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15條的重大損失指的什麼,刑法115條重大損失是多少

2022-04-08 04:31:02 字數 4973 閱讀 7443

1樓:海清

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條[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2樓:ppt大學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2023年5月9日發布施行)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六)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5月14日公布法釋[2003]8號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2023年6月25日發布施行)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條[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刑法115條的重大損失指的什麼

3樓:愛美天使團

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2023年5月9日發布施行)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六)放火案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最高院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5月14日公布法釋[2003]8號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2023年6月25日發布施行)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條[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刑法115條重大損失是多少

4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林業局 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2023年5月9日發布施行)

二、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最高院 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23年5月14日公布 法釋[2003]8號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2023年6月25日發布施行)

一、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過失引**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5樓:道趣兒

《刑法》第115條規定的公私財產重大損失那就是應該指的「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的損失,即對物侵害的損失。由此理解公私財產的損失為財物的損失是符合條文意義的。可是在《刑法》修正案三(2023年12月29日通過)中,已經將原條文進行了修正,刪除了「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的規定,使得原條文成為了: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條是什麼?

6樓: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充套件資料

1、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投放危險物質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會 公眾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財產安全。本罪行為人務必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乙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8樓:葛煙香風

根據我國《刑法》第115條的規定,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失火罪。失火罪,是指因過失引**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115條是什麼

9樓:yy骷髏神

過失引**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過失引**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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