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功能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什麼?

2021-03-04 06:15:03 字數 4509 閱讀 5952

1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與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終極目的仍然在於規範社會關係,保證社會關係能夠在有序的環境中予以發展。具體而言,刑法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保護功能  刑法的保護功能是指刑法對社會關係的維護作用。在社會生活中,國家、團體、社會、個人均享有各種權利,不同主體根據自己的權利與其他主體發生聯絡,形成有序的社會關係。這種有序的社會關係又是社會發展的必要條件,對於破壞這種關係的人予以刑法上的制裁,從而保證社會關係的良好運作,便是刑法的乙個重要功能。

  刑法的保護功能,是通過懲罰犯罪行為予以實現的。犯罪是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國家對此類行為施以刑罰的懲罰,能夠對犯罪行為予以打擊和壓制,使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係予以恢復;在被侵犯的社會關係不能得到恢復的情況下,對犯罪人予以非常痛苦的報應性懲罰,使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在今後的社會生活中,應當尊重他人的權利;對於哪些對社會關係有最大威脅的人,採取適用死刑的手段,徹底地予以排害,從而保證社會關係的安定。與此同時,通過對實施犯罪行為的人進行懲罰,也滿足並進一步激發了人們的正義感,向公眾昭示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和法律秩序的不可破壞性,從而產生警戒、教育作用,維護社會關係的安定。

  刑法的保護功能,是刑法的原始使命決定的。刑法從產生那天開始,就是以懲罰犯罪為其使命的。刑法完全是因為懲罰犯罪而存在,其內容也完全是圍繞犯罪而。

因此可以說,沒有懲罰犯罪的需求,就沒有刑法存在的必要,通過懲罰犯罪而維護社會安定,是刑法的首要功能,也是最主要的功能。  我國刑法的保護功能,在立法上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國刑法典第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此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刑法是通過懲罰犯罪行為達到保護社會秩序的目的的。

二、保障功能  (一)保障功能的含義  刑法的保障功能是指刑法所具有的保護沒有犯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以及犯了罪的人不受法外追究,從對國家的刑事追究權力予以適當限制,以保障公民合法權利不受國家非法侵犯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以懲罰犯罪為己任,在實踐中往往會導致國家刑事追訴權的膨脹和濫用,進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與此同時,鑑於刑法所使用的是非常嚴厲手段,一旦濫用,就會對公民的權利產生至巨的傷害。

因此,如果國家的刑事追訴權不能予以適當限制,每乙個公民均會被刑罰懲罰的陰影所籠罩,生活在不安的環境之中,其生活品質一定會大大下降,本來所嚮往的快意人生,就會變得索然無味。再從刑法的目的上看,懲罰犯罪就是為了使公民獲得乙個安定的社會環境,如果這種懲罰反而使公民產生新的恐惶與不安,也有違於刑法的本意。所為了避免此種情況出現,社會公眾也強烈要求國家在懲罰犯罪時應當有所節制,不得為了懲罰犯罪而惘視公民的合法權利。

  勿庸置疑,刑法的保障功能自刑法產生之時業已存在,但同樣不可否認,刑法保障功能是隨著人們對社會、國家、公民之間關係認識的深入而逐漸被重視的。在帝王言出法隨、官吏擅斷罪刑的年代,刑法的保障功能幾乎被完全忽略,成為刑法發展史上的黑暗時期。直到資產階級大革命前夕,當人們認識到國家必須實行法治的方法進行統治、公民的權利需要特別予以保障之時,刑法的保障功能才被慢慢突顯。

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之後,刑法的保障功能又隨著法治與人權概念的日益成熟而發揚光大,到目前,已經成為現代刑法的乙個相當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刑法保障功能的要求  既然刑法具有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那麼如何才能將這一功能在實踐中予以實現呢?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應當注意如下兩個方面:

  其一,在刑事立法活動中,應當堅持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凡是沒有必要使用刑法手段處理的行為,不要輕易予以犯罪化。這樣,就能保障刑法懲罰的是那些真正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刑事領域給予公民盡可能大的自由空間。因此,那種發條繁雜、公民動輒得咎的刑事立法,是刑法保障功能的觀念相悖的,也是我們的刑事立法所不倡導的。

