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離婚後財產的分配問題

2022-07-31 05:36:54 字數 5558 閱讀 787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你們貸款合同的貸款人不直接等同於房產權利人,即貸款人可能有幾位,但只有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是以後真正的房產權利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房產證上有名字的人。因此貸款批下來,說明你們都是貸款合同裡面的還貸人,具有還款的合同義務,並不等同於就是房產權利人。

所以房產證上到底有幾個人的名字,一般看你們買房子的時候,和開發商簽訂和預售合同或者買賣合同上的買受人為準。這個基本和將來產證上的產權人一致。

現在離婚了,也依據實際出資情況以及買賣(預售)合同上的買受人來確定房產分割份額。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一方籤購房合同付首付辦理貸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情形房產才應判歸一方。你的情形房產屬共同財產。

如女方主動放棄,可簽訂財產分割協議,約定該房產單獨歸你一方。該協議最好進行公證。

銀行可能不會同意改名,因為改名意味著銀行少了乙個債務人,對債務的擔保能力弱了很多。但你與女方可在前述財產分割協議中約定銀行貸款全部由你償還。如銀行向女方追討,女方有權向你追償。

辦理房產證時如女方願意配合,該房產證可為你乙個人名,如難以配合,你可憑經公證的財產分割協議將房產落在你乙個人名下。

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如果配偶只是婚前交了定金而不是首付款,購房合同等(包括貸款手續)的辦理是在婚後,那麼應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如果購房合同簽訂在婚前,則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的規定辦理。

女方主動放棄權利,房子歸男方所有,剩餘貸款自然由男方承擔,女方是否改名並不重要。

4樓:匿名使用者

各地政策不同,您只能詢問一下你貸款銀行可否更名。

但是不論房產證是否更名,一般銀行都不會減少還貸人數的。

5樓:

房產證上面的名字雙方可以協商到底寫誰的,或者是雙方的都寫。

如果雙方婚後共同負擔房貸,那麼房子屬於夫妻共有。

6樓:劉大來律師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改名可能需要銀行同意。

7樓:深圳張勇律師

1,要看房產證是那一方,若是雙方的,則是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的分配問題 5

8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離婚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

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9樓:上海楊律師

法律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方法,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至於司法實踐中,基層法院如何適用上述原則,可以說操作手段很靈活。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慣例,這些問題可以當面諮詢本地婚姻法律師。

10樓:問法網姜律師

投資的**的,協商不了的雙方平分,男方婚後未女方家購置的視為贈與,無法追要。

11樓:匿名使用者

沒說清楚,, .......

關於男女雙方離婚協議財產分配問題 5

12樓:葉赫那拉聞多

法院應認定全部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主要指雙方有約定的財產).

13樓:百小度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房子因男方全資購買並登記在男方名下應歸男方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的;而汽車是你全資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你的個人財產,一旦起訴法院會判歸你所有;住房公積金的問題,要看你們是婚前就分別有20萬、1萬,還是婚後才有的。婚前就有的則屬於個人財產,「各歸各的」,婚後才有的屬於共同財產,法院會依法分割,一般是每人一半,但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至於您說的「相對公平的協議」,就要看你們自己的意願了。如果能達成一致,上述問題一般都以你們的約定為準。

(我是法學學生,意見供您參考。)

14樓:

你好!根據法律,婚前所取得的財產為個人私產,婚後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不是你們婚後所取得的財產,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復!

15樓:

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婚前房子歸原購買方,婚後房子視為共同財產。

16樓:

公平一點,房子歸男方,車子歸女方。

法律規定,房子、車子加在一起,平分。

17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協商,無論如何分配,只要雙方都認同就可以了

建議好好協商

如果訴至法院,你所說的這些財產,全部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公積金賬戶的錢如果是婚前的部分仍然屬於各自所有),原則上應該是一人一半(撫養孩子的一方可能會適當多分)

18樓:靈魂的洗滌者

上述財產均同屬雙方共同共有財產,在分割時,按照均等並照顧女方和子女原則進行分割,在協議離婚時,可將房產、車輛由一方取得,並給對方一部分補償,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還要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不撫養子女一方,應給付生活費、教育費等費用,但這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要求增加費用,總之法院判決會綜合考慮雙方過錯、財產狀況、子女撫養等各種原因進行判決,男方訴訟請求不一定能全部滿足。

19樓:陳蘇珍律師

1.婚後男方全資購買的房產,儘管房產證只有男方一人名字,根據法律規定應視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女方全資購買的汽車,儘管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根據法律規定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女方住房公積金賬戶裡的20萬和男方公積金裡的1萬,得看是婚前還是婚後的了。婚前的為個人財產,婚後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協議離婚,達成一致就可以了。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訴,夫妻共同財產部分一般都是一人一半,即各佔50%

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新婚姻法離婚後財產分配

20樓:_背景離鄉

新婚姻法離婚後財產分配: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

取了結婚證後,財產一般都是共同財產,債務也是共同債務。

2、雙方婚前財產,歸各方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3、婚姻法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除了重申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以及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於適當幫助外,還作了兩個特別的規定:

1)財產補償問題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2)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有部分當事人在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經對部分重大財產達成一致意見,出於節省訴訟費用的角度,雙方都會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重大財產。

1)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不應當為了審理區區的訴訟費用而故意漏報部分財產。

2)這種行為其實風險相當大,稍有不慎,往往會給對方以「離婚時隱藏、轉移財產」為由提起訴訟,其結果往往非常不利。

3)如果真的是經濟緊張、為了節省訴訟費用,雙方庭外達成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協議的形式。

4)即使對方在事後提起訴訟,此書面協議也可以對抗其訴訟請求。

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離婚後再婚財產分配問題

根據 婚姻法 司法解釋 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三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破產安置補償費。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請問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

一 基本的分割原則 根據 婚姻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以下簡稱 財產分割意見 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 婚姻法 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

離婚後財產分割問題,關於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問題

首先協議離婚和去法院其實都是一樣的。協議離婚會雙方簽署乙份協議離婚書,上面會寫清楚你們的協議,比如財產分割,子女分配,以及你最關心的房子問題,之後就可以領離婚證了,有了這份協議哪怕十年之後她也要不回的,除非你同意給她。然後是你母親錢的問題,如果是買房子的錢,如果女方都同意不要房子了,那你現在寫欠條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