在合同中已明確承諾的期限,則不需要擔心。如果沒有,為了防止以後不必要的糾紛,目前你們最好的辦法就是告訴對方承諾的期限。就是說對方應在多長時間內簽章回傳。

如果對方在你們要求的期限內沒有簽章,則合同無效,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如果對方在你們要求的期限內簽章,則合同至簽章時生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6樓:楊文戰律師

傳真也是簽訂合同的一種方式,如果是單方蓋章後傳真給對方,在文字上最好標註多長時間內對方必須蓋章回傳,否則協議作廢。

如果沒這個約定,你們最好再書面催示一下,以防萬一。

7樓:丁桂林律師

不會。如果在合同中已明確承諾的期限,則不需要擔心。如果沒有,為了防止以後不必要的糾紛,應該告訴對方承諾的期限。

就是說對方應在多長時間內簽章回傳。如果對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沒有簽章,則合同無效,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如果對方在你們要求的期限內簽章,則合同至簽章時生效。

法律分析

簽訂合同後沒有給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具體合同條款判斷,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一般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義務,後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的一方若無法證明其不履行有免責事由,會構成違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一旦合同到達終止時間,可以自然終止,但一般不影響違約責任的追究。

如果是同時履行,雙方都沒有履行,可能導致雙方違約,按照違約條款確認各自的違約責任(違約條款不一定是對等的,而且很可能違約計算標準也不相似)。在合同書中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十分重要的,沒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就不能最終確認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協商一致,也就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有效。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但是,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也只是形式問題,實質上應當追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乙個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已經履行,而僅僅是沒有簽字蓋章,就認定合同不成立,則違背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上述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等對方確認後就生效的約定,是可以的。

縱橫法律網 李仁尚律師

你好,乙份合同乙方簽字蓋章傳給甲方了,但沒有甲方蓋章,這份合同甲

9樓:du知道君

他不是補了嗎?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效。

銷售合同我方簽字蓋章傳真給對方後,對方再蓋章回傳,法律上對這樣的合同生效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間接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鏈的話是可以證明,對方如果就這次銷售合同有向你方打款,你有銷售開票的手續的話,是可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簽字蓋章是通過傳真方式完成,但只要協議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簽訂合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合同生效的要件並沒有特別規定,只要雙方都認可就沒問題。

當然,需要保留一定的書面證據,如可以把合同文郵寄給對方,要求對方蓋好章後再郵寄回來。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方式是有瑕疵的。需要其他有力證據的佐證。

我替公司簽訂了乙份合同。沒有老闆簽字跟公司蓋章。分包的小工程結束了.老闆沒有按照合同兌現。說誰簽字

14樓:匿名使用者

未經允許私簽合同是個大忌。這中間有太多的文章可做。

和老闆協商吧,沒有好的辦法,記住這次教訓,以後大小事情老闆點頭之後再去做,做的同時讓老闆簽字畫押以免有變。

15樓:勁松律師工作站

你當時是公司裡的什麼身份,有沒有公司的授權委託手續讓你代簽合同?

16樓:天空結算3號

跟你簽合同的十管什麼的,主要看求分

簽了勞動合同但是單位沒有蓋章也沒有給我乙份,請問這份合同是否有效?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蓋章並不是勞動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表示勞動合同生效。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勞動合同沒有生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18樓:

1、你以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可能不會得到仲裁委支援。因為你在勞動合同上先簽字,至於單位什麼時候蓋的章,由於單位沒有將勞動合同返回給你乙份,因此你目前也無法得知實情。可以預料,單位在**時會出具乙份既有你簽字又有單位蓋章的合同原件。

因為勞動合同不是以是否返回為合同有效的要件,而是以是否簽字蓋章為合同有效的要件。因此你索要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看來是難以實現的,除非單位把你簽字的那份勞動合同原件丟了。

2、如果你以單位無故開除為仲裁的理由,那就要看單位的開除決定是否合法。如果單位作出的開除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和程式上的要求,那麼單位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並賠償乙個月的本人工資,同時還可以要求支付仲裁期間的本人工資。

3、如果單位否認與你的勞動關係,你是可以讓工友(前台同事)出庭作證。但如果單位不否認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你再讓工友去證明你和單位簽訂過勞動合同的事實,豈不與你以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索要雙倍工資的仲裁請求南轅北轍嗎?

綜上所述,我認為你還是在單位是否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上都用點心。

19樓:毓政苑

第一、實際情況是10年11月上班,11年10月單位簽了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10年11月到11年10月這期間,單位與你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除第乙個月外的10個月的雙倍工資。

第二、單位一直到我離職也沒蓋章也沒有給我乙份,請問這份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生效條件一般在合同中有約定,你可以查詢一下合同怎麼約定(一般約定為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果不合乎合同約定的生效要件,合同就不生效。

第三、同年11月我被無故開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位無故開除你,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雙倍的賠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仲裁**時我如何答辯?

收集好工資卡、工服、工牌、工友證人、其他證據等作為一條完整的證據鏈,援引上述法律法規進行答辯就可以了。

建議在**前看幾遍《勞動合同法》,網上搜尋一下就可以了!

合同我簽字了但是對方還沒有簽字蓋章有效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不想去了就把所有簽字的合同都要回來,不然對方籤了字就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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