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書領導不收是否違法,辭職書領導不收是否違法

2022-03-11 15:14:43 字數 5151 閱讀 7656

1樓:微風

辭職報告不需要公司批准,法律規定需要提前1個月(30天)通知用人單位,還句話說就是你可以通過公司的郵箱或者**或其他的途徑遞交辭職報告,只要有證據顯示你是提前30天遞交了報告就可以了,當然試用期除外。

辭職書因為不需要企業批准,所以領導不收也算不上違法,你需要做的是收集你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的證據即可,如果有這個了,到了時間你可以提出離職,如果不給工資,嘿嘿,找當地的勞動部門敲打敲打。

2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的。每個勞動者都有選擇公司的權利!!!書面遞交辭職書是辦理辭職的必備手續之一,至於用人部門收或是拒絕,都不可改變你乙個月後可以獲得辭職的權利!!

這個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違法的,放心吧!!

3樓:清風楊柳

朋友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列印乙份辭職報告然後影印乙份,影印件留底儲存,原件交給單位,告知單位影印件交勞動監察中隊備案,你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備案說明你自己已經提供辭職書給單位,要求勞動部門予以證實。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跟單位沒有經濟糾紛和其它原因是單位違法!可以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5樓:富哥職場

現在有很多小公司因不好招工,為了讓員工在企業工作,當員工提出離職時就會想辦法拒絕員工的離職請求,在此我想告訴樓主的是,面對這種問題要強硬一點。不要怕他們,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辭職,和他收不收有雞毛關係

辭職申請領導不收也不批准怎麼辦,應該留下什麼證據!

7樓:毓政苑

律師解答:

很簡單,找幾個同事(作為你已經提交辭職的證人)和你一起去提交辭職書,只要你提前30日提交辭職書,30天後不管單位是否同意或者批准,你可以直接離開了。

參考法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水6元

你應該收集用人單位領導不收你的辭職申請書的證據。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過郵政**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申請書〔切記:要好好保留郵政**收據作為證據〕,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9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啊!

1.用快遞或是**信的方式,並保留好憑證,要在30天後(你的單位收到信件),可以自行離開,如果涉及工資和其他待遇兌現的可能比較費精力了,如果你不在乎的話!;

2.找同事作為證人(估計要非常鐵的才行),和你一起去提交辭職書,當然也要30天後你才能直接離開了!

我上交了辭職信老闆不收我該怎麼辦

10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單位可以用扣工資的方法作為賠償。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5、當然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

6、通知書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7、「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拿起法律的**,保護自身的權益!不過前提:辭職報告,按國家正規程式,都是提前半個月到乙個月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已經決定好了 顧忌他幹什麼 管他是誰

辭職領導不收辭職報告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人。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133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能證明書面申請已遞交,單位已收到,單位收到滿30日後,不管單位批准與否,辭職者就可以走人了。

《勞動合同法》55條規定,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乙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其離開不需要以用人單位的同意作為前提。

同時,除非用人單位對你進行相關的崗前培訓並在合同中說明了違約必需賠付培訓費用,或者要求有保守商業秘密和智財權的服務期約定,否則勞動者解約不需要任何賠償,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尤其是有利於用人單位的)無效。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5樓:石祖新律師

1、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

2、其他情形提前30天書面通知。

3、無論是否批准,只要未給單位造成損失,到期均可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責任】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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