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後用人單位是否有追償權,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後可否向侵權第三人追償

2022-06-06 22:41:44 字數 5397 閱讀 3566

1樓:淮安浙江人

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是基於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二是基於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

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如果用人單位能行使所謂「追償權」的話,實際上是剝奪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權利。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沒有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後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如果用人單位能行使所謂「追償權」的話,實際上是剝奪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權利。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後可否向侵權第三人追償

3樓:like楚

孫非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到第三人造成的傷害,用人單位在賠償受害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後,可否向第三人進行追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金,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既可以選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選擇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並不享有追償權。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即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評析意見如下: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基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這種請求權是基於行政法律關係所享有的;同時勞動者因第三人的違法侵權行為對造成侵權之第三人產生法定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即基於民事法律關係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事實,但均能獨立存在,當乙個請求權消滅時並不必然導致另一請求權的消滅,且現今的法律規定也未排斥這兩個請求權的同時存在。因此受害人有可能得到雙份賠償。

理由是:

一、請求權法律關係不同。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損害賠償基於的請求權基礎不同,第三人的侵權賠償是普通民事賠償,工傷保險待遇是從侵權法中發展並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法律規範,工傷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在法律上並不相悖,二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二、賠償義務主體不同。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不論是否有過錯均應給付工傷待遇。當第三人侵權導致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此時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不能以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賠償來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權責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來抵消用人單位的工傷賠款,二者是沒有關係的,唯一的聯絡就是受害勞動主體一致。

但在勞動者受到的這種傷害中,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也體現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無價的觀點。

三、程式上難以操作。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乙份賠償,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受害人應對主張工傷賠償還是侵權賠償進行選擇,實際上這個規定限制了受害人的權利,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支撐。另外如果規定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互為補充,賦予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或者追償權,不僅法律依據不明確,在實際上操作也中存在諸多問題,如:

用人單位追償時第三人主張在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過錯,應當減輕自己的責任,是否應通知受害人參加訴訟以及參加訴訟後受害人的訴訟地位確定等,對這些問題法律也沒有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作者單位:瀘縣人民法院

工傷保險賠償後可否向侵權第三人行使追償權

4樓:達州律師劉江

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種,是由國家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的。在立法規定的範圍內,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並為職工繳納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理應為其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職工受到工傷損害後理應由社保**進行賠付,但由於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導致工傷事故賠償責任轉由用人單位承擔,這是由於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這一違法原因造成的。職工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職工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後,用人單位向侵權人(第三人)追償的工傷賠償費用屬於因其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損失,法律是不應當保護的,因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後不應享有向第三人的追償權,後果理應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5樓:利思義

工傷險是基於勞動合同關係,這裡的追償權是基於侵權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關係,兩者並不矛盾,司法實踐中也是可以同時兼顧的

6樓:好好先生已

可以,但前提是損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企業對工傷賠償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

7樓:小穎g惼sq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員工購買社保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如果公司未為員工辦理社保,致使工傷員工無法享受工傷待遇的,由公司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該種侵權損害賠償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義務所致的法律後果,不能轉嫁由第三人承擔。其次,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綜上可知,員工如果因為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傷,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張享受工傷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綜上,公司承擔相關工傷責任後無權向侵權的第三人追償。

工傷是由於第三方侵權,用人單位是否有追償權

8樓:嘆笑一世傾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職工受傷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當用人單位對受傷職工進行工傷賠償後,是否對侵權第三人享有追償權?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在獲得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賠償後,又向侵權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能否獲得支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該規定明確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職工所受傷害無論是否由第三人侵權引起,都應當認定為工傷。換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權不影響工傷的認定。

《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該條第二款規定: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係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因第三人侵權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損害事實,但存在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之中,互不排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的職工有權獲得工傷保險賠償、享受工傷待遇。

只要客觀上存在工傷事故,就會在受傷職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工傷保險賠償關係,而不論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同時,基於第三人侵權事實的存在,受傷職工作為被侵權人,與侵權人之間形成侵權之債的法律關係,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侵權之債成立與否,與被侵權人是否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無關,即使用人單位已經給予受傷職工工傷保險賠償,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綜上,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基於雙重主體身份,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的賠償責任,不因受傷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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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到bai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du,這個zhi很關鍵,也是dao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專認定,一切都是白搭 屬,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你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2.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拿到有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後,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工傷 期間的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工傷鑑定結果出來用人單位不給賠償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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