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玩忽職守罪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什麼

2021-03-12 17:56:59 字數 1229 閱讀 3449

1樓:中法律師云諮詢

根據刑法第三百bai九十du七條的規定,玩忽職守zhi罪是指國家機關

dao工作人員嚴重專不負責任,不

屬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罪必須在客觀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有無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由此可見,直接經濟損失是構成玩忽職守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又是認定玩忽職守罪的主要依據。依照玩忽職守罪的定義,可以將玩忽職守罪的直接經濟損失理解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直接造成國家、集體經濟利益的重大損失。

根據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以下標準的,即可立案:1、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3、雖未達到1、2兩項數額標準,但1、2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如何理解玩忽職守犯罪中造成的損失

2樓:水果和沙拉

瀆職罪可以區分為玩忽職守型和濫用職權型兩種犯罪型別,玩忽職守型瀆職罪作為過失犯罪,其成立要求瀆職行為造成一定的損害後果,如「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節特別嚴重」等。如何認定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所造成的犯罪後果,關係到定罪量刑,意義重大。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特別重大損失)如何理解和把握一直是困擾司法實踐的難點問題。

一、「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的界定 在犯罪後果的解釋上,我國刑法歷來堅持客觀化的立場,主張犯罪構成中的物質損失限於直接損失,不包括所謂間接損失;要求損失的認定需有明確的證據支援,而不是基於大致推斷。對於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由於失職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於發生在經濟領域中,這裡的「重大損失」一般應理解為經濟損失,對於犯罪行為同時造成政治上、外交上或其他方面不利影響的,一般不應作為定罪的條件,但可作為量刑情節對待。這裡的經濟損失應是指直接的滅失、損失,如債務人已依法宣告破產;債務人潛逃,去向不明;行為人玩忽職守,致使超過追訴期限,喪失追訴權;有證據證明國有單位債權無法實現等情形。

二、「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的認定節點 筆者認為,認定玩忽職守型瀆職犯罪中的「重大損失」、「特別重大損失」應以起訴時是否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為準。在法院審理期間,即使有證據表明重大損失得以挽回的,也不能改變行為人的犯罪性質,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主要理由如下:

1.根據控審分離原則,法院的審理活動應針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如果提起公訴時行為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還未能挽回,行為人的行為即已構成犯罪。

失職罪司法解釋,如何認定玩忽職守罪

失職罪司法解釋 網頁鏈結 一 什麼是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上來看,玩忽職守罪由以下幾個犯罪構成要件構成 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二 客觀要件 本罪...

對於自己的職責認識不清,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玩忽職守罪要求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要求要嚴重的後果,僅是職責認識不清不足以夠罪 下列哪種行為可以構成玩忽職守罪?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 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

玩忽職守罪 對職權範圍內的事不作為,叫玩忽職守罪,(這是要判

玩忽來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 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 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 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 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