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仲裁,仲裁是什麼意思

2022-04-30 03:49:12 字數 5821 閱讀 1152

1樓:麒麟不是冰淇淋

一、仲裁

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在我國,仲裁與訴訟是解決商事糾紛的兩大主要途徑。與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訴訟相比,仲裁屬於私力救濟,但同時又得到了國家法律的承認,從而也上公升為一種法律制度。我國採用或裁或審制度,也就是說某一經濟糾紛,或者到法院訴訟,或者選擇仲裁。

(1)仲裁一裁終局。與訴訟可能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相比,仲裁一裁終局,使爭議在短時間內得到確切地又是最終的處斷結果。

(2)專家審理,結果具有可預見性。與訴訟中由相對固定的法官審判不同,仲裁是由遍布各行各業的,擁有各種專業背景的仲裁員來審理。

(3)仲裁程式自主靈活。首先,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和設計仲裁程式,比如仲裁庭的人數、**地點、語言等。其次,在仲裁程式進行中,仲裁庭也享有較大的自主權來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仲裁程式如何進行。

(4)裁決可以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2023年紐約公約),仲裁裁決可以在世界上一百多個公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二、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英文簡稱cietac,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是世界上主要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之一,於2023年4月成立,附設於中國國際**促進委員會,當時的名稱為對外**仲裁委員會。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後,為了適應國際經濟**不斷發展的需要,對外**仲裁委員會於2023年改名為對外經濟**仲裁委員會,又於2023年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2023年,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經過四十餘年的不懈努力,仲裁委員會現在是世界上最忙碌的仲裁機構之一,為中國仲裁法的制定和中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仲裁委員會還與世界上主要仲裁機構保持著友好的合作關係,並以其獨立、公正和高效在國內外享有盛譽。

2樓:鯨娛文化

「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作出決定」。

3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是什麼意思?

4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1.調解,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

(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範性等特點。鑑於目 前實踐,調解可分為訴訟內調解和訴訟外調解。

2.訴訟,則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制。

在現代社會,訴訟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來主持進行的,由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它具有國家強制力、嚴格的規範性等特徵。

擴充套件資料:

立什麼樣的仲裁制度,直接關係仲裁的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在總結中國仲裁的經驗,借鑑國外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三項基本制度,即協議仲裁制度,或裁或審制度,一裁終局制度。

協議仲裁

這是仲裁中當事人自願原則的最根本體現,也是自願原則在仲裁過程中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保證,仲裁法規定仲裁必須要有書面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可以是合同中寫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單獨書寫的仲裁協議書。仲裁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約定的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或裁或審

或裁或審是尊重當事人選擇解決爭議途徑的制度。其含義是,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協議的起訴。

如果一方當事人出於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沒有信守仲裁協議或者有意迴避仲裁而將爭議起訴到法院,那麼被訴方當事人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法院駁回起訴,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規定,將對具有有效仲裁協議的起訴予以駁回並讓當事人將爭議交付仲裁。

一裁終局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復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作出決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7樓:法律快車

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律途徑,是指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由雙方指定的仲裁機構作為第三方,對雙方發生的爭議,在事實上作出認定,在權利義務上依法作出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8樓:檢壽

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做出決定

9樓:吉林省法橋網

仲裁是一種調停或調解的方式。爭議的雙方或幾方授權調停方作出判決、解決爭議。在實踐中,仲裁通常作為審判系統的替代方式,尤其是當人們認為審判過程會太慢、太消耗時間、金錢和精力或是存在偏見時,人們會選擇仲裁來解決爭議。

仲裁還被用於缺乏正式法律的社會裡,作為正式法律的替代方式。在英國,第一部《仲裁法》出現於2023年。

10樓:

法律仲裁是什麼意思?

11樓:猶昊磊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12樓:找法網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什麼叫仲裁

13樓:風劉才子腎寶儒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詳細解釋:

1,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如果不滿勞動仲裁結果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濟仲裁:主要是合同約定,解決合同的糾紛,合同約定或者事後雙方達成協議向某某仲裁會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屬於民間機構,不屬於任何**部門。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會員會,可以選擇仲裁員,關於仲裁程式,與訴訟程式差不多。

擴充套件資料

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專業性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複雜的法律、經濟**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靈活性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14樓:熱詞課代表

「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作出決定」。

15樓:金果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裡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智財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和**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

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國際**、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智財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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