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被第三人機動車碰傷法院如何處理

2022-08-13 19:02:16 字數 6692 閱讀 3791

1樓:來慧巧

僱工被第三人機動車碰傷法院如何處理?第三人賠不起的話,僱工負連帶責任。

2樓:落葉h知秋

故宮北至三人機動車碰傷,法院會按照交警隊的材料進行處理

3樓:aa微湖來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鑑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僱傭損害賠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侵權賠償時效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僱員要求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時,要符合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首先僱員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其次僱主有違法行為;再次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僱主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具備了以上要件才能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責任。

4樓:笑友記

就是說應該進行及時處理和規定是比較好的政策策略。滿足你的一些要求和需要。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僱員在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受傷僱主是否承擔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答非所問,人家問的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第三人侵權而受傷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對《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一些條文有所修正,其中就包括僱主責任。司法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僱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僱主就應該承擔責任,僱主承擔責任後可以向侵權第三人追償。而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僱主有過錯就承擔責任,無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於第三人侵權僱主應否擔責的問題,侵權法未作規定,司法界目前看法不一。

觀點一:認為仍應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賦予僱員選擇權,僱員可以選擇告僱主也可以選擇告侵權第三人。

觀點二:《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參考第35條的後半句,應該剝奪僱員的選擇權,也就是僱主沒有責任時,只能告侵權第三人。

最後結論:正因為目前尚無定論,所以各地法院的判法可能有一點差異,甚至同一個法院的判法都有差異。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就是僱主如果有過錯,就一定會要承擔責任。

僱傭關係受傷該怎麼解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時受傷就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7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工的傷情確定,只要有鑑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鑑定結論不服的,當事人經協商可以到鑑定機構重新鑑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式向法院申請重新鑑定。

僱傭損害賠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侵權賠償時效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僱員要求僱主承擔民事責任時,要符合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即首先僱員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其次僱主有違法行為;再次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最後僱主主觀上有過錯。只有具備了以上要件才能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責任。

被僱傭時受傷如何賠償 10

8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期為一年,工友的證言可作為有效證據。傷殘鑑定是必須做的,鑑定結果方便計算賠償金額。

9樓:匿名使用者

量傷勢輕重再做鑑定,重的情況下是必須要做的,沒有合同有且也就這麼一個物證,只要情況屬實,只要你們能證明你們就是那裡的員工,沒有合同法律不外乎人情

10樓:紅袖

1、工友的證言能當證據。2、不需要鑑定,只要有醫院診斷書就行。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不屬工傷事故,可以按照僱傭關係造成的人身損害向法院起訴

12樓:elliot雷裔諾

你與老闆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僱傭關係,工友證言可以為你提供證明,傷殘鑑定和病歷本還是要有的,要是起訴,起訴時效是在一年之內,一年之內你都可以起訴,但一年之後,一般法院就不再受理,因為已經過了起訴時效了。但你要做好接受法院調解的準備,因為庭前調解是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基本程式

13樓:hualv徐豔豔

可以要求工友出庭作證,一般法院都會財產的,收入情況可以採納作證工友的工資水平和當地的工資水平進行核算。

最好去做下傷殘鑑定,看是否構成傷殘,

一般身體受到傷害,起訴時間為一年,如果涉及鑑定傷殘,最好在鑑定結果出來後儘快起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被僱傭時受傷的,應該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僱員本身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僱主的責任。

在賠償方面,主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如果構成傷殘的,還應該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上班期間被車撞傷肇事方和單位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15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如果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先按工傷賠償;不足部分按普通侵權起訴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6樓:

不同的法律責任

單位承擔工傷

肇事方承擔民事賠償

17樓:健康配方

公司要責任工傷責任的

18樓:

首先先確定你為工傷,請你到當地社保部門醫療保險處辦理申請工傷認定。

帶以下資料:

1、你的身份證明;

2、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或到工商局出具查驗證明;

3、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4、原始病歷、醫療診斷書;

5、2人以上旁證證明(旁證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加按手印);

6、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證明。

其次到社保部門辦理醫療支付手續並領醫療補助費。

第三、由肇事方賠償。主要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協商或法院調節等。

希望你早日**!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關於僱傭工人受傷需要付什麼法律責任? 100

19樓:簡簡單單

按現行規定,僱傭工人受傷,僱主要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0樓:匿名使用者

是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11條規定,你們家是要承擔責任的,主要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既然受傷人沒有提出說明他不懂法律或是傷勢不重。