  其二,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國家不得對沒有構成犯罪的人進行刑事追究,也不得對構成犯罪的人進行法外追究,即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判刑;對於構成犯罪的行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追究,並且在追究的過程中必須保障其人格的尊嚴和其他合法權利。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刑法既是懲罰犯罪的工具,也是保障非犯罪公民的**,還是保障犯罪公民合法權利不受國家權力過度干擾的乙個屏障,其意義實在非同小可。  除了在觀念上樹立刑法保障的觀念之外,在制度上同樣需要予以貫徹執行。

在現代國家的刑法乃至國際社會的有關人權保障的檔案中,均明確規定了乙個原則—罪刑法定。  就刑法的兩個基本功能的關係來看,懲罰與保障相結合已經成為現代刑法的指導原則,二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不可偏廢。在理解和運用時,不能過分強調任何乙個方面而忽視另乙個方面:

過分強調刑法的懲罰功能,就會陷入**司法的泥潭,過分強調保障功能,則會削弱刑法存在的根基。因此,對於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懲罰,不能藉口刑法的保障功能而放縱犯罪;同樣,對於沒有構成犯罪的行為,也不能動用國家的刑罰權..

2樓:法律快車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3樓:陳金華

1、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根據刑法的功能主要是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

主要體現的法條是刑法典第1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解釋在某種特定的意義上就是再創造」,通過這種再創造,或者使原來含混不清的地方得以澄清(如前述的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使原來沒有包含的內容包含進去(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3月29日通過的將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歸入非法經營罪的範圍之司法解釋),無論哪種情形,都不能用事後造的這種「法」去套行為人當時的行為,否則對於他就是不公平的。試想,如果連立法者和執法者都不明白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又怎能要求普通百姓去遵守這種模糊不清的法呢?如果連常人都認為根據行為當時的法律條文某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但由於刑事政策或其他社會利益的需要,立法者或司法者通過「再創造」將該種行為擴大解釋為可以構成犯罪,又怎能要求行為人有如此先見之明呢?

其次,有些刑事立法解釋實際上是另一種形式的立法活動,它通過對原條文作出擴大解釋,既可補充有關立法內容,又可維持條文的穩定,因而不失為一種完善刑法典的方式。但這樣的立法活動,如果對其時間效力不加以限制,那就無異於以追求形式的完美來犧牲實質的正義。因此,筆者主張對於此種刑事立法解釋,應當遵循普通刑事立法所要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否則就與「罪刑法定」的內在要求相違背。

而刑事司法解釋,乙個不可不承認的現實是,在目前我國的法律解釋體制中,到底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的界限在**,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更為嚴重的是,即使對於那些明顯侵犯立法權的司法解釋,也無可奈何,只能聽之任之。如2023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內容,而到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將該內容吸收到立法中,這說明司法解釋確實是侵犯了立法權。在此種司法解釋體制下,如果不對其時間效力加以關注,一概允許其溯及既往,無疑是對法治社會的可預期性原則的破壞。

第三,廢止類推曾被我們歡呼為2023年新刑法在人權保障上的重大進步,但如果仔細考察一下,就會發現,若法律解釋的溯及力問題不得到妥善解決,則廢止類推的成果不會得到很好的鞏固。因此,對於那些已經超出常規解釋範疇、直接關涉到公民過去的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是否構成更嚴重的犯罪的解釋,必須確立起「從舊兼從輕」這樣的「有利被告」原則,否則就不可能從根本上與可以溯及既往的類推制度徹底決裂。

基於以上考慮,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出台有關刑事立法解釋和刑事司法解釋時,根據其解釋內容對時間效力分別予以明確化:對於那些屬於常規狀態下的解釋或有利被告的解釋,可以溯及既往;對於那些不屬於常規狀態下的解釋或不利被告的解釋,應當明文規定此解釋只適用於頒布後的行為(而且不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應至少給出一定的時間讓公眾知曉)。這樣做,既是從根深蒂固的以社會保護為本位的傳統觀念邁入以人權保障為本位的現代觀念的需要,也是刑罰目的從立足懲罰和報應轉向威懾和預防的必然要求。

刑法的主要功能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第一條和第二條: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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