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試用期月是否違法,延長試用期乙個月是否違法。

2022-08-30 12:26:53 字數 5458 閱讀 1062

1樓:匿名使用者

延長試用期屬於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樓:找法網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標準則是不合法的,因為這樣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且規定了不同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上限標準,因此延長試用期限導致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時間是不合法的。

3樓:可愛的小晨子

新法對試用期長短的規定是: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和無固定期合同,適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在試用期展現自己的才能,就不能指望通過延長試用期來彌補了。

另外新法對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做了具體規定,那就是「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樓:汪宇晨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超過既違法;而且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單方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

附註:如果碰到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可以按以下方法操作:

(1)告知員工試用結果,雙方認可且簽字。

(2)協商並確定延長的具體時間。(這裡要注意,時間要根據簽訂的合同來定啊,最長也不能超過六個月。)

(3)確定延長試用期內的考核方式及指標,雙方認可並簽字,並保留書面材料。

(4)試用期結束,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評估,決定是否轉正。

延長試用期是否合法?

5樓:法幫網

是否合法取決於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試用期的合同期限必須是三年及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合同。低於三年的試用期是二個月,三個月試用期就違法,實際已經履行的,單位應當支付你3-2=1個月試用期滿月工資的賠償。

如果單位未在你入職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屬於違法,應當支付你從入職滿乙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補訂勞動合同前一天止期間的雙倍工資。如果勞動合同已經簽訂,並且合同也約定了1個月的試用期,那麼公司延長到3個月至少是違約了,如果合同期限不滿三年,那麼同時也是違法了。

6樓: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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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試用期並不能因請假而延長,法律沒有賦予用人單位這樣的權利。公司在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勞動者法定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補償或賠償如下:

你工作不到半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乙個月通知的義務,還應當額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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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員工試用期違法嗎

7樓:蔗糖澱粉葡萄糖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形,某個員工在試用期間表現平平,沒能在原本約定的試用期內對其工作能力看得清楚,於是用人單位想再考察一段時間看看。然而,法律明文規定,不得對同一員工二次約定試用期,此時,延長試用期便成了用人單位最佳的選擇。

對於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需注意以下四個要點:

1、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可見,變更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授權性規範,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

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均可以向對方提出意向(一般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發出要約,對方在接到要約後,作出相關意思表示,或拒絕,或同意,或進一步協商。無論是哪種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在完全自願的前提下,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

需進一步協商延長試用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就延長的相關期限、待遇等,依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充分地溝通,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思強加在對方身上。任何一方不同意延長的,另一方不得單方面延長。

2、應當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

其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認為需要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在勞動合同生效後、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前者是提出延長試用期的存在要件,只有在勞動合同生效後,雙方已經約定了試用期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延長試用期的意向。

後者是提出延長試用期的合法要件,必須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出,如果試用期屆滿再提出延長試用期,為二次約定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法強制性規定。

其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無試用期的,在用工之日前,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增加試用期的意向。

用工之後,則不得再提出增加試用期,約定試用期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開始用工後,表示放棄了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權利,不得再向勞動者提出增加試用期的要求。

其三,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此兩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試用期,當然也就不存在延長試用期之說了。

3、延長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所約定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該款規定的上限期限。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後的試用期限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上限期限。

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3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延長1個月的試用期,延長後的試用期限為3個月,沒有超過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規定,這樣是可以的。

4、延長試用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其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非全日制用工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論是新訂立勞動合同,還是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變更協議,載明變更內容,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文字上簽字蓋章。

其二,勞動合同法第35條第2款規定,「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儲存,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減少勞動糾紛,筆者建議用人單位盡量在與勞動者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時,在不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勞動者所從事工作崗位的技術含量,充分評估所需的考察期限,約定好相對適當的試用期限,盡量避免事後延長試用期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在試用期延長的問題上,以下四點規避勞動風險:

1、試用期未達到法定的最高限。

比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個月,現在才約定了1個月,這個就是未達到法定的最高限。

又比如,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2個月,現在約定了2個月,但是雙方協商變更這份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這樣,法定最高限就是6個月了,也沒有達到法定最高限。

2、試用期到期前。

這個前提很重要,很多單位操作違法,就是因為這個前提沒達到。比如:5月31日是試用期的最後一天, 6月2日才去協商變更。

這種情況下,嚴格來說,過了5月31日,試用期就已經屆滿結束了,在試用期結束之後,再協商延長試用期,這個就是第二次約定試用期了。

3、雙方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單方決定延長屬於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

4、延長後的試用期限不能超過法定的最高限。

比如: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定最高限是6個月,如果協商變更後,延長試用期為7個月。那麼,超過的1個月是無效的。

最後建議單位在約定試用期的時候,盡量約定為試用期的最高限,這樣,當單位覺得員工合適,不想試用那麼長時間,可以縮短試用期,提前轉正,這樣操作,是沒有法律風險的。

8樓:法律顧問**

回答試用期並不能因請假而延長,法律沒有賦予用人單位這樣的權利。公司在試用期滿後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勞動者法定的經濟補償。

具體的補償或賠償如下:

你工作不到半年,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半個月工資;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提前乙個月通知的義務,還應當額外支付你乙個月工資;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如果有加班,且你有加班記錄,你還可以得到依法計算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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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超級無敵豬八戒

合法,3年以上合同最長可以有6個月試用期

10樓:

用人單位單方面延長試用期屬於違約不違法。

用人單位和你協商延長試用期並徵得你的同意屬於變更勞動合同,不違約也不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年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但是由於用人單位已經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了3個月的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讓勞動者選擇延長試用期最長至6個月,勞動者同意延長的雙方變更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3個月試用期履行合同,3個月試用期到期就應當轉正,不得單方面延長試用期。

公司延長試用期合法嗎

11樓:1987蔡仁彬

用人單位是不能無故延長試用期期限的,一般試用期期限的長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進行約定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單方面延長試用期期限的。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儲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影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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