建議,你們主動找受傷人員協商,儘早賠點錢,象徵性的給點就行了,最好籤個收據什麼的,避免以後的麻煩事。

2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11條規定,判斷你們家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首先要判斷與受傷工人的關係是僱主與僱工的關係還是定作人與承攬人的關係。

判斷的依據很簡單,如果你們家與該工人存在直接的勞動關係則屬於前者;如果你們是僱傭工程隊或裝修隊等蓋房,與該工程隊或裝修隊存在加工承攬合同,與該工人沒有直接的勞動關係的,屬於後者。

前者要承擔責任,包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受傷的人沒和你們要錢說明傷得不重,協商解決吧);後者不需要承擔責任。

22樓:有法必答

事實上,如果他自備工具,且僅僅為完成打樑這一任務的,應認定為

承攬合同,而不是僱傭合同。這種情況下,發生傷害的,由承攬人自行

承擔責任。當然,如果你家比較有人情味,可以適當給他一些補償。

23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屬於意外受傷的那種吧,補點醫療費吧.如果沒買保險的話可能多點.民事吧

24樓:匿名使用者

1年訴訟時效,最好是領他到醫院看看,

僱傭關係中僱員受傷責任劃分

25樓:司冒魚藍

1、是不可以的。僱傭關係下的賠償須參照人身損傷賠償標準進行,還需進行責任劃分。 2、工傷與僱工損害賠償區別:

1、責任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的主體是限定性的。我國勞動法第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僱傭損害賠償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也可以個體經濟組織。 2、主體之間關係不同。

工傷保險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必須有勞動關係,非勞動關係,不構成工傷。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不受勞動關係限制。 3、責任性質不同。

工傷保險本質是勞動合同關係,主要是勞動保險法上的義務,而一般僱傭損害賠償是侵權責任(無因管理形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為例外),是民法上的義務。 4、歸責原則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而僱傭損害賠償實行過錯責任。

如是一般侵權,還必須具有損害四要件。 5、性質認定不同。工傷須經過勞動部門認定,僱傭損害賠償無須經過確認。

工傷的認定有效和有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其它部門的認定均為無效。 6、舉證責任不同。工傷賠償除非用人單位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所為,方可免除責任。

而僱傭損害賠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對賠償的一切事實,權利人均要舉證證明。 7、賠償時效不同。工傷賠償的時效為60日,僱傭損害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侵權賠償時效一年的規定,受害人明知和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可在一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律的保護,也可直接向僱主和有關單位主張解決,在主張權利時時效中斷。

8、處理程式不同。工傷調解不成,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才能訴訟(仲裁前置),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後,除企業調委會調解時效中斷外,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逾期不裁決的視為放棄權利。在裁決後15日內不起訴的,視為認可仲裁裁決。

在仲裁裁決後,不服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式。而僱傭損害賠償可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9、賠償範圍和標準不同。

工傷賠償,旨在保障勞動者的最低生活,其賠償的範圍僅限於人身傷害,並且給付金額受到法定標準的限制。對不同等級的工傷,確定了一個統一的標準。參照標準對工傷者進行賠償。

且不是一次性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於填補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和利益,一般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來賠償,一般情況下,賠償是一次性的。最明顯的就是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

10、適用法律不同。工傷賠償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僱傭損害賠償則適用民事法律規範調整,它直接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法的相關條款和規定責任、原則來處理。 3、具體請參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行政訴訟利害第三人在一審被法官列為第三人,原告上訴時需將該第三人列為被上訴人嗎

答 行政訴訟利害第三人在一審被法官列為第三人,原告上訴時需將該第三人事實應該列為被上訴人。不能列被為上訴人,應該還是列為第三人或者不列。採納謝謝 上訴時當事人不變,如果一審利害關係人列為第三人,那麼二審上訴也應將其列為第三人,可以寫被上訴人某某,括號原審第三人。上訴時需要du 將其列為第三人zhi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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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由 濟南商律師 提供,如需轉述請註明出處 1 根據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則,合同具有相對性。即乙個合同指定出來後,其權利義務主體就確定了,權利方不能向合同之外的人 術語叫做 第三人 要求履行合同義務。這個案例就是合同相對性的經典案例。案例中,合同是ab之間的,雖然因為c,使得a不能履行合同了,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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